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6日星期日
2009年8月14日星期五
从WTO DS363案件裁决看中国民营文化企业的困境
WTO近日发布的DS363《中国:影响部分出版物和音像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利和销售服务措施》报告,是应美国发起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咨询 (consultation)要求,成立专门委员会并调查后得出的结论。2007年4月,美国对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发起咨询要求;2007年11 月,WTO成立专门小组着手调查。
WTO认为,中国政府对阅读出版物、家庭娱乐影音制品(DVD)、音乐制品(CD)和影院电影的进口限制违反了《中国加入WTO议定 书》(Accession Protocol)的相关规定;中国对读物、DVD、音乐制品的外资经销商的限制措施,违反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国对上述进口产品 在本国市场实施了歧视性措施,违反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 1994)。
鉴于此,WTO小组呼吁中国遵守入世协定及WTO规则,允许美国(及欧盟)企业对中国出口上述出版物,消除针对进口出版物外资经销商的歧视措施;中国应允许美国(及欧盟)与中国成立合资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音乐专辑。
美国东部时间8月12日中午,美国贸易代表(USTR)荣・柯克(Ron Kirk)发表声明称,美国对WTO裁决表示欢迎,WTO的结论是确保美国合法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及美国出口商和经销商获得市场准入的重要一步。“这标志着美国创新行业的一个重大胜利。”
笔者经过研究此案件的裁决书,发现,美国此次投诉所针对的领域涉及中国如下几个法律法规中的行业限制性规定:
(1) 《电影管理条例》;2
(2)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3
(3) 《出版管理条例》;4
(4)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5
(5)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6
(6) 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7
(7)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8
(8)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9
(9)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10 以及
(10)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11
重要的是,这些行业限制性规定并非只限制了外国企业的进入。这些规定中的行业准入特权绝大部分都是给与了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控股公司。也就是说,这次对决是国家的亲儿子和外族之间的纠纷。作为中国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民营企业,既没有一个强大的外国政府撑腰讨说法,也没有国内的一个亲老子给特权。
这次裁决美国人胜利了,如果中国的上诉并没有改变这个决定的话,美国人无疑能够取得和“亲儿子们一样的”国民待遇。而国营民企则可能面对更加尴尬的,接受两面夹击的“非国民待遇”。这是我们非常不愿意看到的。
当我们口口声声喊着对外开放,甚至被迫对外开放的时候,我们能不能先考虑一下对内开放?让国内的民企也享受一下国民待遇,我们将拭目以待!
互联网企业应当做好项目前期法律风险评估
但是,经济危机并不是只针对互联网企业的,其他行业也因为大环境的影响而变得“吝啬”和计较起来。以往对互联网还算宽容的一些行业,开始对互联网虎视眈眈,试图抢回自己”被动掉的奶酪“。
在这种环境下,互联网企业在开发新项目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其客户感受度和用户吸引力,也要进行完善的法律风险评估。避免新的项目在聚敛大量人气的同时,让大量的官司找上门来。我有几个朋友目前正在面临这种困境,由于项目已经上马,并且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也已经跟投资人描述了新项目的良好前景,不可能将新项目停止或者收回。但是,官司接踵而至令人应接不暇,真是骑虎难下。
当然,互联网经济就是”求新求快“,要想经营完全没有风险或者已经被别人试验过没有风险的项目,那就无法取得商业成功或者投资人青睐了。因此,项目前的法律风险评估并非排除掉项目的所有法律风险,而是为企业经营者指出新项目的法律风险,并量化为企业风险成本。企业决策者将项目可能取得的收益与其风险成本进行对比评估。在可得收益大于风险成本的情况下,可以上该项目;如果收益明显小于风险成本,这样的项目最好还是不要上。
2009年8月11日星期二
互联网企业普遍缺乏专利意识
在我们调查结果中,对于自己企业没有申请过专利的原因,大体有下面几个方面:
1.申请专利的时间太长,我们不能等到专利下来再做呀;
2.我们只关注眼球,不需要专利;
3.我们的商业模式或者产品/服务都不是独创性的,我们没法申请专利;
4.“你看我们这个网站/软件/服务”怎么申请专利?
