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31日星期四

(独家披露)39健康网涉嫌欺诈被多家地方分站代理商告上法庭

    今天(2008年1月31日)下午1:30,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37法庭。七家代理商联合起诉39健康网(39.net)的运营商广州启生公司和其全国招商总代理北京三九康泰公司的案件正式开庭。这些案件连同将要在2月1日开庭的同系列案件(一共十余个案件)的原告理由几乎都是相同的――原告认为被告在招商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地方分站代理商巨大损失,要求39健康网承担解约退款责任。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十分证据,其中包括委托北京市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书。据原告讲,被告在招商的过程中,在三个至关重要的方面欺诈原告,使原告签约后受到巨大损失。原告所说的三个欺诈方面主要包括:
 
    1.原告认为,39.net网站并不具备全网ICP经营资质。
 
    根据被告当庭提交的ICP证书显示,被告广州启生公司是39.net网站的经营者,但是,该网站的获得批准的服务范围只包括广东省的多个城市。并非像其原来招商中所说的,可以在全国范围进行拓展和招商。
    另外,原告注意到,该网站的ICP证书的落款时间是2007年1月份,而众多代理商签约的时间是2006年。这说明,在与原告签约的时候,广州启生公司根本还没有获得该资质。
    如果事实果真如此,那么,各地方代理商显然要面临非法经营的风险。
    我查询了一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2.原告认为,39健康网夸大宣传自己的资本实力
 
    原告提供的证据中,相关的介绍写着"39健康网获得IDG投资",注资数千万元。但是,原告代理人事后调取的工商资料显示,39健康网的经营者广州启生公司只有两个自然人股东,并且注册资金只有100万元。传说中的IDG根本无法在其出资人中找到。
    正式由于过分相信39健康网的实力,原告才与其签订了合同,现在看来,原告真有上了一当的感觉。
 
    3.原告认为,39健康网夸大了网站的流量和影响力
 
    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到处可见关于流量的介绍文字,"日均页面浏览量达到了1200万,地方子站一上线就可以有几十万的流量"!
    但是,原告在北京市公证处做的公证中却显示,在公证当时国际权威的流量监测网站Alexa给出的数据是120多万的PV,数据"误差"足有十倍之巨!
    众所周知,浏览量是网站生存的基础,如果没有人浏览,网站根本吸引不到广告主的兴趣,也就不会有任何的盈利。鉴于浏览量的巨大落差,众多原告都高呼上当就可以理解了。他们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判定撤销合同并且退回相关款项。
 
    以上案件的代理律师是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
    您也可以来信索取相关的案件进展和原告联系方式。

2008年1月29日星期二

盛峰是一家什么样的律师事务所

    盛峰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1月,是一家年轻的律师事务所;
    盛峰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由于制度合理、管理得当、团结互助,目前已经发展的初具规模;
    盛峰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中关村大厦5层;
    盛峰律师事务所坚持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的办所理念;
    盛峰律师事务所仍然在继续发展,欢迎各界律师的加盟,我们共同打造一个良好的律师执业平台;
 
    我们相信,只有公司化才能打造真正强大的律师事务所。因此,盛峰律师事务所有着严格的作息时间和工作纪律,就像一家管理严格的国际化公司;
    我们相信,律师要想取得成功,必须选择好专业方向,并且努力钻研,因此,我们根据律师专业领域不同设立了多个专业部门,为律师打造专业化的工作平台;
    我们相信,只有团队合作和共同讨论才能提高律师的实战能力,避免律师执业错误和风险。因此,我们设有案件讨论制度,定期对疑难案件进行讨论。
    我们理解,律师面临来自委托人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双重压力,我们尽可能为他们解决后顾之忧。
    我们认为,律师应当靠自己对法律的掌握和自己的逻辑思维创造财富,我们通过完善的律师助理制度把繁琐的日常事务(立案、订卷、复印、接收送达法律材料等)从律师的日程表中取消。
    我们要求,盛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都应该把律师行业作为自己的一项事业来做,而不是仅仅为了买一辆车或者一套房。
 
    我们将不断发展壮大!

