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1日星期二

回答《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


   
    1、网上"听"书主要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或者条例有哪些?
    答: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听书网站一般采取有偿下载的方式提供有声读物,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如果网站免费提供内容,是否侵权呢?
    答: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是否侵权并不仅仅按照是否收费作为判断标准。 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都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没有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一般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3、网友在听书网站上下载有声读物,是否涉及侵权?
    答:我理解,网友在听书网站上传下载作品的行为应当是一种复制行为。这种复制行为的对象是声音作品。应当尊重声音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声音作品是对他人文字作品的演播,也应当经过文字作品的权利人的同意,并尊重其获得报酬权和署名权。


    4、网友朗诵他人图书文字作品,并提供下载,这种行为合法吗?
    答:已经在上面解答了。如果声音作品是对他人文字作品的演播,也应当经过文字作品的权利人的同意,并尊重其获得报酬权和署名权。

    另外,于老师觉得针对这种新兴的行业,还有哪些法律问题需要特别强调?
    答:这种新兴行业还需要注意的是:
    1.著作权问题;
    2.相关作品的内容不得出现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所禁止的内容。(文字作品网站一般通过关键词过滤方式解决,但是,声音作品的过滤,可能存在技术问题。
    3.第三方的其他权利,例如名誉权商业秘密等,也需要被尊重。

    以上解答,供你参考。


于国富律师

2007年12月10日星期一

浅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法律责任

    所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既包括网络服务的硬件服务提供者,也包括软件服务、技术服务提供者。也就是说,象中国移动、联通,网通这样的硬件提供商和象百度、google这样的搜索服务提供商以及像天涯、猫扑等bbs服务提供商,都会被归类到网络服务提供者之中。
    与网络内容提供者(icP)相对应,网络服务提供商被简称为ISP。

    在音著协诉一家移动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案 件当中,北京法院认定北京移动公司仅是利用自身的行业特点和经营优势提供设备,对信息的接收和传送提供了链接平台,没有办法控制相关信息内容,所以网络设 备提供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原文如下:
    "北京移动公司接收的信息是由网易公司选择后 发布的,北京移动公司并不对信息负责。北京移动的短信网在实际运行中并不能对网易传输的信息内容进行任何遴选处理,亦无技术能力将已知的侵权信息予以剔 除。在实施信息的接收和发送行为过程中,北京移动公司始终是被动的。因此,北京移动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苏越著作权的侵害。"

    从众多的此类案件出发,有不少人有误解,认为只有网络内容提供者(IcP)才需要承担著作权责任,而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承担著作权责任。这种看法是不对的。
    让我们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请注意,这一条是专门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容。由此可见,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著作权责任的条件有如下几项:
    1.所参与、教唆、帮助他人的行为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2.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 (网络归责角度上,一般认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而故意参与或者教唆、帮助的,具有主观过错)
    3.符合民法通则地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结论: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ISP,应当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

    于国富原创

2007年12月8日星期六

杭州律师状告百度索赔百万人民币


网易科技讯 12月5日消息 杭州一名律师日前以百度快照侵犯个人秘密通信权为由,向后者提起诉讼,并索赔精神损失费100万元人民币,北京海淀区法院已受理此案,将于12月7日开庭审理。

此案原告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力,他在百度搜索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及自己姓名等关键字时,发现竟然可以查询到自己的邮件,在尝试了百度快照功能后,还可以阅读邮件的全部内容。郭力随后向邮件服务商反映了这一情况,得到的答复是邮件服务器缓存被百度的搜索程序"非法搜索",致使邮件内容被链接并公开。郭力认为,邮件服务商与百度共同侵犯了他的秘密通信权,并向北京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在各自网站首页连续30天刊登致歉声明,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百度方面称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未就此事作出评论。

法律专家于国富对此表示,搜索引擎主要是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服务,这个服务提供了海量信息的检索和暂存,对于搜索出来的内容,在没有证据证明百度人工参与的情况下,百度应该是不知情,因此主要看百度的行为是否有过错。目前司法界采纳的观点是:
对于导致过错的情况主要包括:一、没有过滤明显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或未对关键词进行过滤;二、不存在违法关键词,但是内容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嫌疑。在接到确有证据的投诉后仍然没有采取即使措施的情况。

