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6日星期二

blog给版权界带来的新课题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除某些特殊情况以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法人是该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因为上述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作品的存储及传播形式,并予以区别对待,所以,业界一般认为,互联网上的文字作品、图形作品、音乐作品等,与传统的作品并无区别,均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美国千年数字版权法(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简称DMCA)通过并实施之后,"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新兴的著作权表现方式逐渐受到法学界的认识和承认。
我国法院早在1996年8月审理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侵权案中,就借鉴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理念,判定被告侵权成立。
至2006年7月1日,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与方法的争论似乎已经可以告一段落了。但是,Blog这一新型互联网传播方式的出现,给互联网著作权法律又带来了暂新的课题。
Blog是Weblog的简称,最初是指”在网络上发布和阅读的流水记录“,被称为“网络日志”,简称为“网志”。blog这一形式传入国内以来,方兴东博士将其翻译为”博客“,并创立了”博客中国“网站。鉴于blog的发展早已超越了”网络流水账“的涵义,”博客“一词能够更好地表达这一新兴网络活动的内涵与外延,因此,这一叫法被业界广为接受。
Blogger即指撰写Blog的人。Blogger在很多时候也被翻译成为“博客”一词,而撰写Blog这种行为,有时候也被翻译成“博客”。因而,中文“博客”一词,既可作为名词,分别指代两种意思Blog(网志)和Blogger(撰写网志的人),也可作为动词,意思为撰写网志这种行为,只是在不同的场合分别表示不同的意思罢了。
但是,在本文中,为了准确界定用语的含义,除特别声明者外,笔者下文中所用”博客“(或”blog")一词,特指”网络日志“这一通过网络进行的信息传播与交流方式。
Blog通常由简短且经常更新的帖子构成,这些帖子一般是按照年份和日期倒序排列的。而作为Blog的内容,它可以是作者纯粹个人的想法和心得,包括作者对时事新闻、国家大事的个人看法,或者作者对一日三餐、服饰打扮的精心料理等,也可以是在基于某一主题的情况下或是在某一共同领域内由一群人集体创作的内容。
在大部分情况下,它并不等同于“网络日记”。作为网络日记是带有很明显的私人性质的,而Blog则是私人性和公共性的有效结合,它绝不仅仅是纯粹个人思想的表达和日常琐事的记录,它所提供的内容可以用来进行交流和为他人提供帮助,是可以包容整个互联网的,具有极高的共享精神和价值。
简言之,Blog就是以网络作为载体,简易迅速便捷地发布自己的心得,及时有效轻松地与他人进行交流,再集丰富多彩的个性化展示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
2006年8月2日,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博客研究组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笔者有幸被聘请为该委员会个人委员,负责该委员会中对于“博客”这一新生事物的政策法律研究工作。笔者在研究中发现了如下一些新兴的课题,希望在此抛砖引玉,和各位律师朋友进行学习交流。


一、博客版权属于谁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很显然,判断一部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主要看如下几个标准:1、是谁创作了这部作品;2、他是否属于某一组织,并且为了完成这一组织的工作而完成这一作品;3、是谁在作品上署名;