律师眼中的网络隐私权保护

  当一个人的个人信息被他人公布后,我们没有合适的法律依据去制止此类行为,这是网络暴力事件频频发生的一个原因

  本报(法制日报)记者 李明思

  2008年春节临近,沸沸扬扬的"姜岩事件"并没有停歇下来。从去年12月29日,北京女子姜岩从自家24层楼上跳下,结束年仅31岁的生命,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关于此事件的前因后果成为一场全民讨论的公众事件。

  记录姜岩自杀前两个月心路历程的博客被网友发现,是通过一位ID为"撒加的橡皮鸭"天涯网上发表的《哀莫大于心死,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曝光的,文中摘引了一位因丈夫出轨而轻生的女子―――姜岩,生前在博客写下的一步步走向死亡的心路历程,她将自杀原因归咎为丈夫另结新欢。不久后,姜岩之姐用"再见即是永恒"的网名在天涯发帖,首次披露了姜岩、王菲和东方三位当事人的真名及其之间的纠纷,此后,姜岩事件突然升级,帖子点击率和回复率暴增,同时各大论坛都转载了该事件,随后有网友在天涯等网站贴出了男方、第三者甚至双方父母的姓名、工作单位、学历、联系电话、照片等等资料,有网友开始按照这些电话一一拨打过去求证,双方所供职的某广告公司的对外电话也被一些网友不停拨打,网友们认为,姜岩是被王菲全家逼死的,所以他们要讨公道。

  网络暴民与现实生活对接

  一份《从CNNIC统计数据解读中国网络暴民现象》的横空出世,让不少网友们对"网络暴民"四字又进行了一次长时间的讨论,从"陈易卖身救母"到"虐猫"再到"铜须"事件,情况都是发展到了令人出乎意料的地步,不受控制的蔓延,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的网民齐声针对某一个普通的公民,发出集体的"网络追杀令",进行道德审判,并干预其现实生活成。比如在"铜须门"事件中,"以键盘为武器砍下奸夫的头,献给那位丈夫做祭品"。短短几天内,数十万网民组队对"铜须"发出网络追杀令,搜寻并发布了这名学生的真实姓名、身份、住址和生活细节,呼吁社会封杀"铜须","呼吁广大机关、企业、医院……对××(铜须原名)及其同伴进行抵制。不录用、不认可、不理睬……"。

  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认为"铜须门"事件确实具有代表性,"网络暴力"确实存在,此类现象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一方面,网友往往是从一种单纯的从众心理和正义感出发,借助网络的巨大传播作用,使受害人跌入"人民公敌"的深渊;另一方面,这种网络暴力给受害人造成的影响往往不仅仅局限于网上,而是直接延伸到现实生活中,甚至直接发展成为治安事件或者刑事案件。

  "网络追杀令"的背后,陈易之母因不堪网友舆论重负,停止了治疗,最后不治去世。虐猫女子则用否定自己人格的言辞公开向全体网民道歉。而铜须事件中的女主人公则不得不与原本还深爱着的老公离婚,对于"姜岩"事件的演变结果,有媒体报道,1月11日,盛世长城国际广告公司发出一纸公告,宣布公司在对王菲和东方作出"暂停工作"的决定后,二人已相继辞职。

  中国传媒大学文学院副教授孟伟对事件的发生表示震惊,网络事件发展至群情激愤有一定的原因,它的演变过程与中国互联网的进程与网民群体的特质有一定关系。孟伟认为网民都相信自己是掌握了真相的一方,这使得网络舆论一经发生就呈蔓延之势,事情发展到现在,并不单单是姜岩自杀值得同情,王菲和东方偷情应该谴责的问题,当然这些都是网友愤慨之所在,也是激起他们内心的"正义"。逐渐演变成网友"施暴"的行为,并且暴力行为由网上转到了网下,伤害无辜,这是触犯法律的,法律对于每个人都应该是公平的。

  于国富强调,网络暴力事件是广大网民"正义感"被误导的结果。虽然大多数情况下,网友"制裁""坏人"时是出于无私的正义感。但是,网友这种正义感的实现方式往往是轻率的和错误的,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甚至是违法侵权或者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我国没有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因此,当一个人的家庭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被他人公布后,我们没有一个非常合适的法律依据去制止此类行为,这是网络暴力事件往往表现为从受害人个人信息被披露开始,一步一步推进的原因,对于网友过激行为,受害人往往缺乏足够有效的手段予以制止和索赔,也是网络暴力事件频频发生的一个原因。

