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日星期日
多收钱就能防止网游沉迷?
2007年8月22日星期三
久游网,你不是一个人在痛苦
一段时间以来,我们一直在谈论知识产权的问题。所谓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以及由此而衍生出来的知名商品和服务的名称权等。
二十一世纪的市场经济,是以知识产权为主要竞争力的。君不见,我们的企业花费了巨大的精力生产出DVD,最主要的利润却被海外专利联盟拿走了;我们用尽力气制造出来的汽车,要给国外专利人、商标持有人支付大量的费用。算一算,我们只争到了一点点辛苦钱。
本来指望我们的信息产业能够与国外的企业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不再向人家支付专利费、商标许可费、著作权使用费。但是,映入我们眼帘的是什么样的景象呀?
――由于主要的经营项目来自于被代理人处,久游网既不享有劲舞团的名称权,又不享有这个游戏的核心著作权。受制于人的窘境是从一开始就埋下了祸根的,我们怨不得别人。
环顾四周,还有很多个类似的例子。大家要注意了,久游网的痛,绝不是个别现象。努力研发自己的知识产权产品,创造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将是众多互联网公司必须考虑的事情。
2007年8月2日星期四
回答北京青年报有关张颖维权法律问题的采访
张颖现在回国维权,目前正在向海淀警方报案,但警方尚未受理。另一方面,她打算起诉曾经传播并且没有及时删除谣言信息的网站。对于此事,我有以下问题:
1、张颖觉得新浪博客在这次事件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而新浪是从博客业务中得利的,因此认为新浪应该负监管不利的义务。而目前我国的法规对于互联网上的信息规定得似乎比较笼统,对于博客中,网友若发布虚假、诽谤、侮辱他人的内容,作为网站,是否也要负相应的义务?如果要,应该负哪些义务?
答:不能笼统地说网站应当或者不应当对网上信息承担责任。这个问题要从法律上的归责原则来看。一般来讲,只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此之外,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者公平原则。
一般来讲,我们在讨论BBS或者博客网站是否应当对某一侵权信息的存在和传播承担责任时,要看网站是否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如果网站有过错,则要承担责任;如果网站没有过错,则网站不承担责任,而是有具体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承担责任。
在讨论网站是否有过错时,我们主要是分析网站是否在提供相关服务的过程中进行了经济上可能、技术上可行的内容监管。比如说,网站可以有自动过滤某些关键词的功能(这已经是一种非常成熟的技术了),但是,由于网站未能采用上述技术措施,仍然让一些明显侮辱、诽谤他人的词语在网站上出现,从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网站明显存在过错。
另外一种情况是,对于没有明显的侮辱诽谤他人的词语的内容,因为其叙述的事实虚假,导致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等合法权利的。由于网站不可能对于发布在该网站上的所有文章所讲到的叙述性事实进行核实,我们要求网站对该等内容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在这种情况下,网站只有在得到权利人的通知的情况下,才承担删除该内容的责任。如果在得到通知后没有及时删除,网站要承担过错责任。
如果网站依法要承担责任,其责任主要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里规定,互联网不得传播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这里的"传播"是什么意思?是否只有网站编辑放到新闻频道的信息,或者"置顶"的消息,才算传播?网友借网站服务器发布消息,是否在此条法规的规范范围之内?或者是否有其他法律法规对此作出规定了?
答:我个人的理解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所说的传播,是指"信息网络传播",及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将某一信息从一台终端传输到另外一台终端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包括网站编辑整理上传的内容或者积极提高曝光率的内容,也包括其他能通过互联网络传播的信息内容。因此,网友借网站服务器发布信息,也是传输的一种。
但是,对于网友利用服务器发布侵权消息,网站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后,仍然无法发现其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时,网站应该可以免责。
当然,对于BBS来讲,还有《互联网电子公告管理规定》来进行约束。该规定中明确,上网用户应当对自己的言论承担责任,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担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
3、对传统媒体,法律是要求有更正的义务的,只要更正,就可以减免责任(我不知表述是否准确,请您指正),但目前网站似乎没有被要求有更正义务,您是否觉得法律上应该加上这一块内容呢?
