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3日星期五

上海首例P2P软件侵权案一审判决

 

数联公司教唆、引诱网络用户下载《杀破狼》被一审认定为侵权
 
 

2007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首例 P2P软件侵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广州数联软件技术公司在网络平台上教唆、引诱网络用户传播电影《杀破狼》为由,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方――广东中凯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雅柏公司(ABBA MOVIES COMPANY LIMITED )是电影《杀破狼》出品公司。该片于20049 月在香港完成,并于200511 月首次在香港公映,版权持有人为雅柏公司。雅柏公司委托中凯公司作为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的独家发行商,包括该电影的资讯网络传播权及音像制品复制。在授权期限内,包括雅柏公司在内的任何第三人未经中凯公司同意不得行使上述权利。

广州中凯文化公司 发现 www.poco.cn网站上可以通过下载 poco软件的方式,免费下载电影《杀破狼》。为此,中凯公司委托公证处对在该网站上下载《杀破狼》的过程进行了公证:点击网站首页"影视交互区",显示"多媒体交流"的页面,该页面的左侧显示了" POCO栏目导航"栏,点击其中"电影交流区"栏目后,该页面的右侧以条块状排列显示了数部电影的海报与剧情简介,其中有《杀破狼》的电影海报与剧情简介。根据该网站的提示,网络用户下载安装 POCO软件后,即可点击下载电影《杀破狼》的大碟版。在完成下载后,该电影可以正常播放。   

为此,中凯公司将网站运营商及广告商共同告上法庭。中凯公司认为,数联公司开发出 POCO 软件,将该软件与POCO 网站紧密联系,对电影作品进行多层次分类,系引诱、教唆网络用户进行侵权行为。在当前个人网络用户不可能是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情况下,数联公司明知其网站存在大量侵权影片,仍设立内置式搜索引擎,帮助网络用户快速寻找侵权影片,导致侵权作品大量传播, 故要求停止侵权并由两公司共同赔偿经纪损失人民币 15万元。

     数联公司则辩称,公司主要业务范围是电子杂志、摄影与美食资讯。POCO 软件及网站功能的宣传不能定性为引诱、教唆,内置式搜索引擎也并非专门用于影视作品的搜索,该工具本身中性。数联公司没有在网上提供系争电影作品,影视文件的真正提供人是网络用户,公司仅提供了技术平台。数联公司既没有参与也根本不知本案所涉网络侵权行为。数联公司在 POCO软件安装过程中已设置相应条款,提示督促上网用户尊重他人版权。在收到诉状后公司已屏蔽了对电影作品的搜索。因此,数联公司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与监控义务。

       被告卡芙公司则认为,自己作为总代理买下了POCO 网的广告发布权,无权干涉数联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也不能从被告的网站运营中收取任何利润和提成利益。广告代理权和发布广告的行为与POCO.CN 所传播的电影毫无关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从 POCO 网上对该网站及POCO 软件的介绍可以看出,POCO 软件是以实现文件搜索和下载、即时通信为主要功能的P2P 软件。数联公司建立的POCO 网站为用户利用 POCO软件实现资源共享提供了一个平台。由于数联公司的 POCO 软件与POCO 网站除了传播涉案电影作品以外,还用于传播摄影与美食资源、通信等多项用途,因此数联公司开发出POCO 软件并在 POCO网站上允许网络用户下载使用该软件,该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 但是,数联公司在新用户注册登陆的过程中,以"千万好友分享无限量影音资源"、"现在登陆POCO ,立即下载海量多媒体资源,完全免费"等广告语吸引社会公众成为其用户。同时,数联公司在POCO 网上预先设定了程序,使网络用户可以发布帖子上传电影海报与剧情简介,并向其他用户提供下载链接地址。该贴子生成之后,就会随即按用户选择的类别,在相应的电影作品类别中自动生成列表,如涉案电影作品归入电影交流区的动作片一栏资源列表中,形成与其他数部影片一起呈条块状的滚动条可供用户查阅选择。上述内容的生成过程尽管从表面上看,数联公司并未在网络用户提供电影作品后作任何编排工作,但实际上其通过事先设定的一系列程序,使网络用户提供的侵权电影作品与数联公司对电影作品所作的分类编排形成对应,以便于其他用户搜索下载侵权电影作品。

因此,数联公司以"免费下载海量多媒体资源"等广告语引诱网络用户下载POCO 软件、登陆 POCO网,将 POCO 软件的用途直接指向影音下载区,在电影下载区作分类编排以方便网络用户传播侵权电影作品等,既是教唆、帮助网络用户方便、快捷地提供侵权电影作品的行为,又是引诱其他网络用户搜索与链接侵权电影作品的行为。

网络用户在 POCO网上擅自发布电影作品《杀破狼》供其他用户下载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中凯公司对该电影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数联公司尽管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其教唆、帮助用户实施了上述侵权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卡芙公司只负责POCO网站的广告代理与广告发布,并不参与网站运营,亦未与数联公司共同实施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诉争侵权行为的事实,故原告中凯公司诉称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数联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酌定由数联公司赔偿中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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