  道德法律的临界点

  北京泽普律师事务所胡小琳,是位女性律师,她有着对"姜岩"情感上的同情,认为用生命来捍卫个人的情感世界,显示了对现存婚姻现状的赤裸裸控诉,同时也理解广大网民对王菲"穷追猛打"的原因。

  胡小琳甚至还认为现今的道德底线的确到了需要拯救的边缘,从各大论坛上各种情感求助帖子中,女性对于婚姻家庭方面的诉求占领了绝大部分阵地,尤其是中国婚姻观经历走过了一条漫长的路,由改革开放前的压抑状态,到改革开放后的苏醒,进而发展到正常以及现在的玩世不恭的婚姻家庭态度,少部分人家庭观念淡漠道德沦丧,出现"姜岩"这类的悲剧并不是个别现象,只是通过网络关注被放大而已。

  有观点认为,"80后"多是独生子女,他们自私、骄纵、不懂得忍让、害怕负责任等弱点与婚姻所需要的妥协、涵养、勤劳、责任、扶持、宽容是完全矛盾的。这很可能导致这一代人将来婚姻的危机。

  显然,孟伟并不同意此类观点,她认为这是年老一代对新一代的一种误解,哪个年代都会有这类事情的发生每一代都会对下一代孩子的个性表现出不解和看不惯,这是规律。80后出生是中国第一代独生子女,上大学要自费,工作不包分配,结婚了赶不上福利分房的末班车,心里有强烈的不安全感是肯定,他们物质观念比较强烈,却十分现实,但是又对中国人美好传统的情感怀有期待,首先道德的遵守是内心保留着一块绿洲,当道德观遭到挑战践踏,他们很容易"跳出来",争当卫道士,发动大规模的网络讨伐。

  胡小琳一再强调道德的重要性,因为"姜岩"事件有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道德上升到一定高度就是法律,网友的讨伐在法律上只是最低规范,相信道德的折射显示一个人的素质,网友只不过在维护道德规范,当然希望在合理的规范内。

  不过,于国富认为在道德和法律之间,是互为共通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就是上升到国家强制力的一种社会道德,参与网络讨伐的网友,他们的出发点往往是处于维护道德,但是网友的这种道德行为被网络过分放大,在某种程度上会演变成为一种过激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

  网络隐私权保护

  由于"王菲"及其"第三者"个人隐私的相继曝光,一些网友表示将继续制作传单,前往各处发放,继续扩大事件影响,网友们不仅将矛头对准了王菲家所在小区的居委会,还打算继续阻挠王菲和东方的"再就业"计划,让他们"无法在北京立足"。但是天涯网友"吉安安"却发帖呼吁大家"不要做过激行为,一定要理智,切忌影响他人",因为她在19日去远洋天地献花祭奠时,从该小区物管处得知,由于不停有网友前往这里献花,甚至送错楼,为小区带来了一些困扰,甚至"有好几家住户提出了退房,物业的领导们也全部被调换或降职,有住在楼里的小朋友甚至因为害怕而不敢出门去上幼儿园",显然,一切都始于网络将隐私曝光。

  隐私的保护依赖技术、习俗和法律。所以,提倡自律是非常必要的,但仅仅靠自律维持网络的秩序却是不可能的,行业自律与政府管理的基础保护,以及司法最终解决应当互为补充,才能使网络隐私权获得有效保护。

  对于网友所认为此种行为发扬了互联网互帮互助精神,隐私的发布,带着一种"法不责众"的心理,于国富表示,这从来就没有法律根据。不论刑法、治安处罚法还是民事法律,都没有因为人数众多就可以不追究责任的规定,网友的此类过激行为往往夹杂有明显的侵权行为,如果网友继续实施此类行为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有可能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网友在表达自己感情,惩罚不道德的行为时,首先要明确法律界限,避免出现好心办坏事的情况。即使是经过依法审理并判决为有罪的罪犯,也只有国家强制机关有权力对他们执行刑罚。"民间私刑"或者"道德审判"是不能被现代社会所支持的。

