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9日星期二

富士康案件的法律硬伤


  根据媒体的报导,富士康旗下的一家公司起诉两位新闻工作者,并且报出了天价的赔偿请求。


  根据公开报道的一些信息,笔者认为这一起诉至少面临如下法律硬伤:


  1、主体问题


  根据相关报道,原告选择了两位记者作为被告,而未起诉刊登这篇文章的媒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在本案中,原告所列被告为该媒体的编委和记者。所以,笔者认为,此案恐怕只应列单位为被告。原告的起诉恐怕有主体错误之嫌。


  2、诉讼请求的核心部分无法实现


  根据搜狐对起诉书的公布,笔者了解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链接见http://news.sohu.com/20060829/n245054771.shtml


  诉讼请求的第一项就是: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刊发对原告名誉权梅成侵害的相关报道或言论。


  我们大家都知道,"刊发报道"的权利是属于报社、杂志社的。某一个记者,或者编委,根本就没有权利和能力去刊发某一报道。所以,这项诉讼请求本身就是应该指向媒体,而不是指向本案的被告,两位记者的。


  


  当然,此案也引出了大家探讨,我国新闻监督的相关法规迟迟不能出台,亦是媒体和记者经常被诉的一个重要原因。

2006年8月28日星期一

《电脑爱好者》讨论名人博客话题


  由《电脑爱好者》召集的此次讨论,邀请到了新浪博客的候总、syworld的金总以及我儿子非常崇拜(当然我也挺崇拜)的月亮姐姐。


  大家聊起来忘记了时间,原定一个小时的讨论竟然持续了二个多小时。


  贴几张照片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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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留神,自己站在了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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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不象要投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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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亮姐姐比电视上漂亮得多

2006年8月23日星期三

招聘实习律师若干名


要求:


1、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证书;


2、能够提供存档证明以供办理实习律师手续;


3、能够熟练操作办公软件;


4、品行良好,踏实好学,具备一定经验优先。



请直接发邮件到yuguofu@gmail.com



我们会根据情况约见。



Technorati : ,

2006年8月17日星期四

也谈“流氓软件”的定义


  今天看了keso的一篇文章,立场鲜明地讨论"流氓软件"的定义。


  我个人认为,如果单纯从什么叫"耍流氓"角度来讨论"流氓软件"的定义,恐怕都只是一场闹剧。


  在做任何界定的时候,都要有一个标准。对于没有标准的争论,最终会沦落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糊涂账。


  在现实社会中,之所以流氓被抓,是因为刑法中专门规定的"流氓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流氓罪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1项,是对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流氓罪中的严重犯罪分子加重处刑的规定。

  在刑法上,流氓罪
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流氓罪行虽然往往使公民的人身或公私财产受到损害,但它的本质特征是公然藐视法纪,以凶残、下流的手段破坏公共秩序,包括破坏公共场所的和社会公共生活的秩序。


  而我们讨论谁算是"流氓软件"时,我们并没有这样清晰的规定可以遵守。


  因此,我建议大家还是换一个命题为好--"什么是非法软件,什么是软件的非法功能?"


  这个问题是好回答的。


  因为我们有了明确的尺度,那就是法律!

2006年8月14日星期一

作客赛迪网嘉宾聊天室


聊天主题: 互联网"丑陋"现象
[系统公告]: 于国富进入了聊天室
[系统公告]: 曹丽辉进入了聊天室
[系统公告]: 网友进入了聊天室


这里是视频直播的入口:


http://group.ccidnet.com/saidi/os2.html



曹丽辉: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非常高兴请来了盛邦中国法律顾问有限公司首席顾问于国富先生,同时他也是北京德克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首先请于先生跟大家打个招呼。
于国富: 大家好。
曹丽辉: 您的最新头衔是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博客研究组的委员,您介绍一下研究组的相关情况吧?
于国富: 博客是现在很热的话题,逐渐形成了一个很新的形式。考虑到这方面,我们社会各界所做的研究工作还很不够,所以互联网协会成立了这样一个组,8月2号开了发布会,当时有互联网协会的领导,有信息产业部的领导,中科院的领导出席,也有博客领域十来家比较大的BSP参与。同时有十几个个人专家组成的委员。有吕本富、吕博旺、还有我等作为首批委员。大家共同任务就是为互联网领域博客这个新生事物做一份研究方面的工作。争取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于国富: 我今天发表的看法不代表博客研究组更多的是个人的看法跟大家交流学习。
曹丽辉: 博客在我们国家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文化样态,就现状来看,是否可以这样评价?
于国富: 可以这样平角已经形成了一个文化样态了。首先从参与者人数来讲,有媒体研究参与者已经数以亿计了。除了博客的写作者以外,还有大量的博客阅读者。加上他们在内整个互联网参与到博客文化形式的人已经相当多了。当然博客研究组现在也在做在线的调查,调查一下博客这种现象到底影响到了多少人?大家对它的看法到底是什么,各位网友如果感兴趣可以到合作的网站上有一个在线调查的连接,咱们可以填写调查问卷。
曹丽辉: 博客不仅涉及到参与的人数更多的是业界引发了一些问题,比如像在博客上互相指责,暴露隐私等问题,您认为造成这样的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呢?
于国富: 咱们看到了在博客上侵权她们名誉权被诉讼到法院的,也有抄袭别人的文章被暴光的。所有这些现象都能反应出同一个根源,就是参与博客写作的人还有很多人深层次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博客是新技术带给我们的一种崭新的应用。对于每一个人想有的言论自由是充分的尊重。与此同时,我们在网络上的言论,和我们在传统的场合下的言一样都要承担责任。同样在博客里发表的任何言论也是我们的言行,也要对它承担责任。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大家可能有一种误会,在传统的媒体上发表的文章要非常注意要对它负责任。
于国富: 而在网络媒体上或者我的博客上发表的言论就不必承担责任了。因为这些言论是虚拟的,或者说它仅仅是我的日志而已,这是不对的。因为网络也是实实在在参与到生活中来的,是一种媒体形态。大家对于网络言论里的博客言论同样要承担责任。而且这种责任甚至有可能会比在传统的场合发表言论责任要重。为什么呢?因为互联网是新兴媒体,传播速度相当相当快,我现在在这儿发表一个言论,可能立刻就传到了地球的另一端。这种言论如果有负面影响的话,这种负面影响创造度、深度是不可限量的。所以对于网络言论要承担更大的责任,要更加谨慎。这也是我觉得博客领域经常出现问题一个深层次的原因。
: 所以建议写博客的作者也要加强法律意识。
于国富: 我经常看到一些优秀的作者写一些优秀的评论,下面的评论来自哪里,有的是直接上来做广告的等等,这种他们的法律意识也有待提高。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捍卫你说话的自由,但是这方面的言论一定要有一个底线,这个底线就是不侵犯他人的权力。
曹丽辉: 这个底线这个度对普通的网民来说有的时候很难把握?
于国富: 比如说什么样的具体是侵犯了什么法律?或者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包括民事的?行政的还是刑事的?这方面我们广大的网友不像律师一样那么清楚。但是起码有一点法律是浓缩的道理。它的来源是道德,我们发表任何言论的时候,如果法律上界定不清楚,那么从道德上界定。符合道德底线的也就符合法律底线了,这时一般来讲。
曹丽辉: 普通网民所能了解到的就是通过一个一个的实例,比如像8月2号宣判了被称为博客第一案的也是侵犯名誉权的中国博客网被判致迁,并赔偿1000元,您认为这个结果将对波谱引起的纠纷和诉讼起到怎样的影响作用?
于国富: 这1000块钱对原告来说仅仅是一个弥补,但是对博客领域来讲是有标准性的意义了。毕竟它是第一次揭示了博客上的言论要承担责任。而且把它具体到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而且具体到了承担多少钱的责任?这一点还是有非常非常突破的意义的。同时,大家也都了解到,这个案子也不是单纯的孤立的案子,目前北京这边也有另外一个案子在做,大家也非常关注。其实,所有的这些案子不管是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可以起到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界定一下侵权与维权之间的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讲它有很重要的标志性的意义和教育性的意义。
曹丽辉: 博客网除了博客与博客之间,博客与博客网之间,博客提供者他们各自的法律和义务分配是什么呢?
于国富: 每一个博客写作者对我们所创作出来的博客作品应该是享有著作权的。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它跟版权同一个意义。但是同时博客服务的托管商,BSP它对博客服务也存在一定的权力,它的权力到底在哪儿,以及有多少?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约定。比如博客写作者和BSP之间相互约定是什么?我发现很多BSP用户协议、或者使用条款在这方面约定的是相当不清楚。
于国富: 比如我在微软的博客网站上有我的博客帐号,我有一天突然点了博客首页下面的使用条款,我发现里面有一句是"这个服务所有内容的版权都归属于微软公司",是不是说我写的博客内容和微软网站的版权一起都属于微软所有了呢?这是需要澄清的。这方面我并没有在使用条款里看到澄清的语句。我说的这个BSP也是巨无霸级的BSP了,它的约定都有不清晰之处,其他的小一点的BSP它们也存在同样的情况这方面需要我们发觉、研究。从而把博客和BSP之间的关系弄清楚。之前大家讨论的更多的是博客上面的广告,它的收益到底应该归谁所有?一个博客受到大家的广泛浏览,是博客上面的广告能够卖得利益的前提。如果没有人看当然没有广告收益。大家得以喜欢这个内容,并且对它感兴趣去看,应该来自于两个方面。
于国富: 一个是每一个博客作者写的内容应该是吸引人的。另一方面也来自于BSP博客服务的页面设计美观程度,以及用户的易用性等等。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才导致了这样的广告收入的提高。到底谁应该取得这个广告的收益呢?如果取得的话这个收益怎么分配?目前来讲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约定。
