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3日星期二

就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回答南方日报记者的采访

 
      前不久国家商务部出台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规定,在网上订立合同时,交易各方可采用电子邮件、网上交流等方式,且交易各方可以自行保存各类交易记录,以作为纠纷处理时的证据。
 
     于律师,对于这个规定,您有何看法? 有人认为,这意味着网络交易市场在进一步规范,您认为此规定对网络交易的作用大么?
 
     答:首先,根据相关的报道,这个规定是由商务部信息化司发布的,而且是一个暂行的指导意见。因此,它目前并不具备太高的法律效力,甚至连部门规章都不算。但是,它起码表明了政府对电子商务中重要组成部分――网上交易的官方意见,值得业界充分注意并研究。
      我国的互联网发展每一步都离不开政府的推动与鼓励,商务部信息化司此次发布这个指导意见,清晰地表明国家对网上交易这一新兴市场的关注,并将其作为国家对互联网进行规范管理的一个重点。这无疑对网络交易的参加者,尤其是网络交易服务提供商(例如淘宝/易趣/当当等)规范自己提供的服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此外,这个规定在执行方面会遇到什么问题?有哪些不全面的地方需要继续完善?
     答:正如我上面所说的,目前这个规定的法律效力非常低,所以,它并没有新创制任何强制性或禁止性的规范,所以,并不存在执行的问题。正如商务部公告中所说的,各个方面只需"参照"这个意见即可。
       这个意见的大部分内容是对既有的法律原则的重申,例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都不是新鲜的条文。另外,由于条文过于宽泛,这个意见的内容非常抽象,欠缺具体操作细节的规定。例如,这个意见要求网上交易的参加者注意"自动交易系统形成的文件的法律效力",但它并没有说明什么样的自动交易系统形成的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什么样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如何保存/复制或取得这些文件,以作为交易证据使用。
 
    有人认为,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的真实性难以保证,难以避免会有网络高手删改数据的行为。
    也有人提出像拍拍这样的网站都可以设置个信息保存系统,由他们做中间人,如果出现法律纠纷,聊天记录由网络公司出具。这可以保存在网络后台上,需要的时候提出来。但又会涉及到个人私隐的问题。
     对于以上提出的操作难度,您怎么看?您觉得在条例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还应该如何避免其他问题?
    答:网上交易的法律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不可能通过商务部的一个指导意见就可以全部解决。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恐怕主要是提出问题,我们还远远没有达到全部解决问题的程度。对于网上证据的取证、保存,历来是法律界讨论的重点问题,尤其是新的IT事物不断出现的今天,新技术给法律提出了很多新的问题。例如,如果把电子邮件或聊天记录作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的话,如何去确认那个账号的使用者就是其当初的注册者?如何保证系统平台提供者的公正性?如何保证原始数据未经任何一方的篡改?
      所有这些,都有待法律理论和实践的互动去解决。无论如何,商务部《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这方面的立法/法学研究带来了新的动力。
 
 
      最后,我们也可以看到,现在互联网很多条例是由各种不同的国家部门提出来,像文化部等都提出过一些管理互联网的条例,您认为这对互联网的发展是好事还是坏事?
 
     答:在IT领域及其他领域中,政出多门、互相矛盾的情况确实在不断地发生。中国的互联网到底有多少个政府机构在管理,去看一下新浪网首页底部列出的那十多个批文号就可以知道了。这可能是各个部门在面对互联网这个新生事物时,都希望参与到其管理过程中来的表现。随着政府对互联网理解程度的加强,相信国家会出台一些统一的、效力较高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进行统一管理,从而消除政出多门的情况。
 
 

2007年4月1日星期日

正义,有时需要通过非法的途径获得

    利用周六/周日的时间,把《越狱》的前十七集看完了。我之前从来没有用这么长的时间连续看一个电视剧,更没有为一个电视剧而写过什么文字。这次是例外。
    这部来自地球另一端的电视剧深深地震撼了我。那近乎疯狂而又在情理之中的兄弟之情令人感动,那相互利用而又相互残杀的狱友之"情"令人不寒而栗。但给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还是这部电视剧给人们出的难题――当法律沦为他人罪恶目的的工具时,用什么来主持正义?
    到目前为止,似乎它给我们的答案只有一个:当法律失效时,让我们break它,用最原始的办法达到最终的正义。
    诚然,法律仅仅是一种工具,它只能无限接近正义。立法者、执法者都是有七情六欲的凡人,我们不能指望他们维护这个世界上的终极正义。所以,有时的违法,是被逼出来的。

2007年3月28日星期三

放开郭德纲!

