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3日星期三
免费正版化(三):GNU通用公共许可证研究
谈到开源免费软件,就不能不研究《GNU通用公共许可证》。不论开源的操作系统linux,还是开源的办公软件openoffice,抑或是著名的gaim(现在已经改名),都是在这样的版权声明下发展的。
传统的版权法(著作权法)赋予了作者一定的合法的"霸权"。作者有权利对自己的劳动成果行使包括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修改权等等权利(中国的著作权法中对此做了详细的规定,列举了十几项权利)。
毕竟作者为了创作作品,投入了巨大的时间、精力和财力,法律对作者的上述保护是对其获得回报的必要保障。在传统的环境下,只有保护作者,让他们能够通过创作出来的作品获得丰厚的回报,他们才会有兴趣去创作更多的作品,来丰富全人类的精神世界,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
但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类已经进入到了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这个社会知识财富已经丰富到了一定的程度,以至于有时单凭某一个或者某几个人的力量是无法创作出更加激动人心的作品的。
《GNU通用公共许可证》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通俗的解释,《GNU通用公共许可证》是一种许可协议,或者版权声明,他通常应用于软件领域。它授予程序接受人以下权利,或称"自由":
以任何目的运行此程序的自由;
以学习程序工作机理为目的,对程序进行修改的自由(能得到源代码是前提);
再发行复制件的自由;
改进此程序,并公开发布改进的自由(能得到源代码是前提)
(文档领域里也有类似的一个,叫做《GNU自由文档许可证》)
我们看一下传统的以著作权法为基础的软件用户协议,他们几乎从不授予用户任何权利(除了使用的权利),甚至可能限制法律允许的行为,比如逆向工程等。
GNU通用公共许可证与其他一些更"许可的"自由软件许可证(比如BSD许可证)相比,主要区别就在于GPL寻求确保上述自由能在复制件及演绎作品中得到保障。它通过一种由斯托曼发明的叫Copyleft的法律机制实现,即要求GPL程序的演绎作品也要在GPL之下。相反,BSD式的许可证并不禁止演绎作品变成专有软件。
由于某些原因,GPL成为了自由软件和开源软件的最流行许可证。到2004年4月,GPL已占Freshmeat上所列的自由软件的约75%,SourceForge的约68%。类似的,2001年一项关于Red
Hat Linux 7.1的调查显示一般的代码都以GPL发布。著名的GPL自由软件包括Linux核心和GCC。
最新版的《GNU通用公共许可证》可以在gnu基金会的网站上得到,这是他的纯文本链接:http://www.gnu.org/licenses/gpl.txt
传统的版权法(著作权法)赋予了作者一定的合法的"霸权"。作者有权利对自己的劳动成果行使包括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修改权等等权利(中国的著作权法中对此做了详细的规定,列举了十几项权利)。
毕竟作者为了创作作品,投入了巨大的时间、精力和财力,法律对作者的上述保护是对其获得回报的必要保障。在传统的环境下,只有保护作者,让他们能够通过创作出来的作品获得丰厚的回报,他们才会有兴趣去创作更多的作品,来丰富全人类的精神世界,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
但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类已经进入到了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这个社会知识财富已经丰富到了一定的程度,以至于有时单凭某一个或者某几个人的力量是无法创作出更加激动人心的作品的。
《GNU通用公共许可证》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通俗的解释,《GNU通用公共许可证》是一种许可协议,或者版权声明,他通常应用于软件领域。它授予程序接受人以下权利,或称"自由":
以任何目的运行此程序的自由;
以学习程序工作机理为目的,对程序进行修改的自由(能得到源代码是前提);
再发行复制件的自由;
改进此程序,并公开发布改进的自由(能得到源代码是前提)
(文档领域里也有类似的一个,叫做《GNU自由文档许可证》)
我们看一下传统的以著作权法为基础的软件用户协议,他们几乎从不授予用户任何权利(除了使用的权利),甚至可能限制法律允许的行为,比如逆向工程等。