曹丽辉: 所以说还是灰色地带?
于国富: 对。立法也没有考虑这块,司法方面也没有相应的案例,学术界现在也在讨论的过程中。
曹丽辉: 但是博客商业化的呼声依然很高。
曹丽辉: 据我了解于律师也是在新浪上写了博客,点击率也是相当高,您写了一篇文章如果有争议的话您会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因为我们了解韩寒、郭敬明因为博客上甚至骂起来了,如果说您本人会是什么态度呢?
于国富: 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捍卫你说话的权力,但是你说的话不能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我写的一篇文章引起了争议,首先要自查,到底我写的文章是对还是错。到底我自己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我有没有抄袭别人,有没有暴露别人的隐私,有没有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如果这些自查完了,还有争议的话,我分析这个争议是什么情况?这个争议也可能是从学术指责,我虚心接受,这对我来讲是一个提高。也可能有的一些是人身攻击有客观造成了捏造事实的,对于这些我该删帖删帖,没有触及到底线的情况不如摆在那儿让大家看。
于国富: 因为网络确实什么都有,不可能只把精英放在网上,草根不允许他存在。所以首先区分情况,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这可能是一个正确的对待。否则的话,我看一些知名的博客,他们说我的博客就是我的空间,你不喜欢你不要来。如果一个博客大家非常感兴趣,浏览量上千万,回帖几百个,真正删是删不过来的。
曹丽辉: 互联网的精神就是在于它的开放性。
于国富: 我们写博客也是渴望着别人评价。
曹丽辉: 有统计数据说有77%的白领写博客,可能就是暴露自己的隐私,这可能也是疏解压力的方式。
于国富: 如果博客暴露自己的隐私,那没有问题,这是放弃了自己的隐私权的问题。但是写博客暴露他人的隐私,这就触及了法律底线了。我们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司法解释,就是侵犯把人的名誉权,一种是上来就侮辱毁谤,另一个就捏造虚假的事实,再一个就是揭露他人隐私。
于国富: 所以我们写博客的时候尽可能的不要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可以暴露自己的隐私,但是尽可能的不要暴露别人的隐私。另外有一些博客的写作者,因为每一个人都是社会中的一个人,有些人写作的时候可能没有办法把自己定位的很清楚。有时候会把自己的工作也写到博客里,这个时候有可能会暴露整个单位的商业秘密,也会有一定的不良影响。所以我们写博客之前最好界定一这个博客是单位授权我们做的,还是纯属个人行为,如果个人行为尽可能的不把单位的内部秘密、工作安排的东西写到上面去。这样我们才能成为一个比较严谨的博客。
曹丽辉: 现在大家关注比较高的就是关于网络暴力,这个词的提法来自于前段时间网上的"铜须事件"、虐猫事件",来自网络来自民间的审判力量超乎人们的想象,您任何看待这种现象?
于国富: 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等等都明确宣扬暴力、色彩的内容在互联网上。首先这种网络暴力是不对的,其次由于网上的情况导致网下暴力,比如群体性的攻击某一个人,给某个人打骚扰电话等等,这种情况也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不管是虐猫事件引起的公众行为还是"铜须事件"引起的公众行为,都可以向我们揭示网络新兴媒体它的社会影响力是相当相当大的。我们应该从正面引导这种社会影响力。尽可能使这种社会影响力能够趋利避害。
曹丽辉: 网络审判您觉得这种定义、概念成立不成立?能不能有这样的提法?
于国富: 网络审判如果加个引号更合适。因为它毕竟木是从诉讼法角度来讲的审判活动,也没有正式的审判员参加,它是比喻性质的。我最近看到有虚拟的法庭出的虚拟的判决书,这可能更接近于网络审判了。前一段时间有一个案子炒比较活,就是沈阳的一个博客网民叫陈晨(音),有几个比较热心的网友根据网上透露的素材以及双方公开发表的言论他们做出了一个判决书。判决书有首部就是原告、被告、案由、诉讼请求是什么?也有经审理查明,这是事实部分。
于国富: 再有本院认为,这是适用法律部分。最后其有上诉对事实的认定,然后判决如下应该赔偿多少钱等等,直接拿到我们面前这就是一个判决书。只不过它是一个虚拟法院出的法你的判决书。这种判决书不具有事实效应,但是在网友心目中可能有一定的影响,这也是一种网络审判。当然这种审判不能以干扰正常的审判活动为目的。
曹丽辉: 它对现实的司法审判是否会有一些影响呢?
于国富: 这种审判跟审判员本身的专业素质有关。因为《宪法》规定审判人员依法独立审理案件,即使是领导、人大代表也没有权利直接干涉到审理的案件中去。网络的审判它制造的是一种舆论压力,真正素质非常高的审判员他审理案件只是从自己审理的案件查明事实,以及自己对法律的适用去审理的,不受任何外界影响。这种外界影响取决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深度,他理解的越深,内心越确信自己查明的事实,受外界的影响力越小。
曹丽辉: 网络暴力对社会、文化有怎么正面或者负面的影响?
于国富: 正面的影响是给大家揭示了另外一个宣扬正义的渠道。但是这种负面影响还是相当大的。首先这种网络审判甚至网络审判后面所带来的暴力,它是很容易受到一些偏见的。因为从社会心理学角度来讲,大家都做某种不确定的事情,或者大家都确认并非事实的事实,大家可能做出来与法律相背的行为。大家可能有一种意识就是法不责重,干脆大家一起去如何如何,这可能会造成一些不良的群体性事件。这对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社会秩序是有害处的。另外,我们坚持还要依法审理任何案件,不能每一个人都有权利直接接触到案件的执行过程。
于国富: 这种网络审判一方面有审判,另一方面可能还有执行,这种执行给被执行人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即便他理应受到这种伤害,也应该由国家强制机关来做,而不应该由老百姓来做。如果这种执行最后被证明是错误的可能我们连弥补的手段都没有。所以这个负面影响还是非常大的。
曹丽辉: 我们也看到报道说电话被公布,甚至有网友到当地调查,当时受到舆论的压力非常大,甚至丢了工作这种现象都有。
于国富: 所以负面影响相当大的。如果说确实应该受到审判,制裁确实应该由国家强制机关来做。
曹丽辉: 我们这次做的专题互联网"丑陋"现象,不仅包括网络暴力,也包括网络色彩,甚至包括流氓软件,互联网企业发展目前存在一种病态混现象,就是以流氓软件肆意圈占客户资源,众多网民也在控诉流氓软件的恶行,流氓软件出来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是否有行业规范或者法律手段来消除流氓行为?
