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30日星期五
《劳动合同法》,是福音书还是追杀令?
2007年11月25日星期日
我的MSN机器人,7×24在值班
现在,我也有了MSN机器人,可以为我进行7×24的在线值守。您只需要加 ygf@live.com为好友,就可以了。
在我没有上线的时候,有些问题您可以问他。当然,它所能够回答的问题都是我在他的数据库中输入的。所以,您如果问出了什么我还没有教给他的问题,他就会非常诚恳地告诉您,"这个问题我不会呀"。
如果您跟他交流的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可以直接找我投诉,呵呵!
2007年11月23日星期五
上海首例P2P软件侵权案一审判决
2007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首例 P2P软件侵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广州数联软件技术公司在网络平台上教唆、引诱网络用户传播电影《杀破狼》为由,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方――广东中凯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雅柏公司(ABBA MOVIES COMPANY LIMITED )是电影《杀破狼》出品公司。该片于2004 年9 月在香港完成,并于2005 年11 月首次在香港公映,版权持有人为雅柏公司。雅柏公司委托中凯公司作为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的独家发行商,包括该电影的资讯网络传播权及音像制品复制。在授权期限内,包括雅柏公司在内的任何第三人未经中凯公司同意不得行使上述权利。
广州中凯文化公司 发现 www.poco.cn网站上可以通过下载 poco软件的方式,免费下载电影《杀破狼》。为此,中凯公司委托公证处对在该网站上下载《杀破狼》的过程进行了公证:点击网站首页"影视交互区",显示"多媒体交流"的页面,该页面的左侧显示了" POCO栏目导航"栏,点击其中"电影交流区"栏目后,该页面的右侧以条块状排列显示了数部电影的海报与剧情简介,其中有《杀破狼》的电影海报与剧情简介。根据该网站的提示,网络用户下载安装 POCO软件后,即可点击下载电影《杀破狼》的大碟版。在完成下载后,该电影可以正常播放。
为此,中凯公司将网站运营商及广告商共同告上法庭。中凯公司认为,数联公司开发出 POCO 软件,将该软件与POCO 网站紧密联系,对电影作品进行多层次分类,系引诱、教唆网络用户进行侵权行为。在当前个人网络用户不可能是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情况下,数联公司明知其网站存在大量侵权影片,仍设立内置式搜索引擎,帮助网络用户快速寻找侵权影片,导致侵权作品大量传播, 故要求停止侵权并由两公司共同赔偿经纪损失人民币 15万元。
数联公司则辩称,公司主要业务范围是电子杂志、摄影与美食资讯。POCO 软件及网站功能的宣传不能定性为引诱、教唆,内置式搜索引擎也并非专门用于影视作品的搜索,该工具本身中性。数联公司没有在网上提供系争电影作品,影视文件的真正提供人是网络用户,公司仅提供了技术平台。数联公司既没有参与也根本不知本案所涉网络侵权行为。数联公司在 POCO软件安装过程中已设置相应条款,提示督促上网用户尊重他人版权。在收到诉状后公司已屏蔽了对电影作品的搜索。因此,数联公司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与监控义务。
被告卡芙公司则认为,自己作为总代理买下了POCO 网的广告发布权,无权干涉数联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也不能从被告的网站运营中收取任何利润和提成利益。广告代理权和发布广告的行为与POCO.CN 所传播的电影毫无关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从 POCO 网上对该网站及POCO 软件的介绍可以看出,POCO 软件是以实现文件搜索和下载、即时通信为主要功能的P2P 软件。数联公司建立的POCO 网站为用户利用 POCO软件实现资源共享提供了一个平台。由于数联公司的 POCO 软件与POCO 网站除了传播涉案电影作品以外,还用于传播摄影与美食资源、通信等多项用途,因此数联公司开发出POCO 软件并在 POCO网站上允许网络用户下载使用该软件,该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 但是,数联公司在新用户注册登陆的过程中,以"千万好友分享无限量影音资源"、"现在登陆POCO ,立即下载海量多媒体资源,完全免费"等广告语吸引社会公众成为其用户。同时,数联公司在POCO 网上预先设定了程序,使网络用户可以发布帖子上传电影海报与剧情简介,并向其他用户提供下载链接地址。该贴子生成之后,就会随即按用户选择的类别,在相应的电影作品类别中自动生成列表,如涉案电影作品归入电影交流区的动作片一栏资源列表中,形成与其他数部影片一起呈条块状的滚动条可供用户查阅选择。上述内容的生成过程尽管从表面上看,数联公司并未在网络用户提供电影作品后作任何编排工作,但实际上其通过事先设定的一系列程序,使网络用户提供的侵权电影作品与数联公司对电影作品所作的分类编排形成对应,以便于其他用户搜索下载侵权电影作品。