GNU通用公共许可证与其他一些更"许可的"自由软件许可证(比如BSD许可证)相比,主要区别就在于GPL寻求确保上述自由能在复制件及演绎作品中得到保障。它通过一种由斯托曼发明的叫Copyleft的法律机制实现,即要求GPL程序的演绎作品也要在GPL之下。相反,BSD式的许可证并不禁止演绎作品变成专有软件。
由于某些原因,GPL成为了自由软件和开源软件的最流行许可证。到2004年4月,GPL已占Freshmeat上所列的自由软件的约75%,SourceForge的约68%。类似的,2001年一项关于Red
Hat Linux 7.1的调查显示一般的代码都以GPL发布。著名的GPL自由软件包括Linux核心和GCC。
最新版的《GNU通用公共许可证》可以在gnu基金会的网站上得到,这是他的纯文本链接:http://www.gnu.org/licenses/gpl.txt
2007年10月2日星期二
免费正版化(二):linux安装成功
昨天忙了一晚上,先是研究linux的使用说明和安装手册。然后是小心翼翼的进行"分区"等操作。一切就绪后,把linux安装盘放到光驱中。经过了几十分钟的"鏖战",终于把linux安装完成了。
linux的启动速度比我之前的windows快不了多少,但是,看着一条一条的命令在屏幕上滚动,真有一点回到了Dos时代的感觉。
linux启动完成后,出现了登录界面,相比我的windows登录界面来说,这个黑色界面非常有个性。输入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后,一个并不陌生的界面出现了。如果不是事先有思想准备,这个界面很可能被误认为是windows的桌面了。
与我预想的不同,linux从外观上来看,已经与windows非常相似了。这显然对于把windowws用户迁移到linux平台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linux平台上的软件能否满足日常办公和生活的需要,这是很多人都关心的问题。打开linux的"应用程序菜单",我发现已经有open
office软件被安装到机器中了。打开使用了一下,与操作word/excel/ppt的感觉差不多。重要的是,这些软件都是开源和免费的。与其被国际软件巨头"清剿",还不如换成开源免费软件。不是有一句话么"我自豪,我用正版",我想,后面还应该加上一句――"还是免费的!"
linux的启动速度比我之前的windows快不了多少,但是,看着一条一条的命令在屏幕上滚动,真有一点回到了Dos时代的感觉。
linux启动完成后,出现了登录界面,相比我的windows登录界面来说,这个黑色界面非常有个性。输入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后,一个并不陌生的界面出现了。如果不是事先有思想准备,这个界面很可能被误认为是windows的桌面了。
与我预想的不同,linux从外观上来看,已经与windows非常相似了。这显然对于把windowws用户迁移到linux平台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linux平台上的软件能否满足日常办公和生活的需要,这是很多人都关心的问题。打开linux的"应用程序菜单",我发现已经有open
office软件被安装到机器中了。打开使用了一下,与操作word/excel/ppt的感觉差不多。重要的是,这些软件都是开源和免费的。与其被国际软件巨头"清剿",还不如换成开源免费软件。不是有一句话么"我自豪,我用正版",我想,后面还应该加上一句――"还是免费的!"
2007年10月1日星期一
大家都来免费正版化(一)
作为很多单位的法律顾问,最近受到客户转来的律师函越来越多了。这些律师函几乎都是出自某位操作系统巨头的"授权代理人"或者"法务"人员。他们有几个共同的特点:
1、专门找公司的老板谈,告诉他们使用盗版系统的危害,以及他们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并非兴师问罪,只要你按照他们的要求向指定的经销商进行正版化,他们就可以放过你。不过,要买多少套软件,你说了不算,要看他们的"评估"。
1、专门找公司的老板谈,告诉他们使用盗版系统的危害,以及他们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并非兴师问罪,只要你按照他们的要求向指定的经销商进行正版化,他们就可以放过你。不过,要买多少套软件,你说了不算,要看他们的"评估"。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盗版软件显然是一种违法侵权的行为。这个道理恐怕人人都懂,但是,看着摆在面前的巨大预算,还是有很多老总希望能够找到第三条路线。
如果能够免费正版化,那该多好!
很早就听说过linux等开源软件,只是一直没有时间尝试。利用国庆黄金周,笔者准备作一个实验,看看能否将自己的电脑用免费软件武装起来,搞一个"免费正版化"。
以下是我暂时想到的装机清单,鉴于我并不是技术高手,安装使用过程中难免遇到麻烦,到时候再改也不迟!