于国富: 其实从法律来讲我更愿意讲合法的软件和非法的软件,软件中的合法功能和非法功能。首先讲流氓软件或者恶意软件,势必有一个判定的误区,我们怎么样判定一个软件是流氓软件?有标准吗?没有。或者我们怎么判定一个软件是恶意的还是善意的,也没有这种标准。没有标准的情况下判定一个软件的身份,并且想要对它采取什么措施,这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也缺乏一定的根据。但是一旦把它界定为合法软件或者非法软件,或者软件的合法功能或者非法功能,就有了判定的标准,标准就是法律。这样一来有了现成的标准,接下来就是按照法律去给它进行相应的处理了。对于非法的软件我们对它的制作者、发布者予以制裁。对于违法的功能我们要求厂商予以删除,这样一来才能最大限度的禁止或者说消灭流氓软件的现象。
于国富: 我回答这个问题也就回答了为什么现在流氓软件那么多?第一大家脑子里没有统一的标准什么是流氓软件。很多厂商有侥幸的心理,没有抓现形就可以做这样的软件,等被判以后再说,这是厂商的侥幸心理。另外每一个被流氓软件所害的用户,他们并没有很高的维权意识。
于国富: 比如有的人说我的电脑不知道被谁安的插件,时不时的跳出一些网页,甚至电脑格式化重新装了。真正大家站起来追究非法软件的制作者,要求他承担侵权的情况有几个?几乎没有。这也是对这种流氓软件的纵容。希望大家能够再发现流氓软件的时候举起自己的法律武器对它进行分散。"让他们淹没在人民战争的洪流中"。我们有看到一些厂商开发一些比较好的程序,用这些程序使非专业人士识别电脑中恶意的软件,并且对这些软件进行屏蔽、删除等等。这也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如果说流氓软件的现状是流氓软件很多,受其所害的用户很多的话。这种反流氓软件的软件它的用户可能会相当多。人们可以从反流氓软件中得到那些流氓软件都得不到的利益,也是很大的市场。
曹丽辉: 希望我们有厂商能做这方面的尝试。我们从大的互联网法律环境来看,欺诈、色情、暴力越来越多,互联网亟待有一定的法律监管,目前这方面的立法进程怎么样呢?
于国富: 互联网立法一直没有停,包括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最近颁布了《互联网著作权保护办法》等等,这些都是不断的在颁布出台的过程中。当然这些立法也存在一个问题,网络立法往往层次偏低。法律体系里层次从高到低,首先是《宪法》其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然后是各个部委通过的行政规章,再就是地方性的条例。目前网络立法大部分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次,很多还是在部门规章的层次,这是需要我们后面进一步做到的抬高法律的效率。再一个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和一些欧美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同的。欧美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判立法,每一个法官审结某一个案子的时候,这个案子的判决所确立新的原则已经可以作为下一个案子中所引用的法律,这是法官造法的过程。我们国家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对于成文法国家来讲立法过程就有严格的程序。
于国富: 比如说谁提出提案,经过多少次表决,表决通过以后要多长时间颁布实施?一个法律从社会需要它到制定出法律的草案,到审议通过,中间可能会有一个漫长的立法过程。这也是我们国家网络立法显得不足方面的体制方面的原因。
曹丽辉: 具体到普通的网民,如果我们现在打跟互联网也许的官司的时候,您认为现在有哪些困难呢?
于国富: 首先是网络举证,不管是他人侵犯了我们的名誉权还是肖像权、隐私权。这些往往都是以网络言论合乎帖子的形式出现。在我们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的时候对方可能已经删掉修改了。为了防止被修改以后我们的诉求没有依据,首先要把现象给它固定下来,需要去做公正。网络证据保全一方面不是大家经常做,会比较生疏,另一方面也会有一定的费用支出。我印象北京市网络证据保全是1000人民币,是以一个公正案子来算,不按照一个或者两个网页来算的。另外,从管辖角度来讲,如果有人在网络上抄袭了我的作品,或者暴露了我的隐私,或者侮辱诽谤我。我到底应该是到他所在的地区法院起诉他,还是我所在的地区法院起诉?这就涉及到网络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还有一个方面就是确定被告方面,因为网络上有一些人是用实名,有些人用的是ID。比如沈阳秦陈(音)仅仅是一个笔名,对于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你所要确定的人他的真实名称,并且把这个真实名称跟网络上的言论划上等号?这也是网络维权的一个难点问题。
于国富: 当然随着网络不断的发展,网络实名也不断的推进,这个问题会逐渐的变得更好解决一些。
曹丽辉: 对于普通的网民来说还是有很大的难度的。
于国富: 这就需要广大网民维权的时候尽可能的咨询一些法律方面的老师,得到及时的帮助。
曹丽辉: 网上购物现在也越来越多了,遭遇到网络欺诈的网民保护怎么样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于国富: 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有平台的网络购物,比如淘宝、易趣等等,就是一些C2C的网络购物。如果说我们受到了欺诈可以找一个平台运营商,要求它至少要给我们提供对我们进行欺诈的人他的登记资料,以便我们查询到底是谁做了欺诈行为。对于淘宝这样的也有类似的措施,比如支付宝等等也是大家可以采取的。另外一种情况就是真正的C2C,没有任何的中间平提,直接跟对方联系。这种情况我建议交易发生之前就核实好对方的身份做好一定的准备。因为"隔山买牛"风险更大。如果说已经被一个不知名的人骗到了钱,而且数目很大的话,我建议大家及时向公安机关保安,由公安机关处理。
曹丽辉: 现在互联网是现实社会的映照,更需要法律条文的约束,也像一个生态环境一样,如果某一个结点遭到破坏,可能整个社会体系都会遭到破坏。您最后给我们总结或者评价一下目前互联网存在的一些问题,或者怎么样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呢?
于国富: 网络上总体来讲是很阳光的,很积极向上的现实社会的延伸。但是就像所有的事物都有好的一面坏的一面一样,网络也是双刃剑。新的技术能够给我们带来新的体验和便利。但是退市,滥用体验和便利的话有可能会给我们地来更大的伤害。所以在网络领域我们一定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机关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大家就同做出努力,才能使网络环境越来越净化,网络才能真正成为有利无害的,人们幸福生活的一个工具。
主持人: 非常感谢于律师跟我们网民进行了交流,让我们从法律角度,权威角度解读目前互联网存在的问题,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今天聊天到此结束,谢谢于律师。
于国富: 谢谢赛迪网提供这样的机会。


