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4日星期五

这是一个用来测试的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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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n 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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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富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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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日星期二

祝各位五一节快乐!

  据说,劳动是最光荣的一件事;据说,到了共产主义,每个人都把劳动看做自己的最大需要。这样看来,在五一劳动节这天,痛快地劳动,直到达到极限才是最光荣,最满足的事情。
  但是,我辈悟性实在是太浅了。五一节这天我要痛快地休息,让别人去用劳动满足自己吧。
  也祝各位朋友,五一节快乐!

2007年4月26日星期四

解读百度与雅虎的不同命运

根据网络媒体4月24日的消息,11家唱片公司联合起诉雅虎音乐搜索侵权案一审原告胜诉,法院判决雅虎删除涉案歌曲,并赔偿唱片公司21万余元。
  这是唱片公司起诉搜索引擎MP3搜索,第一次获得胜诉。2006年,百度因为MP3搜索也曾遭遇的知识产权诉讼,不过之后该公司与娱乐巨头MTV达成了战略合作,而且在MP3搜索案上也获得胜诉。
是什么使百度和雅虎两家在搜索MP3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命运呢?笔者认为:

一、原告吸取了败诉的教训
我们注意到,相比之前败给百度的那个案件,本案的原告准备得更加充分。原告举出的证据中不仅包括自己享有相关歌曲权益的证据,而且有向被告发出删除通知的证据,并且,对被告的"音乐盒"等商业模式进行了细致的研究。
相比之下,原告在一中院败给百度的那个案件就显得有些准备不足。在那个案子中,原告不仅在诉讼过程中因为无法证明自己对部分歌曲的权利而对自己的诉讼涉及的歌曲范围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而且在诉讼中举出的向百度发的通知也存在诸多的问题。
"吃一堑长一智",这句话用在原告身上,非常合适。

二、两案的法官,在处理"应知侵权"问题上,有一定的差别
两个案子的法官,都是我非常敬重的法官。我们不好说哪位法官判的不对。只能说不同的案件确实有区别,不能忽略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的差别,片面地拿判决结果进行比较。
但是,在对两个判决分析后笔者认为,两个案子的法官在"应知侵权"问题上,确实存在分歧。首先,我们看一下一中院在百度案中的说法:
"目前,在对搜索引擎的商业模式和功能设置没有明确规范和限定并且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对其链接的作品可能侵犯他人权利系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将可能构成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被链接网站的上载行为和网络用户下载复制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没有识别和判断能力的搜索引擎服务商承担,缺乏法律依据。"
我们再对比一下二中院在雅虎一案中的分析:
"被告收到上述函件后,即可以获取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相关信息及被控侵权的相关歌曲的信息,应知其网站音乐搜索服务产生的搜索链接结果含有侵犯原告录音制作者权的内容。但被告仅删除了原告提供了具体URL地址的侵权搜索链接,怠于行使删除与涉案229首歌曲有关的其他侵权搜索链接的义务,放任涉案侵权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属于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媒体报道整理)
很显然,在一中院审理百度的案件过程中,虽然原告也进行了相应的通知,但百度被法官认为并不知道,也不应知其相应的MP3试听和下载链接是侵权内容。而在雅虎一案中,法官认为雅虎中国对于相关内容是侵权内容在主观上是一种"应知"的状态。
虽然案件具体情况有不同之处,但是两院法官对于"应知"和不"应知"的判断上,的确有很大的不同之处。

在互联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座谈­会上发言

2007.4.­25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圆形会议室联合举办了《互联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座谈­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互联网协会的各位领导到会。
  会上,大家结合当前互联网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一些重要焦点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图片地址见:
http://lh3.google.com/image/yuguofu/RjCuaqXU7wI/AAAAAAAAAUA/DziQV3ubWko/yu425.jpg

盛峰律师事务所与小熊在线合作的“IT与法”栏目正式开讲

今天是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盛峰律师事务所与小熊在线合作的普法栏目"IT与法"正式上线,首先从大家最关心,也最基础的一些法律问题入手,正式揭开盛峰律师事务所的普法宣传活动序幕。
这个栏目将是盛峰律师事务所长期坚持的一个普法阵地。希望在与广大网民的互动过程中,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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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与法第一讲:买到水货怎么办?


问:随着五一黄金周的到来,人们的消费胃口也随之大增,各种各样的水货越来越多的充斥着市场。万一我买到水货怎么办?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呢?

律师解答:

水货是指是指由国外、港澳台地区没有经过正常海关渠道进入内地市场的产品。水货可能是走私过来的,也可能是从港澳台直接带过来或者是从国外买回来的,也有可能是翻新的产品,比如翻新手机。水货进入中国大陆没有交纳关税,是国家禁止买卖的产品。小熊在线www.beareyes.com.cn


另外,行货之所以贵,部分原因是因为厂家已经把售后服务费与产品捆绑在一起了,而水货的用户可能无法享受正规的售后服务。小熊在线www.beareyes.com.cn

再有,如果水货产品对用户或他人的人身造成伤害或者对财产造成损害,受害人一般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小熊在线www.beareyes.com.cn

通过上述分析,读者已经知道水货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了。那么,如果不小心买到了水货,消费者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呢。律师建议,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1 找销售商,与其交涉,要求退货和赔偿;

2 如果销售商不给更换或修理,可以向消协投诉,请求消协出面协调或者调解。小熊在线www.beareyes.com.cn

3 消费者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消费者也可以找专业的律师来协助处理调查取证、起诉、出庭、法庭辩论等程序,从而全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要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的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商家在销售产品时有隐瞒真相或以水货冒充行货等欺诈行为,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商家予以双倍赔偿。小熊在线www.beareyes.com.cn

支持单位:盛峰律师事务所

执笔律师:周而辉

联系电话:010-86777008

2007年4月15日星期日

每一个骗局的后面

最近这段时间,不断有一些骗局被揭露。一会儿是亿霖木业的丑闻,一会儿是藏秘排油的起底,又过一段时间,胡师傅锅又冒了烟。
似乎我们已经到了无处不骗子的社会发展阶段。最近,那些直接导演骗局的家伙们,被抓的被抓、被骂的被骂,似乎该负责任的人都已经负了责任。
实则不然。
这个社会之所以发展到无处不骗子的阶段,与监管部门的失职有着必然的联系。我不相信那些在亿霖木业中被骗取了数十万元巨款的受害人都是傻瓜,我也不相信用藏秘排油的人脑筋都有问题。
面对着政府有关部门盖着大红印章的《林权证》我们有什么理由不相信人家的"谎言";面对权威媒体给人家做的广告,我们有什么理由相信这是假药。换句话说,与其说受害人是上了无良商人的当,还不如说是受害人过分相信了我们政府的管理能力和尽职程度。
我相信,今天,还有很多的骗局未被揭开。谁应该为失职负责?

2007年4月13日星期五

物权法并未规定“虚拟财产”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IT业界普遍关注物权法对"虚拟财产"的态度。然而,纵览通过以后的物权法,并没有提到"虚拟财产"的问题。
我们注意到物权法的下列条款: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从上面的条款来看,物权法似乎把"虚拟财产"排除在了"物权"之外。从而否定了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如此看来,那些把虚拟财产等同于普通财产,并希望物权法对其予以保护的观点在《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并未得到支持。
不过,我们也看到《物权法》为止留了一个开放性的条款。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以后立法者的观点发生了变化,还可以把虚拟财产通过另行立法的方式,规定为物权的客体,从而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于国富 执业律师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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