因此,数联公司以"免费下载海量多媒体资源"等广告语引诱网络用户下载POCO 软件、登陆 POCO网,将 POCO 软件的用途直接指向影音下载区,在电影下载区作分类编排以方便网络用户传播侵权电影作品等,既是教唆、帮助网络用户方便、快捷地提供侵权电影作品的行为,又是引诱其他网络用户搜索与链接侵权电影作品的行为。
网络用户在 POCO网上擅自发布电影作品《杀破狼》供其他用户下载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中凯公司对该电影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数联公司尽管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其教唆、帮助用户实施了上述侵权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卡芙公司只负责POCO网站的广告代理与广告发布,并不参与网站运营,亦未与数联公司共同实施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诉争侵权行为的事实,故原告中凯公司诉称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数联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酌定由数联公司赔偿中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2007年11月22日星期四
参加天极传媒“耗材企业何解诉讼之困”专题访谈
2007年11月15日星期四
我们都错了?欧美盗版问题比中国严重!
美国圣迭戈托马斯.杰斐逊法学院的施瓦巴赫教授近日撰写报告指出,中国不是世界上盗版最猖獗的国家。按人均数来算,很多国家的盗版问题比中国更严重。
施瓦巴赫在这份长达24页的报告中说,美国的媒体和政客都倾向于谴责中国。他对照了美国电影协会提供的国际电影盗版数据,然后和这些国家的人口数量进行比较研究得出结论,美国的电影盗版问题比中国更严重,原因可能是美国人使用宽带上网更方便。此外,法国、西班牙和英国的盗版问题也比中国严重。
施瓦巴赫说,如何计算盗版造成的损失是个问题。他说:"国际唱片工业联合会提供的数据可能夸大了盗版的实际损失。"他说,就连墨西哥的CD盗版问题都比中国严重。
施瓦巴赫认为,其实一些西方国家的盗版现象才是最严重的,但没有引起媒体的注意,"可能是因为一切都在网上进行,没有那么引人注意"。
2007年11月11日星期日
转载一篇文章:[凯迪周刊] 华为辞工事件:“行政化立法”的尴尬
最近,华为斥资10亿元将八年以上工龄的员工列入到辞退范围,一时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一般被解读为规避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来。《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却出此一节,虽是意料之外,却也在情理之中。我的判断是,这是我们的"行政化立法"的必然结果。
"行政化立法",是我发明的一个新名词。我们的立法活动,往往是首先通过执政党的提议,或是由民众广泛呼吁,政府积极响应,然后再交人大按照一定程序来"立法"。这本来也属立法的一个很正常的渠道(当然如果是先由执政党作出《决定》,再立法确认就另当别论了)。
有问题的是,在我们的立法机构中,在"人大代表"的构成上,本来就是"行政化"的。人大代表,本来大部分就是"官员代表"。立法的"人大"表决中,也同样是流于形式。一旦政府或者执政党认为需要推行的,往往是不通过也得通过,而体现了更多的行政意图或是行政的判断。这样的情况,甚至连在历史上可以写下浓墨重彩一笔的《物权法》都没例外。因此,我们说,这种"立法",事实上就是"行政化"了的"立法",或者说是"行政色彩"过于浓厚的一种"立法"活动。
这种"行政化立法",比"文革"时期的全凭长官意志、甚至法律都不用来说,是一个划时代的进步。在"文革"中,是连一个普遍农民都明白的道理、都认为是很荒唐的事,长官却一意孤行、甚至用尽办法压制,甚至大面积的人口死亡都不能改变的长官意志和决心。而现在的立法,则完全不同。从立法本身来说,这种立法,确实反映了最广大人民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做的往往是人民普遍认为都是一件"大好事"。因此,往往能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
比如,建立最低工资,看起来就是一个保障工人利益的大好事。
这在法治较完备的香港,这种立法就很难通过。最近两三年,香港人一直在争取最低工资立法。但是一直不能得到政府的支持,甚至是在有着很多民选议员的香港立法会中都争取不到压倒性优势的支持。因此,几年过来,直到现在都没有纳入到立法层次上。直到现在,几乎每个星期都有一两拨民众,到政府总部去游行示威和呼吁。
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在香港的主流社会和香港政府中,主要是担心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后,雇主的成本增加,给商家的风险增大。特别是一些利润很低的行业,如果划一地制订一个最低的工资标准,将会使企业不堪重负,难以在市场中生存,甚至会使之不得不以减员应付支出,最终受害的同样是民众;另一个方面是一些企业会以最低工资为借口,使本来较高的工资得到削减。因此,这项提议虽然得到劳工受益者的劳工界极力推崇,但却无法得到有着直接利益关系的工商界的普遍认同,因此无法在立法上得到确认。
但是,我们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不是好事吗?立一个就是!