(内容未经于律师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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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3日星期日

我在“共享软件国际论坛”上接受现场提问


提问:能不能注册一个大产品以后相应子产品都注册完了?

回答:如果大产品包括子产品,本身已经注册完了,如果从商业销售的角度来考虑,比如有可能单独销售。另外就是关于源代码保密问题,前后连续30页是普通的方式,还有例外缴存的方式,有部分代码是要覆盖的,有一些代码是要进行封存的,这些方式是可以进行选择的。

提问:现在产品注册,因为我们产品必须在国外销售的他要求必须有一个中文名,英文名作为简称或补充来注册。如果在国外发生侵权案件会怎样处理?

回答:关于名称没有特别严格的规定,名称之中包含英文并不被禁止,全称完全是英文不合适的,建议把英文后面加上软件或系统两个中文字。

提问:我一个朋友购买一个类似于网络赚钱的软件,是明码注册的软件,买了正版用户以后,发现自动向软件提交注册信息,反馈信息的形式,没有取得想要的效果,有一次帮他分析这个软件,发现这个软件提交信息提交一个国内的IP地址,也是国内比较有名的门户网站IP,由这边发了一些邮件和原来注册国外公司的原始邮件有区别的,这可能存在欺诈行为,我朋友能不能作为软件正版使用人提起对软件作者的诉讼?作为共享软件的作者为了保护的软件权益,可能会做一些相对过激的行为,比如我软件被破解了,如果发现被破解,可能把使用破解的用户硬盘塞一些垃圾,或者做一些格式化的危险功能,是否可以做,如果不可以做,我们底线在哪儿?

回答:第一个问题是关于软件的质量合同纠纷,软件到底具备不具备所宣称的使用功能,如果某一个软件宣称使用功能没有在软件里达到应该是一个欺诈行为,按照中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这种情况至少可以要求退货的,如果欺诈行为明显,可以要求得到双倍赔偿,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首先是取证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能不能以牙还牙的问题,当年江民公司有一个硬盘锁,你用盗版软件把你硬盘锁了,让你蒙受巨大的损失,首先不提倡这种行为,在法律界有一个通常的说法,以侵权对侵权,这种情况双方都应当承当自己侵权的责任。有人打你一下,可能打了一个包,你拿刀扎了他一刀,你们双方都是属于侵权人,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给他人造成的后果。而不能说他先侵我权,我后面侵他权。制裁性只有国家制裁机构才能使用。如果有人扎你一刀,我们让公安机关关他几年。

提问:我们查到IP地址提供虚假信息,这IP地址提供商是否要承担责任?

回答:它是共享软件编写者提供,还是它也是受害者呢?

提问:如果是虚假电子邮件的产生源头,是否有这个责任?

回答:如果是一个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只涉及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是一个侵权纠纷,看谁侵犯你权利就可以。


(以上文稿未经于律师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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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2日星期六

我在共享软件国际论坛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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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8月12日论坛现场,于国富律师谈共享软件代码编写过程中会遇到的法律问题的全部内容:


主持人:我们共享软件在日常销售和代码编写过程中会遇到哪些法律问题,我们请于律师给我们做出详细的分析。

于国富:大家好,非常感谢主办方给这样一个交流的机会,所谓国内最著名确实不敢当,在共享软件这个领域我和大家渊源比较深的。现在共享软件的人也在搞网络软件也在做网络的营销。我是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的委员,做网络营销不可能没有域名,.CN都属于中国互联网络中心,我系中国互联网络中心的顾问,从这几个角度来看和大家的渊源很深,不用说和一些老的共享软件作者本身就有很长的工作关系。这两个行业之间有相互的关联,同时作为律师,像学外语一样,做得本行再通也仅仅得到一项基本的技能,你什么时候才能有一技之长?要和专业结合起来,实际上我对于共享软件或者对于软件这个领域了解也是跟共享软件的作者,软件的作者,软件的厂商不断进行沟通拆学到的一些东西,今天虽然我站在这,我也是本着学习的态度。


一开始给我的题目是《共享软件的法律困境》,这题目我感觉不太合适,困境有点走投无路的感觉,所以不如把困境改成环境,中国共享软件的法律环境如何,法律环境是非常大的概念,今天就几个大家比较关心的方面谈一下。谈到共享软件不能不谈版权的问题,我出席任何一个讲座任何一个会都跟大家先明确一下概念,所谓版权就是著作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版权和著作权是同一用语,以前有一个记者问我,某某软件版权问题我们按什么法律处理?我说按著作权法,记者说怎么版权按著作权法,这是一个概念。


共享软件遇到的问题首先是盗版问题,我们辛辛苦苦开发出来共享软件被其他人改头换面拿去卖钱,或者干脆不改头换面,你的软件还是你的软件,我通过卖你的注册机、注册码换钱,或者既不卖注册机、注册码,直接把你软件破解掉赚钱,这都是共享软件作者非常头疼的盗版问题,怎么解决这些问题,要谈这些问题的违法性没有必要,大家都知道著作权法禁止这种行为,未经著作权许可,禁止传播销售等行为,这行为肯定违法侵权的,我们要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看盗版软件传播渠道,盗版的人要获利我们掐断获利的手和获利渠道我们可能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经过分析渠道可能有这么几个,首先一个最近大家反响比较强烈的,有人通过淘宝、以及一些新的P2P网站直接销售盗版的侵权软件,对于这些我们按照著作权法还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先给淘宝、易趣发一个函,明确告诉它你某一个商户,某一个连接地址上面软件侵犯我权利,要求你删除,如果函发出没有被删除,我们可以直接要求淘宝、易趣来承担责任,如果删了还不算完,我们有权利要求淘宝、易趣提供销售人的资料,并且追究这个侵权人的责任,这是对于这样一个渠道的打击。


