2007年7月15日星期日

Fwd: 我想要宪法赋予我的那个世界 - 一五一十部落头条文章

按:这是一篇好文章,不敢独享,贴到这里来。大家可以顺着链接到原作者那边捧捧场。



作者:猪的花园 |  评论(0) | 标签:郝劲松, 帕克斯, 猪的花园

先说一个故事

帕克斯是美国的一个黑人女裁缝,1955年12月1日,在蒙哥马利市,42岁的她在一辆公共汽车上就座。按照当时的惯例,美国南部公共汽车上实行种族隔离,座位分为前后两部分,白人坐前排,黑人坐后排。

那天晚上人很挤,白人座位已占满,有白人男子要求坐在黑人部分最前排的她让座,遭到了拒绝。

当司机要求乃至以叫警察恐吓黑人让座时,坐在前排的其它三个黑人站了起来,唯独帕克斯倔强地牢坐不起。

如果是一个孩子或是老人,也许她会站起来,但这次,她厌烦了她和其它美国黑人每天在生活中所受到的不公平对待,

她说:"我只是讨厌屈服"。

她成了50年代美国第一个拒绝给白人让座的黑人。然后她因公然藐视白人而遭逮捕。

她的被捕引发了蒙哥马利市长达381天的黑人抵制公交车运动,组织者是当时仍名不见经传的一名牧师马丁・路德・金,这个名字后来被冠以反种族隔离斗士和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的荣誉。这场运动的结果,是1956年最高法院裁决禁止公车上的"黑白隔离",帕克斯从此被尊为美国"民权运动之母"。

事实上,她并没有组织或领导50年前那场民权运动,她只是在适当的时刻表现了一个平凡人的勇气,而这种勇气迫使整个国家重新审视并改变了原有的社会道德体系。

五十年后,美国国务卿赖斯说"没有她,我不可能站在这里"

在我们国家,也有一位帕克斯,他的名字叫郝劲松,他告过铁道部,告过国家税务总局。。。

他说:我想要宪法赋予我的那个世界。

看到这句话,我流泪了,真的,这是多么让人感慨和心酸的话啊。以前我总是隐讳的说,我生下来是美国人,长大后我便成了中国人,这当然有自嘲的味道。所以我为他的信念感动,尽管这个信念很朴素,但却是如此的深沉。

我问自己,我是否为宪法赋予我的世界而争取过 ?回答是没有,七尺男儿,大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小到利用法律为自己讨公道,都没有。说到投票选举,倒是有过一次,那还是大学时期,辅导员直接把选票发到宿舍,让我们直接把校长的名字填上,呵呵,唯一候选人,这也算有选举权?

其实不要说个人权利,就算国家机关,也不见得可以发挥法律赋予她的权利。你看审计署,年年审计,年年有部委审出有问题,但是年年没有人出来负责,没有人下台;你看山西砖窑,如此严重侵犯仁权的罪行,中国仁权研究会的官网却楞是装聋作哑,到现在都没有吭一声。

大佬,你说权大还是法大?

2007年7月14日星期六

就网络下载问题回答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

对于你来信提出的问题,我简要做了一些回答,你看是否可用。
1、 目前,网络下载工具非常多,您对网络下载的过程中牵涉的版权纠纷是如何认识的?
回答:对于通过网络下载工具下载他人享有版权的内容,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来决定下载工具的提供方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单纯提供技术性的下载工具,并未参与被下载内容的整理、提供、修改等活动的,下载工具的提供方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在此种情况下,下载工具的提供方仅仅提供的是下载工具,对于用户使用这个工具下载的文件内容,下载工具的提供方既无法辨别,又无法施加影响。
但是,对于不仅仅提供下载工具,同时提供下载内容,或者对用户下载的内容进行编辑、整理、展示等人工干预活动的,下载工具的提供者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个责任因具体的案件不同而有差异。

2、 您认为我国在加强网络下载以及网络视频网站中版权保护如何加强?

答:首先要加强这方面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使提供内容的网站加强自律、下载内容的用户自觉维护他人的版权。
当然,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及时保留必要证据,对侵权行为予以有效追究,也是加强版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3、 您认为在目前新的形势下,应该采取怎样的新思维来加强网络视频的版权管理?
答:我认为,我国目前的版权立法已经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也就是说,在立法上,我们已经与国际接轨了,甚至超过了部分发达国家的立法水平。所以,是否能够有效地进行网络视频的版权管理,关键要看执法的状况。
以往的执法状况是,执法机关被动地接受权利人的举报,才展开一定的调查,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往往已经受到了一定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如果执法机关能够抽出一定的精力,进行主动执法,对于热点网站加强日常的主动监督和管理,可能会取到更好的效果。

4、 您认为在当前的情况下,如何在保护与发展互联网事业之间寻找一个和谐的平衡点?为什么要寻求这种和谐平衡点?
回答:互联网是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经济将成为未来世界各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但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管理和约束的互联网不是一个健康的互联网,是混乱的互联网。我想,我们中的任何一个人都不愿意面对一个遍是色情、赌博、谣言以及侵权内容的互联网。
从长远来看,对互联网进行因地制宜、与时俱进的管理,鼓励健康向上的网络应用,严厉打击违法侵权的网络应用,势必使一个健康的互联网以迅猛地速度发展起来。
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的管理与发展,是统一的。

2007年7月8日星期日

盛邦法律集团正式迁址到中关村大厦

  经过同事们周五至周日的忙碌,新的办公室终于可以正式投入使用了。从下周一(7月9日)开始,盛邦法律集团将正式在新办公室办公。
  我们的新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中关村大厦516-517室
  欢迎各界朋友光临指导!

2007年7月5日星期四

回答电脑报有关域名法律问题的采访

对您提出的几个问题简要回答如下:

> 1.在注册域名、域名所有权方面,我国法律有无相关规定,如没有,应适用那些规则?或是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

  答:关于域名注册及域名注册人权利问题,我国主要是由《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规范。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域名注册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的一般原则,但是,注册的域名不能侵犯他人在先的合法权益,否则,权利人可能会通过域名争议仲裁或诉讼途径索回相关域名。

> 2.面对注册商或代理商的霸权,域名所有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注册商或代理商与域名注册申请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由电子合同来规范。所以,域名注册注册申请人首先应当仔细阅读相关服务条款、注册协议等法律文件,然后再申请域名注册。否则,可能会被某些霸王条款所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域名所有者"这个词是不规范的,从专业角度来讲,应当是"域名持有人"。


> 3.域名管辖归属的问题。
答:对于国际顶级域名,其注册管理机构均在国外,如ICANN、VERSIGN等;对于.cn域名,则是由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是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


> 4.投诉的问题,比如出了问题找谁?
答:对于域名争议,目前主要有两种解决途径:
1.域名争议仲裁,即任何认为已经注册的域名侵害自己合法在先权利的主体,都可以作为投诉人,向域名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将域名持有人所持有的争议域名转移至自己持有。这是一种民间快速争议解决机制。主要依据是《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国内域名)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国际顶级域名)。
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其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上是一些简要的解答,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