早在上世纪的1993年,中共中央
《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已经确定了"国家制订最低工资标准,各类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继之,在1994年的颁布、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和现在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得到了确认。但是,执行情况到底又如何呢?实际情况是,很多单位事实上就是以最低工资以下标准来实行的;甚至很多单位连低于工资标准的工资都拖欠,结果是每到年底"讨薪"都成了社会热点问题。
又比如,我们所签订的环保的《京都议定书》。保护环境是一个多么崇高的事业,我们二话不说,说签就签了。但是,连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却是不敢签。美国照说也是具有很先进的理念的国家,他们怎么就不敢签呢?这是不是就说明我们国家比美国更具有环保意识呢?是不是就是说我们的保护环境比美国更得力呢?
其实,完全不是。其区别主要是在于我们的立法,往往是以"行政化"了的"立法"。这种立法,表现的往往是一股子"正义感",而没有考虑的是我们内部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因此在实行起来就完全不是这么回事。称其量也不过是向表明政府将"向这个方向发展、向这个环保的方向走"的意思表达而已。
而美国不同了。他们的立法,须得由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的结果。他们要发展经济,必然要消耗更多的能源,因此,在"签"与"不签"问题上,他们就显得非常的慎重或是在没有得到国内的各种利益主体的认同的情况下,他们就不敢签。而他们一旦达成共识,在实行起来就完全是真打实干型的了。
这种立法,往往是政府"空口说白话"地"给政策",而事实上却由真正相关的利益主体"买单"。这样"功利化"的行政,其结果就必然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说的是一套,做的是另一套",甚至是还要演化出多套。以至于,现在的一些"文化决定论"者,都把这种"视法律如无物",视为我们的民族习性、特殊的国民性了。
而事实上,虚拟性的"行政化立法",才是造成这种不唯法,而唯理;不唯物,而唯心;不唯执行,而唯宣示现状的根源。这种立法,往往是正义凛然,却具有一种虚拟性。其所谓"立法",其实不过就是"行政命令"的另一种形式而已。这样"立法"非常简单、容易:你要什么"法",他就给你立个什么"法"!从善如流,行动极为神速。
在这种"行政化立法"过程中,作为与立法项目的利益直接相关的各利益主体的缺席,使他们的利益和诉求往往被忽视。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在"人大代表"中本就占着很小、甚至是没有位置。他们的诉求,在"立法"上根本就无法表达。因此,在操作层面上往往出现问题,法是立了,,却往往形同虚设。
象这次华为公司对八年以上员工作辞退处理,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不过就是因为其斥10亿元巨资的缘故。其实在大多数的国企中,早在1994年《劳动法》颁布之后,就已经采取了同样的办法了。你想吧,在国企中,每年那么多临时工,十年下来,要全部转为无固定期限的正式工,这对于人满为患的国企,再有多么雄厚的财力,又有哪个企业可以承担得起如此重负呢?
2007年11月3日星期六
参加2007年"共享软件国际论坛"并演讲
参加2007年"共享软件国际论坛"并演讲 2007年10月27日,我受邀请参加了中国共享软件国际论坛高峰会议。当天上午,我发表了《共享软件作者关心的法律问题》的演讲,下午参加了"共享软件价值高峰论坛(国际版)"的圆桌会议。参会过程中还接受了腾讯科技关于共享软件法律问题的专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