总结起来,上面几个原因能够归结为一个,那就是,这些CEO不知道什么是专利,更谈不上专利战略!
专利,是指那些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方案或者产品。一个专利申请从申请到提交,确实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但是,专利获批与否与企业是否能够开展基于此技术方案的业务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一般来说,只要专利申请已经提交了,企业立即公开使用其该项技术方案,也不会影响其专利的新颖性。至于其他企业可能会学去,先不用管它,等专利证书下发后在逐一收取专利费就可以了;
其次,当前的互联网运营已经从当初的“一个想法创造一个商业帝国”的时代相去甚远。由于当前互联网大鳄的存在,小公司的想法很快就可以成为门户网站的一个频道,小网站如何与他们竞争?要想与大鳄们有一定的谈判砝码,将自己独特的方法/流程/模式申请为专利不失为一个好的对策。毕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鳄侵犯专利权也是要付出巨大的代价的。
至于很多CEO问到的“我们的网站怎么申请专利/软件怎么申请专利”的问题。我想说,这个问题本身就是错的。网站/软件/模式本身并不是专利权保护的客体。专利保护的客体不是一个完整的网站或者软件,而是包含在这个网站/软件中的具有独创性的方法。只要我们把这些方法提炼出来了,我们就有了自己的专利点。这就像一辆法拉利汽车无法申请专利,但是,他的发动机的一个火花塞的抗氧化装置反而可以申请专利一样。
当然,要求我们日理万机的CEO们都去进修专利知识是不现实的。我写这些文字的意思是,大家应当在脑袋里装上一根弦,在遇到灵机一闪的时候,首先想到先申请专利,那么我们的互联网才会是一个充满创意的互联网,而不是一个充满抄袭的互联网。
2009年8月9日星期日
也谈价值千万亿元的电信专利
但是,笔者注意到,该专利在授权时进行了修改,修改为:
至于这起专利案件谁是谁非,由于我并没有掌握双方的诉辩主张和证据材料,不好发表评论。
考虑到这个专利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会直接影响到众多的电信运营商的业务模式,我把专利的授权前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书提供出来,让电信专家分析一下,看看是否真的像沈阳老兄博客文章题目那样,会影响到中国6.5亿手机用户。
在这里,我提供一点专利法上面的知识,虽然这个专利的权利要求有数个,但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只需考虑被告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到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载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即可。所谓独立权利要求,是指权利要求书中的编号为1的那个权利要求。
在专利被授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其不符合专利法之规定的,都可以申请专利为无效。此前北京大学张平教授就曾经作为申请人申请爱普生的墨盒专利无效。
期待大家的进一步分析。
2009年8月7日星期五
获得澳信传媒的“荣誉内训师”证书
IT企业急需补充法律知识
对于那些靠广告获利的企业来讲,全球经济危机让广告主减少了广告预算,甚至有些小广告主直接违约的情况也是很普遍的。广告收入的锐减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但是,这还不是最麻烦的事情。
曾几何时,高歌猛进的经济使互联网经营者认为赚钱是一个非常容易的事情(或者说圈钱是一个非常容易的事情)。因此,他们不太重视自身商业模式存在的法律缺陷,也不太重视对于从业人员的法律风险培训。这为今天的法律问题爆发埋下了伏笔。
今年以来,我们律师事务所接手的IT企业案件比以往有巨大的增长。基本都是因为企业经营模式存在法律漏洞,或者企业员工缺乏必要的法律风险意识而导致侵权或者违约的法律风险造成的。
有一句话说的好,"当潮水退去,才知道谁在裸泳"。在经济危机期间,已经埋下的法律炸弹才会爆炸。当前IT企业需要做的,不是静等炸弹爆炸,而是尽可能找出和拆除那些炸弹(法律风险和漏洞/不懂法的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