有一些网站是注册很类似的域名,比如我的域名是yuguofu.cn,我可能销售一个软件,是30、50、100,其他人利用我软件的声誉,注册一个非常相近的,他注册一个yvguofu等来骗钱,对于这种不可避免要使用域名,我们国家对于互联网的监管,对于域名这一块管得相当严,首先要备案,如果没有备案,这托管商不允许进行域名转发和域名主机托管,虚拟主机的提供,一旦遇到这种情况,这个网站没有进行备案,直接发函给他的托管商要求托管商停止它的空间和域名的解析,如果这个网站没有备案,那就停止解析,如果备案了没有违反相关的备案法规,它备案以后就可以直接追查这个人,备案人是单位我们被告就是单位,备案人是个人,侵权人就是个人,我们可以想当地公安机关举报,要求他们追究这个责任,也可以相当地通信管理局举报,要求通信管理局直接查处这个网站。还有一些比较大规模的破解站点,目前正规软件下载站,包括华军、硅谷下载站等不存在严重的破解软件下载行为,很多小网站存在大规模下载破解软件,下载注册机、注册码网站,对于这类网站,可以想当地通信管理局举报,查看它是否备案,追究它的责任,这可以行使共享软件作者的权利。有的朋友说我们平时特别忙,一个一个打击太难,这实际上是一个合力的问题,如果我们大家合力去打击,比如有这样一个联盟,我们这个联盟里面大家都在同一个社区里面,如果我们感觉某一个网站太过分了,我们一起做这个工作,对大家时间精力的消耗还是值得的。这是共享软件遭遇盗版情况如何处理,简单就是这么几个原则性的问题。


讲到共享软件遭遇他人盗版的情况就不能不反过来讲第二个问题,共享软件所面临的反盗版问题,这些都是我亲身经历的,前一段时间有一个国内比较著名的共享软件作者跟我联系,现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有一个国外的厂商,非常著名的汇编语言厂商给他发函了,要求予以赔偿,说这个函里说我们对你软件分析,我们做共享软件肯定要提供下载和传播,我经过对你软件分析,你用我的汇编语言编的,我们没有查到你购买合法授权的材料,所以你是使用盗版的软件编写的这套软件,这是一个商用行为,所以要求你承担侵权责任。我相信在座的各位,或多或少已经用到过或者将要遇到这个问题,所以这次会有必要把这个事说一下。


首先要分不同的情况来分析,按照我的经验,我处理这情况有百十起了,大部分这是属于商业推广行为,这些给你发函的单位,有可能并不是软件的著作权人,而是在国内的合作伙伴,它的目的实际上是要求你购买它的正版软件,甚至最终和解方案就是高价购买他两三套正版软件,他放过你,如果你要求他找你法律顾问谈这个问题,他可能歇了,找下一家了,这要和我们国家法律状况联系起来,每一个共享软件作者承受能力相对有限的,在国内提起一个知识产权的诉讼成本相当高的,尤其对于国外的软件权利人来讲,他们总部设在国外,他们软件著作权登记总部名下,如果在国内提起一个诉讼告我侵犯它的版权,他首先要把他的授权,商业登记证做公证和认证,这是在他的国家做当地的公证,到中国在他国家使领馆做认证,然后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这里面至少要包含律师费、公证、认证费,案例受理费,从时间来讲,这准备过程长达数月,这时间里面操作这事人员的工资有多少,整个算下来高达几万块钱,他从你那起诉得到的钱数远远少于这个钱数,所以大部分情况都属于商业行为,要注意不要轻易上这种当,花这种钱,最好遇到这种情况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或者兜一下圈子看一下他的真实目的。


但是也不排除一些追究你的责任,你软件做得相当大,或者你有相当大的经济实力,你的证据在它那相当明显,都有可能。国内做共享软件或多或少会有一些使用行为,包括你的操作平台可能就是微软的Windows,你的编程语言有可能就是VB等,这些东西你可能没有买,也有可能你编写这个软件没有用盗版软件,但是你压缩打包生成安装文件用到一些软件也没有授权,这可能会有一些问题。最近有一个软件厂商在国内进行各种清理活动,也在发函,所以如果有人用这个安装打包要进行更换。而且这个软件厂商找到你的时候,这个问题可能比较严重,因为这个软件是一个打包软件,你如果用德菲尔编写一个软件,这是盗版,从你这个软件并不能看出盗版,或者即便能看出来盗版,只有他自己知道,他不会吧在你机器里做什么样记号透露出来,也就是不能拿出来做陈堂证供,而这个不同,他不仅仅是这个,还有其他的插件,还有一些其他的辅助软件,这需要注意。这是关于共享软件作者面临的反盗版问题。