  从1903年美国确立隐私权相比,我国在隐私权方面的发展是缓慢的,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关于隐私权的专门立法。在民法通则及随后的有关司法解释中,更多地是将隐私权作为一种依附于名誉权并以名誉权为载体的,对隐私权实行的是一种间接保护,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这方面,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起,相继通过立法对隐私权予以保护,我国可以充分借鉴国外经验,从而提升我国隐私权保护的能力。

  于国富认为"姜岩事件"将来网友的行为如何进展现在还不可预料,但是在这背后折射的问题却是多方面的,他大声说道:"我不止一次的呼吁过,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如果没有此类法律规定,按照'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网友公布任何人和任何单位的信息都有可能是合法的。这不是网友的错,而是由于法律缺失造成的,只有在立法完备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谈到教育网络用户提供法律意识,以及被侵害人提高维权意识的问题。"

2008年1月28日星期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意见



  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法院、市律师协会、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区(县)司法局:
  为进一步提高审判活动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是指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
  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是指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对当事人委托的公民代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许可其诉讼代理人资格:
  (一)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二)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
  (三)不具有法律基本知识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四、人民法院在审理诉讼案件中,设立《公民代理诉讼告知》制度,将公民代理应具备的条件、权利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告知选择以公民代理方式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公民代理人,并要求其在告知书上签字。
五、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书面说明与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公民代理人为社会团体、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当提交有关推荐证明。
六、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收受或变相收受委托人的服务费用和其他财物。
七、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执业律师、尚处停止执业期间的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公民身份接受代理参与诉讼活动。
八、为牟取经济利益,以公民代理名义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地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008年1月26日星期六

Chinabyte四周年庆典时的照片

今天整理以前的照片,发现还有一张Chinabyte四周年庆典时的照片。
当时的Chinabyte还在国贸这边办公,还没有被天极收购。据说,当时的工资比天极高。我是这群人中仅有的一位律师,也算是物以稀为贵吧!
一晃几年过去了,照片上的朋友们除了几个以外,其他的都疏于联系了,大家都好么?
 

2008年1月25日星期五

【转贴分享】劳动合同法:热泪盈眶地读,满腹心酸地用

这实在是一篇好文,希望大家都读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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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热泪盈眶地读,满腹心酸地用
 

劳动合同法颁布不久,我曾就华为大规模辞工一事,在《南方都市报》上发表评论,认为"华为们不过打响了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枪。如果法律不作调整,将会有大量的企业紧随其后,一场大规模的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斗争行将开始"。

但我确实没有料到,企业的这场反击战会如此之快,如此之惨烈。《南方都市报》1月22日报道,珠三角工厂上千家鞋厂倒闭,万余港企面临关闭潮,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计划迁离或难以为继。《上海证券报》报道,由于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公司无法轻易解雇员工和聘请临时工,为了压缩成本和转移风险,雇有11300名工人的日本厂商奥林巴斯日前决定,将于2009年前把中国的两座工厂合为一座,并投资约7亿元在越南设厂……

有人说低端企业关闭有利于产业转型和升级。对此万勿作浪漫之思。看看弹丸之地的香港转了多少年,再想想数亿民工如何升级?企业关闭当然不能全部归罪于劳动合同法,但无疑这是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我的预言不幸正在变成现实。那么劳动合同法究竟存在什么问题?为什么一部让劳动者读起来热泪盈眶的法律,实施起来,最终却让企业和劳动者双双泪流满面?谁最终会从这部法律获益?

