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1日星期日

虚拟货币交易征税引发争论 被指难监控靠自觉

虚拟货币交易征税引发争论 被指难监控靠自觉 四川在线 2008-12-2 07:05
而对于所有权的界定问题,于国富认为,税法只规定对公民的收入进行征收,而未规定所有权的归属,两者层面不一样,归属的问题应该是物权法来规定的。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曹红辉认为,税务部门只对交易行为及其所得征税,并无界定或确认交易行为合法性的职能。"...


2008年12月19日星期五

虚拟货币交易征税:有的放矢还是随口一说

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认为,对虚拟货币征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的规定,对于财产转让所得的增值部分应该予以征收。而对于所有权的界定问题,于国富认为,税法只规定对公民的收入进行征收,而未规定所有权的归属,两者层面不一样,归属的问题应该是物权法来规定的。 ...

虚拟货币交易征税:有的放矢还是随口一说 金融界 2008-12-2 00:33

“网络狗仔队”何以横行无忌?

于国富说,就拿个人信息中最重要的"隐私"来说,现行民法中并未规定"隐私权",只是在司法解释中将宣扬他人隐私和侮辱、诽谤等行为等同视作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其实隐私权和名誉权是两个内涵和外延都不相同的权利,不能混为一谈。...

"网络狗仔队"何以横行无忌? 中网资讯中心 2008-12-10 09:35


网游代练事件追踪:律师称发照不代表国家承认



于国富律师认为工商部门向网游代练公司核发营业执照,不能被解读为国家对于这种行业和行为的法律认可。 "严格来讲这不是立法",于国富律师指出立法需经全国人大批准,有着严格的程序。但他也认为现在的确有必要对网游行业加以规范。 网游公司普遍反感代练行为 目前,网游代练的业务分类已经相当明确,...



全国法院知产司法保护30年大事记






  1979年9月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负责审理包括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在内的经济纠纷案件。

  1985年2月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收案范围、管辖、诉讼程序以及假冒他人专利犯罪刑事责任等问题。

  1988年3月 最高人民法院在天津宝坻召开华北五省市人身权、著作权问题研讨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专门召开的研究著作权审判问题的会议。

  1992年5月 最高人民法院在经济审判庭内设立工业产权审判组,专门负责审理专利、商标纠纷案件。

  1993年8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

  1995年10月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印章启用时间1996年10月30日),与经济审判庭合署办公,负责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指导监督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1997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公布5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例。

  1997年11月 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吴县召开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这是人民法院发展史上首次以知识产权审判为主题的全国性专业工作会议。

  1998年7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十大电影制片厂诉北京天都电影版权代理中心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的庭审,第一次向全国公众现场直播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全过程。

  2000年9月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更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并正式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独立建制的内设机构。

  2000年12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

  2001年6月12日至15日 第一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

  2001年6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公布。

  2001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

  2002年3月 最高人民法院对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诉江阴金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提审案作出判决,这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首次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专利侵权。

  2002年10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

  2003年10月 首次全国法院专利审判工作座谈会在山东济南召开。

  2004年9月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通知》。

  2005年9月 最高人民法院对许文庆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申请再审案作出判决。这是自专利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个提审改判的专利无效行政案件。

  2006年3月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

  2006年8月 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件。

  2007年1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2008年2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

  2008年8月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

2008年12月18日星期四

《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2008年11月1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就该《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12日。《征求意见稿》已全文发布在中国法院网上,请将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spc_ipr@sina.com,或者以纸质形式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收,邮编100745。《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为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第二条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认定驰名商标作为构成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根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一)原告以被告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
  (二)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
 (三)原告以被告的企业名称使用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
  (四)原告以被告使用的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被告以被诉侵权商标为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不侵权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民事纠纷案件;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认定:

  (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民事纠纷案件;
  (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符合其他法律要件而不成立的民事纠纷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素。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以其在中国境内主要地域驰名的事实为根据。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考虑其在中国境外驰名的事实。

  第五条 当事人以认定驰名商标作为构成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根据的,应当对该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经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可以提供下列证据证明商标驰名: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量、销售收入、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的事实;
  (二)该商标被持续使用时间的事实;
  (三)涉及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的事实;
  (四)该商标享有市场声誉的事实;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事实,包括曾被侵权并受到保护的情况、市场调查报告、专门评估机构出具的能够客观反映该商标市场价值的报告、行业协会出具的涉及该商标的有关资料等。
  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事实,可以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
  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其实际驰名程度的事实为依据,不以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为必要条件;对其使用时间、使用该商标的企业的行业排名等相关证据,应当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全面、客观的考虑。

  第六条 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但人民法院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对于前款规定的商标驰名的事实,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应当对该事实负举证责任。

  被告在第一审程序中对第一款规定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但在第二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提出异议的,应当对其持异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人民法院认定商标驰名,不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自认规则。

  第七条 对于在中国境内为一般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人民法院应当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提供其商标驰名的初步证据,或者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

  第八条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包括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包括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其经营者之间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者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

  第九条 人民法院禁止被告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应当考虑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在被控侵权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以及相关商品的关联程度等情形。

  第十条 原告以被告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其在先的未注册或者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禁止使用该商标。但被控侵权的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已经超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撤销期限的;
  (二)被告提出注册申请时,原告的商标尚不驰名的。
  第十一条 原告以被诉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可以其被诉商标构成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进行抗辩,并可以据此提起禁止原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反诉。
  被告依据前款规定提出抗辩或者反诉的,应当对其在先未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请求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主文,也不在调解书中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请求保护驰名商标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会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另一种意见:当事人请求保护驰名商标的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08年12月12日星期五

视频分享服务提供商的内容责任

    视频网络存储服务是一种特殊的互联网服务,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认知、检索、过滤有巨大的难度。传统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例如电子公告服务提供商,主要是通过对于文字的检索来进行内容的过滤和控制,并将其中明显违法内容、敏感内容、侮辱诽谤内容予以屏蔽处理。

    但是,由于目前全世界对于视频内容的自动检索、过滤、筛选,仍然没有突破性的解决方案。即使是世界公认的互联网技术公司google、微软、雅虎也无法针对视频内容进行自动的检索和筛选。    同时,鉴于视频内容的版权问题涉及到制作者、拍摄者、发布者甚至邻接权人,仅仅通过自动方式根本无法自动探测或者感知视频文件的版权状况。

    综上所述,要求视频网络存储提供商自动认知、删除或者限制版权侵权的视频内容,从技术上是不可能的。 

    另外,即使是进行人工检索,鉴于视频内容的特性,视频审核人员不可能像文字审核人员那样可以通过简单的"查找"、"替换"功能进行审核。如果要严格审核视频内容的话,必须将整个视频从头看到尾。 考虑到上诉人经营的土豆网的注册用户上传视频内容的总数量已经达到天文数字。如果每个内容都经过人工严格审核的话,将会需要太多的人的太多时间。考虑到上诉人提供的在线存储空间是向注册用户免费提供的,这种审核方式从经济上是不可能做到的,从具体经营角度也是无法实现的。 
 
    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在判定视频分享服务网站在内容侵权上是否有过错时,显然不能与传统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相等同。当前国内的司法判决往往倾向于要求互联网视频分享服务提供商承担超过其技术能力和经济能力的责任,显然是值得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