答:你的说法不准确。
对于传统媒体来说,在发布了侵权信息后,其承担的更正义务仅仅是"消除影响"而已。对于权利人继续坚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传统媒体也要继续承担相关责任。
网站所要承担的义务,与传统媒体的义务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更加复杂化而已。例如,网站分为ICP和ISP,ICP是内容的提供者,在编缉上传文章时,编辑就可以看到这篇文章,并且对其是否存在侵权可能有一次人工审查;而ISP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例如BBS、BSP等),他们往往仅仅是技术平台的提供者,不对内容进行严格人工筛选,对于某些内容是否存在侵权可能,他们往往无法直接判定。因此,对他们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要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4、从实际操作层面,您觉得网站应当如何处理纷繁复杂的信息?
答:网站应当在坚持营利目的的同时,努力提高社会责任感。避免片面追求点击量而忽视对网站内容的监管和注意。做到这一点后,网站可以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处理好纷繁复杂的信息。
5、刑事层面,张颖要找出最先诽谤她的人,只能依靠警方,但现在立案就是一个问题,海淀警方称没有先例,不知道如何立。警方是否能够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您觉得今后公民在遇到类似情况,应该如何向警方表述,并且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这一块我不好评述,因为不太清楚张颖是找哪个部门报的案,以及警方的具体回答。不过,我可以给大家的建议是,在涉及互联网的侵害事件发生后,保留必要证据是第一步。不论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索赔,还是通过刑事途径对犯罪分子进行追究,没有证据证明是不行的。
在互联网领域,调查取证的过程中,适当的使用公证是非常必要的。
2007年7月15日星期日
Fwd: 我想要宪法赋予我的那个世界 - 一五一十部落头条文章
作者:猪的花园 | 评论(0) | 标签:郝劲松, 帕克斯, 猪的花园
先说一个故事
帕克斯是美国的一个黑人女裁缝,1955年12月1日,在蒙哥马利市,42岁的她在一辆公共汽车上就座。按照当时的惯例,美国南部公共汽车上实行种族隔离,座位分为前后两部分,白人坐前排,黑人坐后排。
那天晚上人很挤,白人座位已占满,有白人男子要求坐在黑人部分最前排的她让座,遭到了拒绝。
当司机要求乃至以叫警察恐吓黑人让座时,坐在前排的其它三个黑人站了起来,唯独帕克斯倔强地牢坐不起。
如果是一个孩子或是老人,也许她会站起来,但这次,她厌烦了她和其它美国黑人每天在生活中所受到的不公平对待,
她说:"我只是讨厌屈服"。
她成了50年代美国第一个拒绝给白人让座的黑人。然后她因公然藐视白人而遭逮捕。
她的被捕引发了蒙哥马利市长达381天的黑人抵制公交车运动,组织者是当时仍名不见经传的一名牧师马丁・路德・金,这个名字后来被冠以反种族隔离斗士和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的荣誉。这场运动的结果,是1956年最高法院裁决禁止公车上的"黑白隔离",帕克斯从此被尊为美国"民权运动之母"。
事实上,她并没有组织或领导50年前那场民权运动,她只是在适当的时刻表现了一个平凡人的勇气,而这种勇气迫使整个国家重新审视并改变了原有的社会道德体系。
五十年后,美国国务卿赖斯说"没有她,我不可能站在这里"
在我们国家,也有一位帕克斯,他的名字叫郝劲松,他告过铁道部,告过国家税务总局。。。
他说:我想要宪法赋予我的那个世界。
看到这句话,我流泪了,真的,这是多么让人感慨和心酸的话啊。以前我总是隐讳的说,我生下来是美国人,长大后我便成了中国人,这当然有自嘲的味道。所以我为他的信念感动,尽管这个信念很朴素,但却是如此的深沉。
我问自己,我是否为宪法赋予我的世界而争取过 ?回答是没有,七尺男儿,大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小到利用法律为自己讨公道,都没有。说到投票选举,倒是有过一次,那还是大学时期,辅导员直接把选票发到宿舍,让我们直接把校长的名字填上,呵呵,唯一候选人,这也算有选举权?
