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5日星期五
工信部发布《电子认证服务业务承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电子认证服务的连续、可靠,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机构(以下简称“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暂停或终止服务后的业务承接安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业务承接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与其他CA机构协商]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终止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终止服务前主动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电子签名依赖方协商,就业务承接事项做出安排。
第五条[通知有关各方] 拟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在暂停或终止服务九十日前,就下列事项通知证书持有人、电子签名依赖方:
(一)本机构关于暂停或终止服务的决定;
(二)暂停或终止服务的原因及起始日期,暂停服务的期限;
(三)承接其业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四)电子认证服务业务承接方案;
(五)其他事项。
第六条[对未到期证书的处理] 拟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与未到期证书持有人就是否同意由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继续提供服务进行协商。
第七条[证书持有人同意承接] 证书持有人同意拟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做出的业务承接安排的,拟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业务承接方案,将尚未到期的证书转移给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由后者继续提供电子认证服务至服务期限届满。
第八条[证书持有人不同意承接] 证书持有人不同意拟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做出的业务承接安排的,拟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在暂停或终止服务前废止未到期证书,并依据与证书持有人的约定和本机构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进行赔偿。
第九条[报告主管机关] 拟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在暂停或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将业务承接方案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主管机关安排] 拟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达成一致的,应当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出安排。
第十一条[吊销许可下的业务承接]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被吊销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承接其业务。
被吊销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期限内,废止未到期的证书,依据与证书持有人的约定和本机构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进行赔偿,并将其有关业务移交给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承接义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指定,承接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被承接方的义务] 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或者被吊销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自通知有关各方之日起,停止签发新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或者被吊销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数据,并将数据移交给承接其业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前款所称“与认证相关的数据”,包括以下数据:
(一)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注册资料;
(二)已签发的所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撤销目录;
(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资料;
(五)各版本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
(六)证书策略;
(七)运营审计记录;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需要移交的其他数据。
第十四条[承接方义务] 承接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业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确保与认证相关的数据的用途与原来服务的用途一致,提供所承接证书真实性验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证书状态信息查询、证书撤销等服务。
第十五条[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或者被吊销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在完成业务承接后30日内将业务承接相关文档书面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六条[未履行通知义务] 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未报告或备案] 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或者被吊销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不履行承接义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予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未移交相关数据] 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或者被吊销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未将与认证相关的数据移交给承接其服务的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未提供相关服务] 承接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业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提供所承接证书真实性验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证书状态信息查询和证书撤销服务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江苏省发布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引
全文如下:
一、名词解释
1、本指引所称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在境外开拓市场的企业法人。
2、本指引所称对方,是指境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3、本指引所指知识产权,是指在境外获得有关国家(或地区)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二、企业遭受知识产权侵权的维权策略
企业在境外发现对方涉嫌侵犯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时,可采取以下步骤和策略维权:
(一)证据准备
1、企业自身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材料;
2、对方实施侵权证据。如侵权产品实物或样品、销售记录、销售发票、侵权产品广告、网络信息、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收集尽量采用公证的方式进行。
(二)分析评估
1、对遭受侵犯的知识产权权利稳定性进行分析评估;
2、根据收集的证据材料,对对方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进行分析评估;
3、研究纠纷发生地的相关法律规定。
(三)维权策略
1、非诉讼程序
(1)发律师函。向对方明确告知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指出对方存在的侵权行为,提出解决办法。可附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
(2)沟通协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对方侵权问题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办法,达成一致的,应订立书面协议。