操作系统:红旗linux 5.0(听说有了6.0,不过,我手头上已经有戴尔给的两张5.0,就懒得下载了)
办公软件:open office 或者 google给提供的star office
其他软件,随心而动了。
2007年9月5日星期三
预告:参加腾讯网“百家争鸣-互联网业界名人话题讨论会”
这次讨论会是由腾讯网主办的,有我们的老朋友徐志斌做主持人。
主要话题是:互联网安全问题以及互联网隐私
参加的人员有:瑞星总经理 毛一丁、《通信世界》周刊社长、总编项立刚,腾讯公司安全负责人罗道峰。我作为唯一一个法律界人士,好像只有我算是外行。
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来腾讯网这个专题来看看。
时间是9月6日下午5点开始。
主要话题是:互联网安全问题以及互联网隐私
参加的人员有:瑞星总经理 毛一丁、《通信世界》周刊社长、总编项立刚,腾讯公司安全负责人罗道峰。我作为唯一一个法律界人士,好像只有我算是外行。
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来腾讯网这个专题来看看。
时间是9月6日下午5点开始。
2007年9月2日星期日
多收钱就能防止网游沉迷?
据中国电信嘉兴分公司确认,拟对宽带包月/包年的家庭用户实行上网时间限制,此方案已出现在7月1日后所签入网协议中,但暂未执行。浙江台州、江苏苏州等地也有类似举措,并有可能作为全国的试点。嘉兴电信以"此项政策有利于网民合理安排工作生活时间,防止网游沉迷,有利于用户健康上网"向媒体解释了实行该项决定的目的,并表示,用户上网超时后,公司并不会自动断网,而是加收每分钟2分钱的超时费,直至48元超时资费封顶,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很显然,与原来的上网不限时相比,上网多的用户肯定会多支出费用。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这确实是一种有条件的涨价行为。
电信虽然已经分家,但是,电信公司之间的竞争还远远没有充分。尤其是居民电话领域,往往被某个电信公司所实质垄断。对于这种存在相对垄断情况,有关系到大量用户的切身利益的收费,理应得到物价部门的批准,必要时,还应当召开听证会进行论证。
现在有关政府机关甚至对牛肉拉面应该卖多少钱一碗进行规范,对于电信服务收费就更应当严格管理,以免影响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
对于这项措施的真正原因,是电信业内人士探讨的问题,我不便进行推测。但是,显然这个政策对于"网民合理安排工作生活时间,防止网游沉迷"是起不到真正作用的。
首先,这个政策仅仅是通过加收费用的方式来"防止网友沉迷"。对于真正沉迷于网络的人,其"沉迷"哪里是每分钟2分钱就可以防止住的?
其次,网民在线时间与网民实际操作电脑事件并不完全一致。有相当多的网民在休息时间也会让电脑在线工作,保持在线联系和沟通是网民的正当需求。强迫网民为自己的保持在线支出额外成本,显然是不合理的。
2007年8月22日星期三
久游网,你不是一个人在痛苦
近日,久游网因为与韩国合作伙伴之间的矛盾而从上市的征途中败下阵来。虽然他们安慰网友说,这是以退为进,为了保护股民的利益。但是,明眼人还是能够看到挂在他们脸上的痛苦和无奈。毕竟,对于一家网络游戏公司来说,上市是他们一个时期内的目标,是他们走向成功的必经之路。有谁愿意从走向成功的路上退回来呢?
一段时间以来,我们一直在谈论知识产权的问题。所谓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以及由此而衍生出来的知名商品和服务的名称权等。
一段时间以来,我们一直在谈论知识产权的问题。所谓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以及由此而衍生出来的知名商品和服务的名称权等。
二十一世纪的市场经济,是以知识产权为主要竞争力的。君不见,我们的企业花费了巨大的精力生产出DVD,最主要的利润却被海外专利联盟拿走了;我们用尽力气制造出来的汽车,要给国外专利人、商标持有人支付大量的费用。算一算,我们只争到了一点点辛苦钱。
本来指望我们的信息产业能够与国外的企业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不再向人家支付专利费、商标许可费、著作权使用费。但是,映入我们眼帘的是什么样的景象呀?
――由于主要的经营项目来自于被代理人处,久游网既不享有劲舞团的名称权,又不享有这个游戏的核心著作权。受制于人的窘境是从一开始就埋下了祸根的,我们怨不得别人。
环顾四周,还有很多个类似的例子。大家要注意了,久游网的痛,绝不是个别现象。努力研发自己的知识产权产品,创造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将是众多互联网公司必须考虑的事情。
2007年8月2日星期四
回答北京青年报有关张颖维权法律问题的采访
张颖现在回国维权,目前正在向海淀警方报案,但警方尚未受理。另一方面,她打算起诉曾经传播并且没有及时删除谣言信息的网站。对于此事,我有以下问题:
1、张颖觉得新浪博客在这次事件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而新浪是从博客业务中得利的,因此认为新浪应该负监管不利的义务。而目前我国的法规对于互联网上的信息规定得似乎比较笼统,对于博客中,网友若发布虚假、诽谤、侮辱他人的内容,作为网站,是否也要负相应的义务?如果要,应该负哪些义务?
