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08年6月12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发送来的裁决书。通用电气公司关于gelighting.com.cn的域名投诉被驳回,盛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被投诉人宁波市江东大港丰虎电子经营部赢得了这次域名争议。
案件简要情况如下:
[案件编号:CND-2008000050]
投诉人:通用电气公司(GENERAL ELECTRIC COMPANY)
地 址:美国纽约州斯克塔迪市江河路 1 号(1 RIVER ROAD,SCHENECTADY, NEWYORK, USA)
代理人:北京市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赵海生、欧爽
被投诉人:宁波市江东大港丰虎电子经营部
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江东百丈南路2号
代理人: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 于国富律师、齐晓峰律师
仲裁专家是著名的知识产权专家法官马来客先生。他在裁决书中论述到:
根据双方的投诉和答辩论述,投诉人没有提供充分理由以说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标志相同或相似,且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故本案投诉不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由于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条件为投诉可以得到支持的必要条件,本案投诉不符合该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不应得到支持。
对本案投诉是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其它条件,本裁决书不再论述。
根据以上理由,投诉人要求将本案争议域名"gelighting.com.cn"转移给投诉人的主张,不符合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不应予以支持。
2008年6月1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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