其实不要说个人权利,就算国家机关,也不见得可以发挥法律赋予她的权利。你看审计署,年年审计,年年有部委审出有问题,但是年年没有人出来负责,没有人下台;你看山西砖窑,如此严重侵犯仁权的罪行,中国仁权研究会的官网却楞是装聋作哑,到现在都没有吭一声。
大佬,你说权大还是法大?
2007年7月14日星期六
就网络下载问题回答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
1、 目前,网络下载工具非常多,您对网络下载的过程中牵涉的版权纠纷是如何认识的?
回答:对于通过网络下载工具下载他人享有版权的内容,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来决定下载工具的提供方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单纯提供技术性的下载工具,并未参与被下载内容的整理、提供、修改等活动的,下载工具的提供方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在此种情况下,下载工具的提供方仅仅提供的是下载工具,对于用户使用这个工具下载的文件内容,下载工具的提供方既无法辨别,又无法施加影响。
但是,对于不仅仅提供下载工具,同时提供下载内容,或者对用户下载的内容进行编辑、整理、展示等人工干预活动的,下载工具的提供者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个责任因具体的案件不同而有差异。
2、 您认为我国在加强网络下载以及网络视频网站中版权保护如何加强?
答:首先要加强这方面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使提供内容的网站加强自律、下载内容的用户自觉维护他人的版权。
当然,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及时保留必要证据,对侵权行为予以有效追究,也是加强版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3、 您认为在目前新的形势下,应该采取怎样的新思维来加强网络视频的版权管理?
答:我认为,我国目前的版权立法已经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也就是说,在立法上,我们已经与国际接轨了,甚至超过了部分发达国家的立法水平。所以,是否能够有效地进行网络视频的版权管理,关键要看执法的状况。
以往的执法状况是,执法机关被动地接受权利人的举报,才展开一定的调查,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往往已经受到了一定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如果执法机关能够抽出一定的精力,进行主动执法,对于热点网站加强日常的主动监督和管理,可能会取到更好的效果。
4、 您认为在当前的情况下,如何在保护与发展互联网事业之间寻找一个和谐的平衡点?为什么要寻求这种和谐平衡点?
回答:互联网是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经济将成为未来世界各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但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管理和约束的互联网不是一个健康的互联网,是混乱的互联网。我想,我们中的任何一个人都不愿意面对一个遍是色情、赌博、谣言以及侵权内容的互联网。
从长远来看,对互联网进行因地制宜、与时俱进的管理,鼓励健康向上的网络应用,严厉打击违法侵权的网络应用,势必使一个健康的互联网以迅猛地速度发展起来。
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的管理与发展,是统一的。
2007年7月8日星期日
盛邦法律集团正式迁址到中关村大厦
2007年7月5日星期四
回答电脑报有关域名法律问题的采访
> 1.在注册域名、域名所有权方面,我国法律有无相关规定,如没有,应适用那些规则?或是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
答:关于域名注册及域名注册人权利问题,我国主要是由《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规范。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域名注册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的一般原则,但是,注册的域名不能侵犯他人在先的合法权益,否则,权利人可能会通过域名争议仲裁或诉讼途径索回相关域名。
> 2.面对注册商或代理商的霸权,域名所有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注册商或代理商与域名注册申请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由电子合同来规范。所以,域名注册注册申请人首先应当仔细阅读相关服务条款、注册协议等法律文件,然后再申请域名注册。否则,可能会被某些霸王条款所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域名所有者"这个词是不规范的,从专业角度来讲,应当是"域名持有人"。
> 3.域名管辖归属的问题。
答:对于国际顶级域名,其注册管理机构均在国外,如ICANN、VERSIGN等;对于.cn域名,则是由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是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
> 4.投诉的问题,比如出了问题找谁?
答:对于域名争议,目前主要有两种解决途径:
1.域名争议仲裁,即任何认为已经注册的域名侵害自己合法在先权利的主体,都可以作为投诉人,向域名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将域名持有人所持有的争议域名转移至自己持有。这是一种民间快速争议解决机制。主要依据是《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国内域名)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国际顶级域名)。
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其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上是一些简要的解答,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