    于国富认为,此案的关键在于原告能否举证百度的过错,以及自己的损失。
 

别拿“版权”转移视线

    华南虎事件已经闹了很长的时间。网易更是充分利用了这个事件,把几十张照片都拿出来,让网民进行鉴定。这个做法既赚取了独家流量,又给网民学习了一下民主投票的感觉。佩服网易的编辑。
    据说,网易对护照的鉴定结果公布出来后,周正龙的律师曾经发表书面的声明――虎照即便是假,周正龙也享有版权。目前,律师方面正在与周沟通,积极准备起诉。 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转念一想,这个事情好像味道不对呀。
    这个事件的关键点在于虎照的真假。如果虎照是真的,那么,他们是摄影作品。如果照片是假的,那么,他肯定是使用某种图像工具软件进行合成的。我对周正龙先生并不了解,从一些媒体的报道来看,周先生对于计算机辅助图像处理技术应该并不在行。也就是说,如果照片是假的,那么,很有可能加工假照片的人并不是周正龙先生。
    根据我们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享有著作权。如果它不是周先生处理的,那么,处理照片(我们或许应该称之为"图片")的人才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周先生主张作品的著作权被网易侵权也是有很大危险的。
    尤其是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在确定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时候,要综合多个方面来看。比如,原告是否能够拿出作品原始文件(如果是合成图片,就更应该有原始图片)、或者成像工具。如果到时候周先生拿出了合成图片的原始图片,虎照的产生过程恐怕也就昭然若揭了。
 
    当然,我猜想,周先生和他的律师之所以抛出"版权"理论,其真实目的可能在于转移大家的视线。让大家不要再深究照片的真假。
    他们能够做到么?

2007年12月6日星期四

卡拉OK节目制作规范

按:据说,和这个规范一起推进的还有一个卡拉OK版权收费系统。看来,国家机关还是生财有道哇。





卡拉OK节目制作规范

The producing specification of karaoke programmes
目 次

前 言 3
引 言 4
1 范 围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
3 术语和定义 6
4 卡拉OK节目内容要求 7
4.1 卡拉OK节目中相关信息的显示 7
4.1.1 总体要求 7
4.1.2 具体要求 8
4.2 卡拉OK节目其他相关信息的标注 8
4.2.1多人演唱的节目的字幕显示 8
4.2.2 演唱提示符 8
4.2.3 特殊符号、艺术字的使用 8
5 卡拉OK节目技术要求 9
5.1 卡拉OK节目制作设备的音频技术指标的要求(见表一) 9
5.2 卡拉OK节目制作设备的视频技术指标的要求(见表二) 9
5.3 卡拉OK节目信源编码指标的要求 10
6 卡拉OK节目的符合性要求 10


前 言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提出并司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梁钢、杨广立、李权璋、夏琦智。

引 言

为了规范卡拉OK节目的管理,建立健全卡拉OK节目制作规范,保证卡拉OK节目的质量,提升行业技术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卡拉OK节目制作规范。
本规范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并根据对卡拉OK节目的管理需要对具体技术指标进行了细化。这些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458号令)、《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341号令)、《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18号)、《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海关总署令第23号)等。