在传统的”作品“领域,无疑通过上述原则应该可以确定一部作品的版权归属了。但是,由于博客本身的一些特性,对其版权归属还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分析。
首先,有些博客写作者,其创作的博客内容与其在雇主处的工作紧密联系,甚至博客成为其与同事之间沟通工作的纽带。对于这些博客,我们很难说它的版权到底是属于作者本人,还是属于他所隶属的单位或者团体。就连德国总理默克尔也成为第一个开通视频博客政府首脑。在两分半钟的开幕致词中,她谈到了与德国足球队主教练克林斯曼和球员们见面的情况,并大力称赞球员们高涨的比赛热情。默克尔的总理博客,其版权到底属于她个人,还是属于他隶属的德国政府,目前似乎尚无定论。
再有,有些博客本身就是由一个团队负责运营的,例如"google黑板报"(http://www.googlechinablog.com/)的介绍中表述:" Google (谷歌)中国的博客网志,走近我们的产品、技术和文化"。可见,这个博客 是google中国的一个产品信息发布平台,它的版权显然不能简单地归属于写作它的那个人。然而,这里面的每一篇文章又都有个人作者的署名,如果按照署名确定权利归属的话,这一作品的版权又可以归属他本人享有。这一对矛盾应当如何解决呢?
除了上述明显属于团队博客的情况以外,部分BSP(博客托管服务提供商)提供了多人维护同一个博客的功能,这样,我们从外观上更加无从知道是谁发表了某一篇文章,当然也就无从确定到底是谁创作了某一个作品。
另外,由于技术和条件所限,大部分博客写作者都是把博客架构于第三方的服务器上。这些服务器有的属于专业的博客服务提供商(BSP),有的则属于博客写作者所属的单位。这就使博客的版权问题更加扑朔迷离。《Information Week》杂志曾经报道说,惠普公司(HP)管理软件业务部门的首席技术官(Chief Technology Officer)马克·泼茨(Mark Potts)曾表示,如果仅仅因为自己把blog建在了公司网站上,就把blog的著作权划归公司,他会感到不可思议。然而,在查阅了公司规定之后,惠普公司的一位女发言人表示,泼茨的blog的版权的确应该属于公司,而不是他本人。"员工发表在惠普公司网站上的任何文章,惠普公司都对其内容拥有著作权,blog也不例外。"该发言人通过电子邮件发表了上述看法。
笔者托管在微软的博客(http://yuguofu.spaces.live.com),其页面底部"使用条款"中称:" 本服务的所有内容的版权(Copyright © 2006)由位于美国华盛顿州(邮编 98052-6399) Redmond, One Microsoft Way 的微软公司和/或其供应商所有"。显然,笔者辛辛苦苦写出来的文稿,可能会因为这个格式条款而被微软任意主张权利。

以下是国内几家著名BSP对于博客版权的”约定“,使此问题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博客中国(http://blog.blogchina.com/)
博客网对其独立采编的或从第三方获得合法许可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软件、声音、图片、录像、图表等,拥有所有权和合法使用权。所有这些内容受版权、商标和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

中国博客(http://www.blogcn.com/)


8. 中国博客网所有的原创文章版权归原文作者和中国博客网共同所有,任何人需要转载中国博客网内文章,必须征得原文作者或中国博客网的授权。
9. 中国博客网有权将本站用户发表的内容进行非商业性使用,而不必事先征询用户的同意,如果中国博客网需要将本站用户发表的内容进行商业话使用,则需要事先以书面形式获取用户的同意。
10. 未经作者授权或中国博客网授权,不得非法转载本站内的任何原创作品。

Blogbus.com


4.3 由用户发表的原创内容Blogbus.com将拥有其使用权,版权归属于用户自己,用户转载、引用、编辑他人的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内容由用户承担其使用权和或版权负责。
4.4 Blogbus.com有对用户发表的内容进行查看、审核、删除的权力。
(以上引用,仅用于说明问题,鉴于互联网内容的可变性,上述版权声明可能会随时变化,以各该网站的即时声明为准)

二、RSS”聚合查看“给传统的"复制权"、"传播权"带来新的冲击

博客对于RSS技术和"聚合浏览"的支持,使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传播权"等分项权利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RSS(Really Simple Syndication)是一种描述和同步网站内容的格式,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XML应用。RSS搭建了信息迅速传播的一个技术平台,使得每个人都成为潜在的信息提供者。当我们发布一个RSS文件后,这个RSS Feed中包含的信息就能直接被其他站点调用,而且由于这些数据都是标准的XML格式,所以也能在其他的终端和服务中使用。

  目前几乎所有的博客平台都支持RSS聚合订阅功能。RSS聚合器是一个读取RSS文档并显示新闻项内容(或其摘要)的程序。大多数聚合器只要输入RSS的URL,就可以订阅到博客内容。RSS技术使读者阅读博客变得比以往更加容易。聚合器使得阅读博客的感觉就象是在阅读电子邮件,因为它们突出新闻项并将新闻项进行缓冲处理以便离线阅读。