2、诉讼程序
在非诉讼程序中,双方没有达成和解一致意见时,可选择提起诉讼。
(1)组建诉讼团队。诉讼团队组成通常包括技术专家、通晓中国和审理国(或地区)法律的法律专家、知识产权专业人士、企业决策层等。
(2)选择诉讼策略。在对侵权证据材料分析后,认为胜诉可能性较大时,可以坚持原有诉讼或申诉诉求;也可以根据案件审理事态发展或者出于商业考虑,及时调整应对策略,选择和解解决;当在审理过程中处于不利局面时,可适当调整诉求或选择撤诉。
(3)上诉。当法院作出对企业不利判决时,企业应综合考虑费用和胜诉机率等方面因素后,决定是否上诉。
三、企业被控侵犯知识产权的维权策略
企业收到对方发出的律师函或遭到起诉时,可采取以下步骤和策略维权:
(一)证据准备
1、企业所涉自身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材料;
2、企业所涉产品或技术来源合法的证明材料;
3、企业所涉产品或技术未侵权的证明材料;
4、影响对方权利稳定性的证据材料。如公知技术、在先销售证据等;
5、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不侵权的鉴定意见。
证据的收集尽量采用公证的方式进行。
(二)分析评估
1、查询对方是否具有主张知识产权权益的资格;
2、查询对方知识产权法律状态及权利内容;
3、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评估对方权利的稳定性;
4、对被控产品或技术与对方权利内容进行对比分析;
5、研究纠纷发生地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法律及技术层面进行侵权与否的综合判断。
(三)维权策略
1、非诉讼程序
(1)回复律师函。企业经分析评估,认为不侵犯或侵权几率较小时,可回复律师函,表达尊重对方知识产权的态度,表明企业行为并未侵犯对方知识产权的立场。
(2)沟通协商。企业经分析评估认为侵权几率较大时,可主动以口头、书面等形式就相关问题与对方进行沟通,或寻求第三方进行斡旋,协商解决办法,力求达成一致,订立书面调解协议。
2、诉讼程序
在非诉讼程序中,双方没有达成和解的一致意见,对方提起诉讼时,应积极应诉。
(1)组建应诉团队。应诉团队组成通常包括技术专家、通晓中国和审理国(或地区)法律的法律专家、知识产权专业人士、企业决策层等。
(2)当对方提出诉前禁令或诉前保全要求时,企业应要求对方提供可执行的担保。
(3)选择应诉策略。正确选择抗辩理由,充分行使抗辩权力;根据审理国(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反诉专利权等权利无效;如对方存在滥用知识产权等行为时,企业可依据审理国(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提出反诉;若对方在中国有分支机构、代销商和分销商,且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垄断行为时,企业可依据我国法律提出诉讼;根据案件审理情况,适时分析案件发展态势,当处于不利局面时,尽快寻求和解的方式解决。
(4)上诉。当法院作出对企业不利的判决时,企业应在综合考虑费用、胜诉机率等方面因素后决定是否上诉。
四、资源利用
1、企业在遭受知识产权侵权或者受到指控时,可将相关情况向国内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驻外机构报告,请求提供其职责范围内的帮助,并将进展情况和结果及时反馈。同时,可以向纠纷发生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咨询、投诉或申诉。
2、企业在遭受知识产权侵权或者受到指控时,可向省内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申请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查询、侵权与否技术判定参考意见等援助服务。
3、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境内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组建专业(应诉)团队,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权责。
4、企业可寻求行业协会帮助,请求其给予维权指导和资源引见;当指控涉及行业多家企业时,可通过行业协会协调联合其他应诉主体,整合资源,共同应诉。
5、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选择媒体进行报道,力求获得舆论的广泛支持。
五、风险规避
1、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贯彻《企业知识产管理规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参与国内外行业标准的制定,加快在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布局,提高企业销售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
2、企业在开展进出口贸易、境外投资活动中,应针对产品或技术开展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检索分析;承接境外来料加工、定牌生产等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关知识产权权益证明,并与委托方订立相关知识产权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
3、强化海关和参展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产品通关或境外参展时,应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合法使用权、处分权等相应的权利证明文件,以应对海关或展会可能的执法检查,或对侵犯自身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维权行动。
本指引从发布之日起供企业参考使用。
2009年5月6日星期三
盛峰律师派员参加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论坛并发表专家意见
2009年4月27日(周一)
下午,盛峰律师事务所于国富律师应邀参加了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和阿里巴巴集团主办的2009年电子商务政策法律论坛,并发表了专家意见。
本次论坛的主要研究课题包括:
1、海外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环境现状、立法原则、发展演变过程、监管模式及主要经验;(漫谈)
2、一些电子商务热点法律问题评论,可结合相关案例及事例,主要包括:
* 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服务规范和法律责任;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和运营规范;
* 电子商务税收;
*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工商登记;
* 商业数据及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
3、国内主要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实施状况;
4、简析国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环境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参与这次论坛的嘉宾包括并不限于:
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刘德良教授、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于国富主任律师、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陈健教授、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李德成秘书长、北京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委员会杨安进副主任、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法律专员李俊慧先生、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阿拉木斯总裁等业界著名专家、学者。
下午,盛峰律师事务所于国富律师应邀参加了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和阿里巴巴集团主办的2009年电子商务政策法律论坛,并发表了专家意见。
本次论坛的主要研究课题包括:
1、海外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环境现状、立法原则、发展演变过程、监管模式及主要经验;(漫谈)
2、一些电子商务热点法律问题评论,可结合相关案例及事例,主要包括:
* 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服务规范和法律责任;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和运营规范;
* 电子商务税收;
*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工商登记;
* 商业数据及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
3、国内主要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实施状况;
4、简析国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环境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参与这次论坛的嘉宾包括并不限于:
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刘德良教授、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于国富主任律师、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陈健教授、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李德成秘书长、北京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委员会杨安进副主任、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法律专员李俊慧先生、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阿拉木斯总裁等业界著名专家、学者。
2009年5月1日星期五
加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
应阿拉木斯老师的邀请,我正式加入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并成为该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的一名委员。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ECA)是由信息产业部申请,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团组织,其业务活动受信息产业部的指导 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协会于2000年6月21日在北京成立。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ECA)是由信息产业部申请,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团组织,其业务活动受信息产业部的指导 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协会于2000年6月21日在北京成立。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是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法律专业分会,定位于中国及国际电子商务法律领域的学术研究、咨询、维权、活动组织等。
中 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具有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曾参与国家多个重要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承担过多项政府电子商务相关管理部门的研究课题,并先后参 与发起组织“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联盟”、“电子商务欺诈信息举报中心”等维权保障组织,具有丰富的电子商务法律维权实务经验。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致力于通过提供切实有效的在线法律服务形式,促进建立“公平、公正、安全”的网上交易环境,维护正当开展网上交易活动的商 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幸加入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
应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刘德良教授(该中心主任)的邀请,我有幸加入了这个以网络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科研机构。
与刘德良教授等学者相比,作为律师的我在理论功底方面显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过,在具体的法律实践方面,希望我能够为中心贡献我的经验和教训。
相信有了这个坚强的研究团队的大力支持,用以指导我们法律时间工作的理论资源肯定不会缺乏了。
与刘德良教授等学者相比,作为律师的我在理论功底方面显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过,在具体的法律实践方面,希望我能够为中心贡献我的经验和教训。
相信有了这个坚强的研究团队的大力支持,用以指导我们法律时间工作的理论资源肯定不会缺乏了。
2009年4月25日星期六
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驰名商标 的认定工作,促进驰名商标认定 工作进一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与驰名商标认定相关的商标管理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2009年4月23日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 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审查、审定
第一节 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因素、证据材料
第二节 商标管理程序中的审查
第三节 商标异议程序中的审查
第四节 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的审查
第五节 审定
第三章 复审与核审
第四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驰名商标认定是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商标评审规则》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司(厅、局、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有关规定认定驰名商标。
第三条 驰名商标认定 工作的目的是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使用自主商标,丰富商标内涵,重视商标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四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严格、准确、依法开展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宣传,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的健康发展,支持帮助企业合理实施商标战略。
商标局应指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工作中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五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成立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局长、主任、副局长、副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局长、主任为主任委员。
第六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承办处依本细则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的受理、整理和审查工作;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依本细则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审定工作;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依本细则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复审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对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拟认定的驰名商标予以核审。
第二章 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审查、审定
第一节 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因素、证据材料
第七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但并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因素为前提: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八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审查下列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二节 商标管理程序中的审查
第九条 对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上报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案件材料及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实行收文和办文分开制度,由商标局综合处负责收文,有关承办处负责材料整理,建立登记簿登记。
对在商标管理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有关承办处在相关申请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之前可将补充材料内容纳入申请材料予以整理。
第十条 承办处可以就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等技术性问题征求有关处室或有关部门的意见。
承办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对于在商标管理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由承办处处长主持召开处务会讨论并提出初步意见。处务会的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全处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做记录。