卡拉OK节目制作规范

1.范 围

本规范规定了卡拉OK节目制作的要求,包括内容采集、添加、标注的要求,以及卡拉OK节目制作的音视频技术指标、信源编码指标等。
本规范适用于卡拉OK节目的制作、传输、播映、维护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458号令)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341号令)
《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18号)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海关总署令第23号)
《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64号)
《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新出联[1992]4号)
GB/T 20090.2-2006 《信息技术 先进音视频编码 第2部分:视频》
GB/T 17975 《信息技术 运动图像及伴音信号的通用编码 第2部分:视频》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卡拉OK Karaoke
一种伴奏系统,演唱者可以在预先录制的音乐伴奏下参与歌唱。
3.2 卡拉OK节目 Karaoke Programmes
用于卡拉OK伴唱,在预先录制的音乐伴奏下参与歌唱的节目。
3.3 先进音视频编码标准 Audio Video Standard(AVS)
我国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二代信源编码标准。
3.4 运动图像专家组 Moving Pictures Experts Group(MPEG)
特指由运动图像专家组制定和发布的一系列压缩比率较大的活动图像和声音的压缩标准。
3.5 版权 Copyright
又称著作权,包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6 规范汉字 Normal Chinese Characte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国家通用文字,包括简化字和未经简化的传承字(以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3.7 不规范汉字 Unnormal Chinese Characters
包括已被简化的繁体字、已被淘汰的异体字、已被废止的"第二批简化字"、自造简体字、错别字以及已被废止的旧字形字。
3.8 码流 Data Rate
传输流在信道中传送数据的速率,通常以比特/秒(bit/s)为单位。
3.9 NTSC制 National Television System Committee
正交平衡调幅制。 1952年由美国国家电视制定委员会制定的彩色电视广播标准,分辨率为720×480。
3.10 PAL制 Phase Alternating Line
逐行倒像正交平衡调幅制。分辨率为720×576。

4. 卡拉OK节目内容要求

卡拉OK节目的内容,应为已经在中国内地出版发行过音像制品的歌曲或已经在中国内地电视台公开播映过的歌曲。未在中国内地出版发行过音像制品的歌曲或未在中国内地电视台公开播映过的歌曲,须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材料后,方可列入卡拉OK节目内容。
卡拉OK节目的内容,不得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458号令)、《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341号令)、《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18号)、《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文化部 海关总署令第23号)等规定禁止的内容。

4.1 卡拉OK节目中相关信息的显示
4.1.1 总体要求
4.1.1.1 卡拉OK节目中应当标注以下与版权相关的信息:
唱片公司、出品公司、词作者、曲作者、表演者、使用地区,以及其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应当标注的信息。
4.1.1.2卡拉OK节目中各类信息之间不得互相遮盖。
4.1.1.3卡拉OK节目中的文字包括汉字、外国文字、标点符号和其他符号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64号)和《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新出联[1992]4号)要求并结合卡拉OK节目的特点,字幕文字应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不规范汉字,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001年公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手册》第一 批《异形词整理表》的标注,规范异形词的使用。
4.1.2 具体要求
与版权相关的信息显示内容包括节目名称、语种、演唱者、词作者、曲作者、出品公司(包括LOGO)、唱片公司(包括LOGO)、使用地区等信息。
标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语种的显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清晰明确,如:粤方言(粤)、闽方言(闽)等,不得出现台语、台湾语等称谓;
b. 中国籍人员必须显示中文姓名,常用名优先,国籍可以省略不写;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关于姓名拼写的格式;外籍人员标注所属语种姓名全称,同时需标注中文译名、国籍;
c. 每首卡拉OK节目必须标注使用地区为"本节目仅限中国内地卡拉OK场所使用"字样;
d. 卡拉OK节目的唱片公司、出品公司可以使用文字或图标(LOGO)的形式进行标注。
4.2 卡拉OK节目其他相关信息的标注
4.2.1 多人演唱的节目的字幕显示
卡拉OK节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演唱者时,应有区别明显的字幕提示。
4.2.2 演唱提示符
卡拉OK节目必须配有明显的演唱提示符。
4.2.3 特殊符号、艺术字的使用
卡拉OK节目中特殊符号和艺术字不得遮盖其他信息的显示。

5.卡拉OK节目技术要求
5.1 卡拉OK节目制作设备的音频技术指标的要求(见表一)

表(一)音频输出参数指标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1 音频谐波失真 L % �1
R
2 音频信噪比 L dB �70(不加权)
R
3 左右声道串扰 dB �-70
4 左右声道电平差 dB �0.5
5 左右声道相位差 ° �5
6 幅频响应 L dB �0.5,�-0.5(60Hz-18kHz)
R
L �1.0,�-2.0(20Hz-20kHz)
R