      看了这篇博客,深有同感。
      既然这是个法律问题,那咱做律师的就有权利研究研究。几个背景资料的链接在这里: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我个人一直认为,郭德纲至少目前还是我见过的最有才最努力的相声演员。作为一个演员,他付出了自己的努力,获得了自己应得的知名度和经济回报,无可厚非。不管是广告法,还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都没有要求广告代言人承担广告审查义务,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谁应当对虚假广告负责?
      广告主,是虚假广告的始作俑者,自然应当对虚假广告负责。
      与此同时,那些道貌岸然的媒体们,作为虚假广告的发布者甚至经营者,也理应对虚假广告负责。在他们为了各自的目的对郭德纲"讨伐"的同时,他们正在以"广告费"的名义与虚假广告主在分赃。试问,哪个虚假广告的发布少得了媒体们的帮助?他们在讨伐一个演员的时候,分明早就忘记了自己是更应该被讨伐的对象!
      另外,既然广告是要审查的,工商部门的官老爷们也专门成立了"广告监管部门",他们任由虚假广告在自己的眼皮底下泛滥,难道不算渎职?这种明目张胆的渎职,媒体可以视而不见,却拿郭德纲这样一个平民艺人说事。充分说明我们的媒体都是些欺软怕硬的小人。
 

2007年3月25日星期日

以法院的名义违法

    在法制社会里,违法的代价是高昂的。违法者不仅要补偿其给相对人或社会秩序带来的损害,还可能会承受惩罚性的制裁。这样,才能够使法律的尊严得以维护。
    但是,如果是执法者在违法呢?谁去向他们索要违法代价?如果他们违法以后,可以不必承担高昂代价,法律的尊严又怎么能够得到维护。到头来,整个社会都不再拿法律当回事儿,反而去求助于黑社会,这是法制社会的悲哀。
    几年前,股票市场上骗子横行(当然,现在也好不到哪里去),被骗的股民愤怒地向法院起诉,要求严惩证券市场上的欺诈行为。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一个通知——暂时不予受理涉及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通知。众多法律学子,翻烂了民事诉讼法的条文,也没有找到最高人民法院暂不受理此类案件的法律根据。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对于符合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暂不受理"的通知,其本身就是违法的!
    更何况,民事案件是有时效规定的,你法院对这类案子"暂不受理",把老百姓的时效拖过了怎么办?到时候,法院完全可以"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法律的尊严何在?
    笔者刚出道时,也曾经代理过一起房地产案件的众多原告,当时,法院以向上级请求为名,拒不收取原告诉讼材料,连个说法都没有。最后,好容易受理了此案后,又以时效已经被拖过为由,判定原告败诉。也就是在那时,笔者才真正地体会到法律在这个社会中的地位。
    现在,重庆的一个二层小楼受到媒体的普遍关注。不仅是因为这个小楼附近的深沟,也不仅是因为房主打出的"保卫私人财产"的横幅。更重要的是,媒体要看看新出台的《物权法》能够给这个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变化!
    这个小事情原本可以轻松摆平,只可惜九龙坡区法院的时机不济,现在弄个骑虎难下。估计,他们的最上策就是找房主谈判,必竟,有些事情是不可以在聚光灯下做的嘛。

2007年3月24日星期六

从今天开始,部分停博


    有朋友在博客上留言给我,问我为什么这段时间没有写博客。经过他提醒我才注意到,大概有快一个月的时间没有写博客了。
    是无话可说么?不是。多少次当我突然有写博的冲动的时候,我却想不起自己博客的地址了,或者忘掉了自己博客的密码。在一阵忙乱过后,自己想写的东西已经忘记得差不多了。
    其实,我们完全可以更加方便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我可以每天写出几十封电子邮件,加起来可能也得几千字。怎么就不愿意写自己的博客呢?看来,还是烦琐的BSP发布模式给写博客的冲动带来了障碍。
    以前经常听说某位大腕小腕停博的故事,没有仔细想过他们停博的原因。现在,我估计因为不喜欢BSP的发布模式而停博的人恐怕不在少数。
    再想想自己,这两年被各家网站拉去开博,经常更新的博客要有五个以上,实在没有精力去一个一个地登录,一个一个地更新。干脆,把所有的都先停下来。只选那些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布的BSP去写。
    这就是我的部分停博,客观上是对BSP烦琐发布程序的一个小抗议。但是,对于我保留下来并不断更新的blog,我保证大家可以看到它更加快速/频繁地更新下去。
 
    目前这些被保留下来的博客地址有:
 
    如果您习惯通过订阅方式阅读博客,请通过如下方式订阅我的博客:
 
     

Fwd: 部分停博


    有朋友在博客上留言给我,问我为什么这段时间没有写博客。经过他提醒我才注意到,大概有快一个月的时间没有写博客了。
    是无话可说么?不是。多少次当我突然有写博的冲动的时候,我却想不起自己博客的地址了,或者忘掉了自己博客的密码。在一阵忙乱过后,自己想写的东西已经忘记得差不多了。
    其实,我们完全可以更加方便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我可以每天写出几十封电子邮件,加起来可能也得几千字。怎么就不愿意写自己的博客呢?看来,还是烦琐的BSP发布模式给写博客的冲动带来了障碍。
    以前经常听说某位大腕小腕停博的故事,没有仔细想过他们停博的原因。现在,我估计因为不喜欢BSP的发布模式而停博的人恐怕不在少数。
    再想想自己,这两年被各家网站拉去开博,经常更新的博客要有五个以上,实在没有精力去一个一个地登录,一个一个地更新。干脆,把所有的都先停下来。只选那些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布的BSP去写。
    这就是我的部分停博,客观上是对BSP烦琐发布程序的一个小抗议。但是,对于我保留下来并不断更新的blog,我保证大家可以看到它更加快速/频繁地更新下去。
 
    目前这些被保留下来的博客地址有:


2007年1月19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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