第十二条 经处务会讨论,形成符合驰名商标条件或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初步意见,由处长报分管副局长。分管副局长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讨论。
第三节 商标异议程序中的审查
第十三条 对于在商标异议(含国际注册程序中的商标异议)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原则上根据商标异议的申请时间顺序进行审理。
第十四条 承办人员对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进行整理,经合议组讨论后报处务会讨论。承办处的处长主持召开处务会议,处务会的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全处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做记录。
第十五条 经处务会讨论,形成证据材料充足且该异议案件确需依《商标法》第十三条裁定的意见或证据不足、该异议案件不需要依《商标法》第十三条裁定的意见,由处长报分管副局长。分管副局长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讨论。
第四节 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的审查
第十六条 对在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审理。
第十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应由案件承办处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案件承办处处长必须担任合议组成员。合议组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八条 合议组经审理认为基本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由处长报分管副主任。分管副主任经研究认为基本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报经主任同意后,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讨论。
第十九条 主任同意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提交委务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送交综合处。综合处应当在委务会召开三天之前,将相关材料复印并送交参加委务会的人员。
第五节 审 定
第二十条 商标局讨论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副局长、巡视员、副巡视员组成,承办处处长列席。
第二十一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讨论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委务会由主任、巡视员、副主任、副巡视员、各处处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 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就商标局分管副局长提交的意见进行研究审定,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作出拟认定的意见;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退回承办处按有关程序办理。其中,对于商标异议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认为证据不足或该异议案件不需要依《商标法》十三条裁定的,承办处按一般的异议案件处理;对于商标管理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承办处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发文退回申请,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
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就分管副主任提交的意见进行研究审定,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作出拟认定的意见;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退回承办处按有关程序办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的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人员的三分之二。
商标局局长办公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形成意见后,及时报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研究。
第三章 复审与核审
第二十三条 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对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驰名商标审定意见进行研究复审,并及时将经复审拟认定的驰名商标,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核审。经复审拟退回的,退回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驰名商标认定 委员会召开上述复审会议时,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人员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四条 根据总局的核审意见,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公文办理程序作出批复或裁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认定的驰名商标。
第二十五条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商标争议裁定后,应将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的材料与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案件材料一并归档。
商标局就商标管理中案件作出有关认定驰名商标的批复后,应将该有关材料立卷归档。驰名商标认定的材料应一案一卷,保留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六条 对于商标管理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在复审、核审程序中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一律作退回处理,由总局分管副局长核审。根据总局领导的核审意见,商标局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发文退回申请,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
第四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研究驰名商标认定时,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派员进行监督。
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召开复审会议时,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派员监督,中华商标协会派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将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列为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风险点管理。
第二十九条 驰名商标认定审查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驰名商标权利主张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就相关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来访,由商标局综合处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综合处接待。商标局综合处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综合处应及时将反映的情况书面反馈有关承办处。
第三十条 从事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和按照相关要求不应公开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驰名商标认定 工作以及从事认定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要严格遵守《商标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等有关规定。
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4月2日星期四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