5.2 卡拉OK节目制作设备的视频技术指标的要求(见表二)
表(二)视频输出参数指标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1 视频输出幅度 mV 700±20
2 行同步幅度 mV 300±9
3 色同步幅度 mV 300±9
4 视频幅频特性 dB ±0.5(�4.8MHz)
�0.5,�-1.0(5.0MHz)
�0.5,�-4.0(5.5MHz)
5 K因子 % �3
6 亮度非线性 % �5
7 微分增值 % ±3
8 微分相应 ° ±3
9 色亮增益不等 % ±3
10 色亮时延不等 ns ±20
11 视频信噪比 dB �56(加权值)
注:dB:分贝。
MB:兆字节,储存信息容量的计算单位。
mV:毫伏,电压的计量单位。
Hz:赫兹,频率的计量单位(周/秒)。
KHz:千赫兹。
MHz:兆赫兹。
1920×1080i:隔行i(interlace )。
1920×1080p:逐行P(progressive)。
ns:毫微秒(时间单位等于1秒的10亿分之一)。

5.3 卡拉OK节目信源编码指标的要求
5.3.1卡拉OK节目应当采用MPEG、AVS等标准作为信源编码,对内容进行编码和解码,对于标清PAL制、NTSC制的码流,其码率不低于1.5Mbps,对于高清(1080i或1080p)的码流,其码率不低于6Mbps。
5.3.2 本章中所涉及的有关AVS标准的详细规则以GB/T 20090标准以及AVS工作组有关AVS的技术规范细则为准。
5.3.3 本章中涉及有关MPEG国际标准的详细规则以MPEG标准组织的相关标准和规范(GB/T 17975)为准。

6.卡拉OK节目的符合性要求
声明符合本规范的卡拉OK节目,应全面符合本规范中规定的卡拉OK节目内容要求及卡拉OK节目技术要求。

2007年12月5日星期三

69名学者呼吁废止劳教


69名学者呼吁废止劳教

 

上午1030分,一份建议对"劳教制度"进行违宪审查和废止的司法建议书,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上午,中国著名民生问题学家、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将两份长达2300字、69名专家学者签名的司法建议书,通过EMS特快专递形式寄出,预计24小时内将送达。

 

1121日,本报刊发了《状告劳动教养制度违法正式立案》的文章。报道中,张增军律师提出"劳教制度应即日废止"的观点,引起高度关注。

 

1129日,在中国律师观察网的邀请下,我国民商法学权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著名法学家贺卫方、著名国内民生研究专家胡星斗教授等学界知名专家,决定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递交针对劳教制度的"违宪审查建议书"、"即日废止"的公民建议书。11 30日,这两份建议书向社会征求了意见。

 

截至昨晚10点,除以上4名专家支持该建议外,包括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夏业良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在内的65名教授、学者和律师,也在建议书上签名进行支持。

 

联名学者从劳教制度的诞生年代和社会背景进行分析,得出废止劳教制度的必要性。

 

 

点评:
其实,我们还有很多违法的法律存在。我们还有很多的执法机关在违法。
近日,我们的一位律师告诉我,对于起诉××集团的案件,目前无法立案,原因是××法院的内部规定。
其实,法院是一个社会矛盾的和平解决机制。我们一旦把这个高压阀门关闭,可能会酿成灾难。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拒绝立案,这恐怕也是一种中国特色吧。

2007年12月3日星期一

盛峰律师事务所期待你的加盟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属于盛邦法律集团的核心成员单位。作为一家新兴的公司化律师事务所,我们自从成立以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规范化、标准化、团队化、规模化、品牌化"是我们一贯的追求。
2007年的司法考试成绩已经出来了。相信有不少朋友已经通过了司法考试,并希望在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的道路上前进一步。那么,无疑盛峰律师事务所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我们会使你接触到先进的律师职业理念、良好的律师业务培训和大量的实践机会。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能够使你和这家新兴的律师事务所一起得到成长。
如果你符合下列条件,请向我们投出你的简历:
1.有志从事律师行业;
2.通过了司法考试(A);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
4.相信自己、相信团队;

简历请发送到以下邮箱:
yuguofu@gmail.com
lkr@cnlaw.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