答:不能笼统地说网站应当或者不应当对网上信息承担责任。这个问题要从法律上的归责原则来看。一般来讲,只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此之外,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者公平原则。
一般来讲,我们在讨论BBS或者博客网站是否应当对某一侵权信息的存在和传播承担责任时,要看网站是否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如果网站有过错,则要承担责任;如果网站没有过错,则网站不承担责任,而是有具体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承担责任。
在讨论网站是否有过错时,我们主要是分析网站是否在提供相关服务的过程中进行了经济上可能、技术上可行的内容监管。比如说,网站可以有自动过滤某些关键词的功能(这已经是一种非常成熟的技术了),但是,由于网站未能采用上述技术措施,仍然让一些明显侮辱、诽谤他人的词语在网站上出现,从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网站明显存在过错。
另外一种情况是,对于没有明显的侮辱诽谤他人的词语的内容,因为其叙述的事实虚假,导致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等合法权利的。由于网站不可能对于发布在该网站上的所有文章所讲到的叙述性事实进行核实,我们要求网站对该等内容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在这种情况下,网站只有在得到权利人的通知的情况下,才承担删除该内容的责任。如果在得到通知后没有及时删除,网站要承担过错责任。
如果网站依法要承担责任,其责任主要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里规定,互联网不得传播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这里的"传播"是什么意思?是否只有网站编辑放到新闻频道的信息,或者"置顶"的消息,才算传播?网友借网站服务器发布消息,是否在此条法规的规范范围之内?或者是否有其他法律法规对此作出规定了?
答:我个人的理解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所说的传播,是指"信息网络传播",及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将某一信息从一台终端传输到另外一台终端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包括网站编辑整理上传的内容或者积极提高曝光率的内容,也包括其他能通过互联网络传播的信息内容。因此,网友借网站服务器发布信息,也是传输的一种。
但是,对于网友利用服务器发布侵权消息,网站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后,仍然无法发现其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时,网站应该可以免责。
当然,对于BBS来讲,还有《互联网电子公告管理规定》来进行约束。该规定中明确,上网用户应当对自己的言论承担责任,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担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
3、对传统媒体,法律是要求有更正的义务的,只要更正,就可以减免责任(我不知表述是否准确,请您指正),但目前网站似乎没有被要求有更正义务,您是否觉得法律上应该加上这一块内容呢?
答:你的说法不准确。
对于传统媒体来说,在发布了侵权信息后,其承担的更正义务仅仅是"消除影响"而已。对于权利人继续坚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传统媒体也要继续承担相关责任。
网站所要承担的义务,与传统媒体的义务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更加复杂化而已。例如,网站分为ICP和ISP,ICP是内容的提供者,在编缉上传文章时,编辑就可以看到这篇文章,并且对其是否存在侵权可能有一次人工审查;而ISP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例如BBS、BSP等),他们往往仅仅是技术平台的提供者,不对内容进行严格人工筛选,对于某些内容是否存在侵权可能,他们往往无法直接判定。因此,对他们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要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4、从实际操作层面,您觉得网站应当如何处理纷繁复杂的信息?
答:网站应当在坚持营利目的的同时,努力提高社会责任感。避免片面追求点击量而忽视对网站内容的监管和注意。做到这一点后,网站可以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处理好纷繁复杂的信息。
5、刑事层面,张颖要找出最先诽谤她的人,只能依靠警方,但现在立案就是一个问题,海淀警方称没有先例,不知道如何立。警方是否能够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您觉得今后公民在遇到类似情况,应该如何向警方表述,并且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这一块我不好评述,因为不太清楚张颖是找哪个部门报的案,以及警方的具体回答。不过,我可以给大家的建议是,在涉及互联网的侵害事件发生后,保留必要证据是第一步。不论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索赔,还是通过刑事途径对犯罪分子进行追究,没有证据证明是不行的。
在互联网领域,调查取证的过程中,适当的使用公证是非常必要的。
订阅:
博文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