近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通知说,为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抵制互联网视听节目领域的低俗之风,扎实推进互联网视听节目建设,现就加强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有下列情节的视听节目要及时进行剪节、删除:
(一)恶意曲解中华文明、中国历史和历史史实的;恶意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人类文明、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的;
(二)蓄意贬损、恶搞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三)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的;
(四)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暴露应当受到保护的举报人、证人等形象、声音的;
(五)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
(六)宣扬看相、算命、看风水、占卜、驱鬼治病等封建迷信活动的;
(七)以恶搞方式描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恐怖事件、战争等灾难场面的;
(八)具体展现淫乱、强奸、乱伦、恋尸、卖淫、嫖娼、性变态、自慰等情节的;
(九)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及与此关联的过多肉体接触等细节的;
(十)故意展现、仅用肢体掩盖或用很小的遮盖物掩盖人体隐私部位的;
(十一)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十二)宣扬婚外恋、多角恋、一夜情、性虐待和换妻等不健康内容的;
(十三)以成人电影、情色电影、三级片、偷拍、走光、露点及各种挑逗性文字或图片作为视频节目标题或分类的;
(十四)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自杀、绑架、吸毒、赌博、灵异等情节的;
(十五)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字幕、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的;
(十六)具体展示虐杀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
(十七)带有侵犯个人隐私内容的;
(十八)以肯定、赞许的基调或引人模仿的方式表现打架斗殴、羞辱他人、污言秽语的;
(十九)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
(二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禁止传播的影视节目以及电影、电视剧的删减片段;
(二十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完善节目内容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聘请高素质业务人员审核把关,对网络音乐视频MV、综艺、影视短剧、动漫等类别的节目以及"自拍"、"热舞"、"美女"、"搞笑"、"原创"、"拍客"等题材要重点把关,确保所播节目内容不违反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同时,对网民的投诉和有关事宜要及时处置。
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影视剧,必须符合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传播的理论文献影视片须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理论文献影视片播映许可证》。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境内外电影片、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内外电视剧、未取得《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境内外动画片以及未取得《理论文献影视片播映许可证》的理论文献影视片,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
五、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要完善节目版权保护制度,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播节目应具有相应版权。要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各地广电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恪尽职守,切实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督促视听节目网站认真执行、自觉遵守上述规定,积极努力营造和谐、绿色的网络视听节目环境。
一、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有下列情节的视听节目要及时进行剪节、删除:
(一)恶意曲解中华文明、中国历史和历史史实的;恶意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人类文明、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的;
(二)蓄意贬损、恶搞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三)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的;
(四)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暴露应当受到保护的举报人、证人等形象、声音的;
(五)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
(六)宣扬看相、算命、看风水、占卜、驱鬼治病等封建迷信活动的;
(七)以恶搞方式描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恐怖事件、战争等灾难场面的;
(八)具体展现淫乱、强奸、乱伦、恋尸、卖淫、嫖娼、性变态、自慰等情节的;
(九)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及与此关联的过多肉体接触等细节的;
(十)故意展现、仅用肢体掩盖或用很小的遮盖物掩盖人体隐私部位的;
(十一)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十二)宣扬婚外恋、多角恋、一夜情、性虐待和换妻等不健康内容的;
(十三)以成人电影、情色电影、三级片、偷拍、走光、露点及各种挑逗性文字或图片作为视频节目标题或分类的;
(十四)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自杀、绑架、吸毒、赌博、灵异等情节的;
(十五)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字幕、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的;
(十六)具体展示虐杀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
(十七)带有侵犯个人隐私内容的;
(十八)以肯定、赞许的基调或引人模仿的方式表现打架斗殴、羞辱他人、污言秽语的;
(十九)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
(二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禁止传播的影视节目以及电影、电视剧的删减片段;
(二十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完善节目内容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聘请高素质业务人员审核把关,对网络音乐视频MV、综艺、影视短剧、动漫等类别的节目以及"自拍"、"热舞"、"美女"、"搞笑"、"原创"、"拍客"等题材要重点把关,确保所播节目内容不违反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同时,对网民的投诉和有关事宜要及时处置。
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影视剧,必须符合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传播的理论文献影视片须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理论文献影视片播映许可证》。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境内外电影片、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内外电视剧、未取得《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境内外动画片以及未取得《理论文献影视片播映许可证》的理论文献影视片,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
五、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要完善节目版权保护制度,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播节目应具有相应版权。要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各地广电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恪尽职守,切实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督促视听节目网站认真执行、自觉遵守上述规定,积极努力营造和谐、绿色的网络视听节目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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