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3日星期二

就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回答南方日报记者的采访

 
      前不久国家商务部出台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规定,在网上订立合同时,交易各方可采用电子邮件、网上交流等方式,且交易各方可以自行保存各类交易记录,以作为纠纷处理时的证据。
 
     于律师,对于这个规定,您有何看法? 有人认为,这意味着网络交易市场在进一步规范,您认为此规定对网络交易的作用大么?
 
     答:首先,根据相关的报道,这个规定是由商务部信息化司发布的,而且是一个暂行的指导意见。因此,它目前并不具备太高的法律效力,甚至连部门规章都不算。但是,它起码表明了政府对电子商务中重要组成部分――网上交易的官方意见,值得业界充分注意并研究。
      我国的互联网发展每一步都离不开政府的推动与鼓励,商务部信息化司此次发布这个指导意见,清晰地表明国家对网上交易这一新兴市场的关注,并将其作为国家对互联网进行规范管理的一个重点。这无疑对网络交易的参加者,尤其是网络交易服务提供商(例如淘宝/易趣/当当等)规范自己提供的服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此外,这个规定在执行方面会遇到什么问题?有哪些不全面的地方需要继续完善?
     答:正如我上面所说的,目前这个规定的法律效力非常低,所以,它并没有新创制任何强制性或禁止性的规范,所以,并不存在执行的问题。正如商务部公告中所说的,各个方面只需"参照"这个意见即可。
       这个意见的大部分内容是对既有的法律原则的重申,例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都不是新鲜的条文。另外,由于条文过于宽泛,这个意见的内容非常抽象,欠缺具体操作细节的规定。例如,这个意见要求网上交易的参加者注意"自动交易系统形成的文件的法律效力",但它并没有说明什么样的自动交易系统形成的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什么样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如何保存/复制或取得这些文件,以作为交易证据使用。
 
    有人认为,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的真实性难以保证,难以避免会有网络高手删改数据的行为。
    也有人提出像拍拍这样的网站都可以设置个信息保存系统,由他们做中间人,如果出现法律纠纷,聊天记录由网络公司出具。这可以保存在网络后台上,需要的时候提出来。但又会涉及到个人私隐的问题。
     对于以上提出的操作难度,您怎么看?您觉得在条例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还应该如何避免其他问题?
    答:网上交易的法律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不可能通过商务部的一个指导意见就可以全部解决。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恐怕主要是提出问题,我们还远远没有达到全部解决问题的程度。对于网上证据的取证、保存,历来是法律界讨论的重点问题,尤其是新的IT事物不断出现的今天,新技术给法律提出了很多新的问题。例如,如果把电子邮件或聊天记录作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的话,如何去确认那个账号的使用者就是其当初的注册者?如何保证系统平台提供者的公正性?如何保证原始数据未经任何一方的篡改?
      所有这些,都有待法律理论和实践的互动去解决。无论如何,商务部《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这方面的立法/法学研究带来了新的动力。
 
 
      最后,我们也可以看到,现在互联网很多条例是由各种不同的国家部门提出来,像文化部等都提出过一些管理互联网的条例,您认为这对互联网的发展是好事还是坏事?
 
     答:在IT领域及其他领域中,政出多门、互相矛盾的情况确实在不断地发生。中国的互联网到底有多少个政府机构在管理,去看一下新浪网首页底部列出的那十多个批文号就可以知道了。这可能是各个部门在面对互联网这个新生事物时,都希望参与到其管理过程中来的表现。随着政府对互联网理解程度的加强,相信国家会出台一些统一的、效力较高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进行统一管理,从而消除政出多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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