另外是共享软件面临的从业风险,有一些是专业24小时共享软件作者,有一些可能是业余的共享软件作者,你自己有自己的工作,有自己的敢为,一般共享软件的作者在单位也是一个软件开发,这时候就面临你所处单位和你本人之间的利益纠纷,以及你作品是你的作品还是你单位的作品,相关前来是你个人还是你单位,如果你个人进行销售或行为是不是侵犯了单位的权利,是不是要承担责任?前几天刚刚会见一个犯罪嫌疑人,平时我是不接刑事案的,除非是一个软件案子,而这个案子就是一个软件案,犯罪嫌疑人之前刚刚从大学毕业,和一个做企业短信的公司签了一个开发合同,之前它就有一个自己的共享软件,叫DD短信软件,被这个厂商看重了,说你要不然开发一套企业的软件?当时他把这个合同签了,3千块钱。当时在合同里面写了,这个软件的版权没有进行任何的约定,而是开发出来以后他自己仍然可以自行使用,这个软件开发出来交给企业,企业就进行市场销售,相安无事,3千块钱也给了,之后从这个企业出来的离职员工加入另一家公司,和这公司是相竞争的,后来这个人找到他,说再开发一个软件,还是企业软件,而且尽可能和原来差不多,这共享软件作者一想,原来合同只收了3千,另外我在合同里也说了还可以自行使用,那就给你开发,他就给后来厂商又开发了一套软件进行市场销售,前面这厂商发现后面厂商的软件和自己几乎完全一样,就直接起诉后面这个厂商侵犯我软件著作权,起诉到法院,后来这厂商说我没有侵犯,我这也是花钱委托别人开发的,还花了1万多块钱,就把他追加为这个案子第三人,作为案子的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他承认后面这个软件确实是我按照后面这个厂商的要求仿造前面软件编的,因为前面软件也是我编的,而且我也规定有使用的权利,我认为我把它再编给另外一个企业也是我使用的行为,所以我并不侵权。这案子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判输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法院认为版权应当归属第一个厂商,里面所约定可以自行使用并不构成对于版权的约定,对于版权有一个怎样的标识,是版权页上,比如在关于还是在版权页里都有一个是属于哪个公司的,这个软件编的时候,按照第一个厂商的要求就写了第一个厂商的名字,法院认为这就是双方对于版权的认定,这版权属于第一个公司,而且开发者也同意这一点,因为这软件是你看法的,这肯定是你写上去的,你写了等于你同意这个软件是他的。这案子在第二中级法院被判输了,正上诉的过程中,那厂商不打民事官司,直接举报公安局,后面厂商的法律代表人,还有他本人被关押到看守所,目前也刑事案子没有开庭。说也么多主要提醒大家,版权领域涉及大家的身价性命,一定要注意。如果是委托开发一个作品,最好先跟委托方有一个明确的版权方面约定,如果有这方面的约定,约定版权归厂商,那你索取相应的价格不要怕这个合同谈不成,如果你想保留这个版权,你就要把它明确约定合同里,这版权规我受委托人,这样才能保证你对这个版权有一个明确的判断。另外有一些厂商确实要求你在版权页里面把他的名字打进去,或者OEM或者什么其他的方式,对于这个方式如果不认可,希望你在委托合同里明确注明,写一句话就行,版权页对于版权归属的说法,仅是为甲方方便销售使用,并不是双方对于版权的约定,以免之后自己被套进来。如果我们已经把版权归了委托方,后面要尽可能重打鼓,另开张,不要再前面已经编制的软件,或版权归另一方的软件修改加工,尽管这软件是你编的,这也的确侵权。


对于我们所在单位讲一下发条,著作权法规定,接受单位工作任务开发,并且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基础条件的作品,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视单位作为作者,如果你擅自拿出来作为自己的软件销售,并擅自转让,这是侵权哪怕只有你一个人参与这个项目。有另外一种情况,是单位有权利优先使用,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但并不是由单位来承担责任,也不是利用单位的物质基础条件,排除这两种情况,既不是完全单位的工作任务,又没有利用单位的物质基础条件,就是每一个人的基础作品,我建议大家尽快办理相关的著作权登记手续。


关于软件著作权登记,有很多共享软件作者跟我说给,这登记后会得到什么?没有登记会得到什么?知识产前三大支柱,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另外两大支柱完全不同,商标权是申请商标注册并且经过发证以后才拥有这个权利,专利权也是。著作权是作品一旦创作完成,作者就自动享有这个著作权,不需要做登记手续,也不需要做澄清,甚至不需要你发表,但是有一点从实际操作来看,你如何证明这个软件已经产生了,你如何证明你是这个软件的作者,这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比如我昨天晚上加班,夜深人静的时候只有我一个人情况下,我完成某一个软件,当天晚上就有黑客从我机器里拿出去在网上发表,这时候我们怎么主张我的版权,我可以说昨天晚上创作完成我就享有了版权,但是法律是尽可能还原一个案件事实,而不是做失控穿梭机看到这个事实,法律主张的是有证明证实,而不是你内心确定的,什么东西是证明?当然是官方的登记是最有效的证据。总不能说我同宿舍的舍友或配偶可以证明,这不行,这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人,凭什么让他在我书房呆着,而且那么晚,这是没有办法做其他举证的。对证软件著作权登记就是用于证据的东西,而提到证据不是用来打官司的,证据首先用来避免官司的,比如我们拿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我们签一个合同,对方就可以避免对我们左猜疑,右猜疑,担心你个人能不能承担起侵权的责任,如果这个软件是抄来的、抢来的,我跟你合作有很大风险,你把著作权登记证书拿出来,这是国家对于著作权的确认,首先跟你合作的时候不用承担法律的风险,对于你的商务合作有帮助。其次如果有人想抄袭你的软件,你在之前已经做了软件著作权登记,他做这种事之前要三思,这有可能避免他做这个事。所以软件著作权登记在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里面明确规定国家是实行软件著作权自愿登记原则,国家鼓励进行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下面说一下共享软件不正当竞争问题,这大部分是厂商考虑的问题,实际上共享软件作者要想做大,往往也逐渐发展成为厂商,或者虽然没有注册成一个实体,不叫什么公司或工厂,但你个人的经营行为也是一个厂商的行为,既然是一个经营行为就存在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情况,在软件领域不正当竞争,之前比较有名的,大家都清楚,百度和3721之间的纠纷,还有涉及共享软件的雅虎和超级兔子,这些都涉及我的软件能够把你软件杀掉,降低你软件的交易机会,或者我软件可以使你功能不正常,降低你在软件使用者脑袋里的信誉度。百度和3721的竞争就是这样一个问题,比如百度的搜索伴侣,在你安装了网络实名软件以后,百度搜索伴侣想要右键点击下载不可能的,要用左键点击下载不可能的,即便你下载了,想安装是安装不成功的,这典型是软件不正当竞争,经过朝阳软件和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审理,都确认了这种情况属于恶意降低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贬损竞争对手企业信誉是不正当行为。共享软件作者在做软件的时候可能也会遇到这个问题,首先不要想用各种技术手段去杀掉竞争对手的软件,大家在这个市场上的成功更多需要不断增加你软件的易用性和软件的功能,以及软件的使用价值来实现。而不能恶意屏蔽他人的软件,如果遇到别人恶意屏蔽情况,我建议走这么两步,第一步尽快取证,软件领域的取证和互联网领域的取证差不多,都涉及可能会很快被修改的问题,所以你需要做公证,公证应该是各地公证处都可以做,叫证据保全,你把对方对你燃烧进行屏蔽和恶意删改的行为再现出来,这可以到法庭上作为呈堂证供。还有一种是知名的共享软件可能遭遇到同名的共享软件竞争,比如超级兔子魔法设置,这是比较有名的共享软件,蔡旋我很早就认识,而且我帮他申请的商标著作权,大家也考虑一下,你共享软件想要做大,想要做得知名度相当高,最好先对你有识别性,有显著特征的名称一部分做一下保护,比如申请商标。比如你想做一个红太阳上网助手,你把红太阳注册下来,上网助手就算了,因为对于本类软件的功能和通用名称是没有权利注册商标的。