简单来说,RSS技术是一种对网络信息进行自动化处理的模式,支持这一技术的软件或网站能够自动地将一个网站上的内容抓到阅读者的计算机硬盘上,供这一读者观看。新技术使得读者构建自己的”读者文摘“成为可能,他只需要订阅不同的博客写作者的博客feed就可以了。

随着RSS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络服务商开始支持RSS功能,使原本需要下载到读者本地电脑硬盘再重新排列组合的”读者文摘“变成了”网络版“。也就是说,读者在这些提供RSS 聚合查看功能的网站上,可以直接查看自己订阅的博客内容,就象查看这些网站自身的内容一样。例如:Google 的个性化主页功能,用户可以通过订制,让其聚合所有自己所感兴趣的博客文章。在阅读这些博客文章时,用户甚至不需离开自己在google的个性化主页,即可浏览绝大部分内容。据悉,微软着力打造的live.com门户亦提供了强大的RSS聚合查看功能。

Google、微软两大巨头对于RSS聚合查看功能的强大支持,将使RSS聚合查看成为新一代互联网访问技术的主流技术。

就像互联网最初到来时给法律界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一样,互联网的每一项新技术都给脆弱的法律体系带来巨大的挑战。具体到著作权领域,我们必然会提出这样的问题:

这些提供RSS聚合查看功能的网站(以及其他博客订阅软件或服务)凭什么复制、传播那些他们并不享有版权的作品呢?这种复制行为到底算不算是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均明确规定了,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对版权作品的复制、发行、传播行为都应当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并向其支付报酬,否则就是侵权行为。然而,这些网站仅仅是根据用户的订阅就复制、传播了这些内容,即使他们并未从中牟取直接经济利益,恐怕也难逃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制吧。

不可否认,RSS技术将使主动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变得异常容易。为了试验这个结论,笔者使用某BSP提供的"导入"功能,轻松地把一位著名博客的文章都放在了自己的博客上。在经过一番简单的设置以后,这些文章俨然已经是本人的系列作品了。很显然,接下来笔者完全可以利用他的文章为自己赚取大量广告费了。

下图是笔者在google个性主页中利用RSS聚合订阅了西南政法大学的博客,显示出了该博客中一篇文章的全部内容。



三、版权声明变成没用的"稻草人"

在讨论网络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时,我们经常会遇到转载他人已经发表的网络作品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专门对此作了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可见,在判定网络作品的转载、摘编等使用行为的合法性时,作者的版权声明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由于越来越多的人是把博客订阅到自己的RSS阅读器或者聚合服务中去阅读,而这种订阅往往只能看到更新文章的内容,而无法看到作者(或BSP)为此做出的"版权声明"、"使用条款"等,版权声明中对于转载和摘编的限制性规定,可能会被这些订阅者所忽略。
另外,提供聚合服务的网站,往往会以"只提供聚合技术平台,而无法鉴别被聚合的内容"为理由,拒绝承认那些版权声明的效力,这就使在博客领域维护互联网著作权蒙上了一层技术阴影。美国知识产权律师马丁·史威默(Martin Schwimmer)曾经切断了他的blog与Bloglines.com公司的信息聚合服务之间的连接。他曾经在自己的一篇blog中解释道:Bloglines公司"无权复制我的blog内容,改变我的网页形象。但它这样做了。"更严重的是,Bloglines公司还全文照搬了史威默的blog内容,而并非只是摘要,这使得登陆史威默blog的读者越来越少。

笔者进行了测试,事实上,只要提供一个blog的入口URL,类似bloglines.com的网站就可以原封不动地把这个blog中的所有文章搬家过去。整个操作根本不需要这一blog的主人(作者)提供任何的许可或者口令。更为严重的是,以往我们讨论的转载仅仅限于在转载之前已经发表的文章,但是,对于某一个Blog的转载,极有可能是把所有作者未来写作的文章也一并转载了过来,除非这个作者变更了blog的入口URL。然而,考虑到照顾自己的合法订阅者,blog的写作者往往很不情愿变更这一URL。