劳动合同法最大的失误在于错误判断国情。中国的基本国情是,中国是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这样的国情决定了中国在很长时期内,只能采取低工资,高就业的劳工政策。那种高工资、高就业的理想最终只能是梦想。13亿人口这一基本国情还决定了,中国的普通企业必须而且已经进行了超限度的竞争,任何一个高利润行业一旦出现,立即就有资本和人员拥入,形成平均利润而非暴利――除非自然、技术或行政垄断。这并不是说,中国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已无上升空间。为了防止被指责成资本家的代言人,我在此表明立场,即中国劳动者的工资不仅有上升的空间,而且有上升的必要。让劳动者辛苦终生却与住房、教育、医疗保障无缘的劳工政策,决非长久之策。

那么,劳动者的工资增长从何而来?国家应当割谁的肉补劳动者的疮?答案其实很简单,那就是割超额利益所得者的肉,补弱势群体的疮。超额利益所得者在哪里?在权力者那里,在依靠权力获得不法利益者那里,在依靠自然资源垄断获取暴利者那里……具体来说,在个人资产高达1600亿的房地产开发商那里,在煤矿主以及与煤矿主纠缠在一起的官员那里,在每年公车开支达4000多亿元、吃喝旅游更是无底洞的官僚阶层那里,在电信、电力、医院、大学等垄断经营者那里……而不在普通的经营者那里。读者诸君在理发的时候、在美容的时候、在吃饭的时候,顺便打听一下,这些经营者们是否步履维艰?珠三角万家企业行将关闭的事实,足以证明我的判断。企业已无利润空间,法律强势要求增加工资福利,请问企业如何应对?立法者们应当高度警惕,劳动合同法具有极强的政治性,当法律点燃劳动者欲望之火而实际又无法兑现的时候,很可能引发社会动荡。西方工会的发展史读起来惊心动魄,当权者应当仔细研读。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者们无视国情,以普通企业为假想敌,制定了法理上讲不通,实际上难实行的法律。我们以劳动合同的解除为例。立法者们声称,本法意在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个人赞同这样的立法目的,但他们又是如何立法的呢?他们一方面要求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时候,必须与劳动者订立长期合同,但另一方面,他们又予许劳动者在不提供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企业必须支付所有的工资和福利。他们声称要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但又严格禁止企业设立违约金、保证金,而现在的劳动者就像大海的鱼,企业一点抓手都没有。这些条文的实质是纵容邪恶,而不是培育诚信。

本法颁布以后有人高歌,山西小煤窑的苦工们就要翻身得解放了。我只能说他们太浪漫了。真正的黑心资本家们是无视任何法律的,他们是一群游离于法律之外的人。连刑法都无法制约他们,何况一部劳动合同法?他们为什么能够游离法律之外?是因为权力存在严重问题。解决权力问题,应当依赖宪法、选举法、刑法、行政法……而不是劳动合同法!本法不能摧毁的是真正的黑老板,本法可能摧毁的是守法的企业家。本法最大的获益者既不是劳工,也不是企业,而是劳动部门!当企业无法守法而大面积违法时,劳动官员们就可以高调地选择性执法。我敢断言,城管之外,"劳管"们正在茁壮成长!

2008年1月9日星期三

国外的隐私权立法和司法实践


    早在美国的《独立宣言》中宣称公民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种种迹象表明,合众国的开国元勋们已经考虑到了某种"不被干涉的权利",但是,当时并没有明确的出现"隐私权"这个字眼。


    1890年波士顿两个年轻的律师:塞缪尔・瓦伦和路易斯・布兰德斯在《哈佛法律研究》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论文,敦促法律界对保护隐私的问题予以重视。这是法学界第一次提到隐私权。

    12年之后,纽约的罗伯逊案件催生了第一个有关隐私权的成文法规。罗伯逊小姐的肖像被用作面粉广告,而未经她本人的许可。纽约地方法院判决面粉商赔偿15, 000美元,但在纽约上诉法院,罗伯逊小姐败诉了。理由是,由于没有先例,所以隐私权之说不能成立。舆论对罗伯逊小姐是颇为同情的。第二年,即1903年,纽约立法机构通过法令规定:如果未经同意,在广告或其他商业活动中运用某人的姓名、肖像或照片,即构成侵权和轻罪。


    今日,在讨论著名的社交网站facebook的广告模式是否合法的时候, 法学界还引用了纽约州隐私法案的相关内容。据说,这个法案中规定:在没有获得同意的情况下,人的名字及他们的爱好不能出现在广告中。
可见,美国社会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已经相当完备。
 
 
   加拿大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因特网隐私法。根据这项法律,所有收集信息数据的网站必须向它们的客户说明是谁在收集信息以及为何收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