大家辛辛苦苦编共享软件也是为了实现经济利益,所以实现共享软件商业运作问题,下面讲一下共享软件商业运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商业运作无非涉及这么几块,第一块是关于销售,直销共享软件,这在国内由于共享软件注册中心是我的一个顾问单位,这种营销模式是值得提倡的,通过一些专门营销共享软件的网站或平台进行市场的营销。还有一个大家可能提出问题比较多的,我们在海外销售软件的时候涉及的税收问题。国内税法执行并不是特别完善,如果对方不向你索要发票,这销售收入属于想申报就申报,不想申报就不申报的状态,国外税务法律相当严格的,而且对于涉税的案件查处起来也是相当严厉的,所以大家可能对这方面非常担心,因为除了中国都是国外,法律制度太多,所以只能原则性的说,一般税法来讲,各国法律体制差不多,对于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属于属人原则就是你是我这个国家的人,你的收入就应当按照我的税法纳税,我们大家是中国人,首先按照中国法律纳税。还有是属地原则,你这笔收入是从我这个国家来的,你要在我这个国家纳税,这涉及你把软件销售到美国去,还要向美国的税务机关纳税,这时候需要你考虑问题相当多,我给大家一个懒办法,你销售的时候,把销售款项直接规定为税后,谁买你软件谁负责给你上税,谁负责解决税务问题。国外没有发票,国外往往是收据,这种收据你给对方开出收据,对方给你付过来这笔款,收据上就有这个选项,到底税负多少,税负由谁承担,我建议由买方承担,比你研究当地税法并且交税方便得多。你也可以通过一些国际销售机构销售你的软件,这样你跟国际销售机构的协议里面,可以要求它负责你的税收问题,你就不要管这方面。这要看大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于共享软件商业运作还涉及几个问题,比如大家最近比较关注的,有一个知名共享软件,Flashget,还有珊瑚版的QQ也卖了不少钱,我们共享软件能不能卖这么多钱,这也是大家所关心的问题。首先我认为人家具体怎么卖的涉及别人商业秘密问题,我们可以进行归纳,首先软件的销售由软件版权的许可或转让,我这个软件著作权本来就属于我的,我可以把它卖给你,你给我多少钱,双方签署好明确的合同以后,建议大家做软件著作权转让的合同备案登记,这样一来你转让才是完备的。另外一种情况是一种融资,你先把这个软件置入到你持有股权的企业里面,然后把持有企业的股权进行转让,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融资和运作,这种运作操作起来可能更复杂一些。


我的介绍就到这里,看看大家还有哪些问题。


(以上内容未经于国富律师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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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享软件国际论坛”上的发言提纲


  早就接到了中国共享软件国际论坛的邀请,作为他们的嘉宾发表一个演讲。由于这段时间比较忙,没来得及准备PPT和详细的讲稿,只是做了一个提纲,就上台了。


  提纲如下:


  一、与共享软件相关的版权问题


  1、共享软件所遭遇的盗版问题。例如某些P2P网站上的盗版销售、破解站点的下载、部分正规出版商的出版物中亦有盗版软件。


  2、共享软件所面临的反盗版问题。例如:编程语言的版权瑕疵、打包压缩工具的版权问题等。


  3、共享软件作者的从业风险。主要包括职务作品与个人作品的区分、避免侵害他人(尤其是自己所在公司)的版权、避免卷入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中去。


  4、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必要性和程序。


  二、共享软件的销售活动,如何纳税。


  三、共享软件与软件业的不正当竞争


  四、共享软件的融资和商业运作。包括版权转让、版权许可以及股权融资等问题。


  如果大家参加了以上论坛,并对我所讲的问题需要探讨,可以随时与我联系。



  BTW:在会上发现一个小小记者,可能是哪位专业记者的儿子。非常可爱,在他拍摄别人时,我抓拍了他几张照片。年轻有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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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0日星期四

首次使用Zoundry发博,测试一下


今天找到了这个离线发布博客的软件,先试一下,如果好用再向大家推荐。


另外,哪位能够教我一下。如何在这个软件中设置新浪的博客API。多谢啦。




Technorati :

2006年8月2日星期三

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博客研究组正式成立

2006年8月2日,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博客研究组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该会是由互联网协会胡理事长批复支持,得到黄澄清秘书长、杨君佐处长,毛伟秘书长的大力支持而成立的。

在这次会议上,我被聘请为该委员会委员。

图片链接:
http://www.lawyer8.com/pic/20068311405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