下图是笔者使用feedburner.com网站提供的Feed转载功能,向feedburner.com提供了方兴东博客入口URL(http://fangxd.bokee.com/rss2.xml)之后的效果。显然,方兴东博客文章的既有内容都被转载了过来,而且,方兴东以后的每一篇作品,也会自动地成为这一网站的新内容。而方兴东对此,既不知情,也无法通过技术手段予以限制。整个过程中,没有人会理会方兴东的版权声明的内容到底是什么。


四、从技术和法律两个方面来解决博客所遇到的版权困境

新技术就象是双刃剑,博客这一新的互联网沟通方式在给人类带来前所未有的沟通便利的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课题。但是,通过分析,笔者认为,上述问题中的大部分都可以通过对技术的不断完善和对法律的进一步改进和解释来解决。
首先,应当着力开发博客技术中有关版权保护方面的内容,例如,通过技术措施给RSS订阅内容增加作者署名和其他版权信息,以便订阅者能够清楚地知道作者是谁,以及作者允许我们以什么样的方式对该作品进行使用。另外,应当给博客作者以一定的拒绝订阅和拒绝聚合方面的权利,并教会他们使用这些工具,以便满足部分博客作者的版权保护需要。
其次,立法界和司法界应当下功夫对博客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以便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加强对博客文章内容的保护,使博客这一新生事物能够快速、健康地得到发展。尤其要注意对于博客版权归属的法律解释,重点放在如何区分博客的创作者及其责任承担者,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将该博客的责任承担者与博客版权人对应起来;另外,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或在短时间内通过判例的方式)明确对blog转载的司法限制,未经许可对他人blog内容的转载(或其URL入口的聚合),除作者明确放弃权利,或法律有明确的限制以外,都应当被判定为侵犯博客作者的合法权利,并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侵犯博客作者署名权的情况,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等人身权侵权责任。
最后,博客的版权保护最终依赖于广大博客作者和博客阅读者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因此,加强对博客作者及阅读者的法律意识的宣传教育,也是保护博客知识产权的重要方面,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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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信息网络与著作权领域反不正当竞争业务研讨会”征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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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7-25 信息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问题的日益重视和司法实践中新类型纠纷案件的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律师业务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新的难度。技术的进步,使传统版权和现有信息网络纠纷案件所涉及的边沿问题不断扩展,如何能既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又不致阻碍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创新与发展,兼顾平衡社会公众利益?现实实践中诸多问题均是有志于知识产权业务律师应当跟进和必须关注的重要部分。
为此,北京市律师协会竞争法律事务委员会、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著作权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与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研究会拟于今年10月底在北京共同举办“信息网络与著作权领域反不正当竞争业务研讨会”。本次研讨会以律师业的专业精英为主要对象,邀请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威专家做主题演讲,以解析理论、辩审实务,剖析和探讨新型案件为主要内容,并对典型案件的程序与实体操作、法律适用和诉辩要旨进行充分地交流与沟通。

现就会议主题,在全国律师及相关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范围中征集论文。具体要求如下:
1、论文参考选题:
(1)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研究
(2)与搜索引擎相关的不正当竞争研究
(3)网络博客对著作权的冲突研究
(4)高新技术领域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研究
(5)高新技术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举证和质证问题研究
(6)信息网络、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边沿问题的研究
(7)电子证据的效力问题研究
(8)网络著作权侵权与赔偿责任的分析研究
(9)数据库的权利保护与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10)与会议主题相关的其他问题研究
2、截稿时间:2006年9月5日。
3、字数:5000-8000字,请写明作者及作者单位,并以邮件方式同时发送至以下邮箱:lyann@163.netlidc@zhonglunwende.com
4、邮件主题请写明:会议论文

会议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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