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7日星期三

视频网站需要注意法律风险

    从美国视频网站youtube取得成功以后,国内的视频网站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短短时间内,六间房、酷溜网、土豆网、优酷网等网站聚集了大量的视频资源和网络用户。与此同时,一直困扰着youtube的法律风险也同样显现在国内的同行面前。

    在原告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由于法院认为被告在接到权利通知后没有及时删除涉案内容而被一审判定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四万六千元人民币。

    在原告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土豆网侵权并要赔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

    紧接着,影视界向视频网站发动了新一轮的攻击。北京广电伟业影视文化中心一口气将"六间房"等5个国内知名视频网站告上法院。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更是一口气在北京的法院起诉了几十起案件。显然,影视界对于视频分享网站的这一轮攻击来势非常凶猛。

    鉴于较早的几起案件已经取得一审判决,我们可以结合这些判决对视频网站的法律风险做一个简单分析:




    一、"避风港"不是万能药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如果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了侵权内容,并具备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我们看到的视频网站侵权案件中,绝大部分网站都是在及时删除相关内容后仍然被判定为侵权。这说明,对于视频网站而言,"避风港"不是万能药。

    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我们看到法官的观点是:"本院认为,只有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时,才牵涉到权利人提交书面通知以达到警告网络服务提供商并请求其移除相关侵权内容的目的,反之则不适用"通知与移除"规则。"

    在海淀法院的判决中,我们看到了法官这样的论述:"如六间房公司仅将其著作权审查义务定位于任由网友上传电影、电视剧视频文件而后等待相关著作权人发现侵权并事后采取补救措施,必将致使六间房公司实际占有数量巨大的电影、电视剧视频文件资源而无须进行任何主动的著作权审查工作,致使六间房网形成较大经营规模并由此获得经济利益,故本院认为六间房公司之行为系属不负责任地随意占有他人知识成果、以消极方式放任或默许侵害结果发生并据此获得经济利益之行为。"

    显然,从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目前的环境下,法院并不会机械地将"避风港原则"适用于视频网站身上。




    二、法官的内心确信




    在民事诉讼中,有些事实是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的。但是,另外一些事实则无法举证。例如,在视频网站中所存储的视频内容,到底是谁上传的?他们上传这些内容之前是否经过权利人的授权?

    影视公司一般认为,正是这些视频网站的经营者亲自将别人的电影电视作品上传到了网站上,以丰富其内容。但是,与此相反,视频网站往往会慷慨陈词:"没准是你们这些影视公司把内容上传过来的呢"。

    这时候,法官如何判断事实,对于攻防双方来讲,具有关键的作用。很明显,在视频网站面临的诉讼中,法官的内心确信站在了影视公司一边。

    以下判决内容非常具有代表性:"从常理上来分析,一部影片的拍摄往往要倾注制片者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这就决定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一般不会在互联网上发布其作品供公众无偿在线播放或下载,也不会许可他人免费提供作品的网络视频。""而作为一家专业网站,被告理应对其所经营之网站中的哪些内容可能涉嫌侵权有一个最基本的认知,如对前述之电影作品特别是较热门的影片,被告应该意识到必然存在版权问题,即在被告应当知晓电影《疯狂的石头》系网络用户擅自发布仍不作删除处理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存在主观过错。"

    很显然,在法官确信影视公司自己没有上传,也没有授权他人上传相关内容的基础上,他显然会得出"这些网站上的所有影视内容都是侵权内容"的结论。





    三、不要过分依赖免责条款




    笔者发现,几乎所有的视频网站都通过免责条款的方式规避法律风险。它们有时被称为"服务协议",有时被叫做"版权声明"、"隐私声明"、"用户必读"等等。但是,无论他们叫什么名字,其最主要的目的是为本网站进行"免责"。

    我们看到过太多的"××××之责任由用户承担,本网站概不负责"类似的条款。但是这类条款的效力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依此规定,格式条款中可以约定免除或限制格式条款提供人责任的条款,但是前提条件是该条款内容符合公平原则,并依法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另外,鉴于条款是签订于视频网站和其用户之间的,即使该免责条款有效,也只是能够约束视频网站及其用户。但是,对于该网站可能涉及到的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的问题,免责条款几乎是没有任何用处的。

    举个例子,张三和李四一起盗版王五的书,两个人事先约定:如果出现被追究法律责任,张三概不承担,完全由李四负责。但是,一旦事发,显然张三和李四二人都逃不了干系。



    四、频道设置的玄机


    仔细研究视频网站败诉的一系列判决后,笔者发现,视频网站被判定为侵权时,其频道设置细节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广电伟业影视中心诉酷溜网案件为例,法官在判决中论述到:"酷溜公司客观上确实难以对每个视频文件之权属状况进行详细审核,但酷溜网将'电影'、'电视剧'和'原创'等设置为并列频道一节,可见酷溜公司明知酷溜网存储的视频文件中包括大量的非原创的电影、电视剧视频文件,酷溜公司在此种主观状态之下应对此部分非原创的电影、电视剧视频文件承担相应的审查义务"。

    从上面这段判词我们可以看出,法官认为,既然网站把"原创"作为单独的一个栏目与其他栏目并列设置,那么显然网站是知道其他栏目中的内容几乎都是"非原创"的,而这些非原创的内容,他们侵权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网络公司明知这些侵权内容通过自己的网站对外传播而没有及时制止,应当被判定存在过错。

    显然,网络公司将"原创"作为自己的一个频道进行单独设置,其风险是非常大的。当然,在频道设置方面还有非常多的问题需要注意,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详细叙述。

    声明:本文引用的判决均为一审判决,在本文成稿之时可能并未生效。本文目的是探讨视频网站面临的相关法律风险,以利于该行业的发展,无意评论任何个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本文不代表作者于国富律师任职单位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或者任何委托人的观点。

2008年8月5日星期二

为反垄断法第一案叫好

 有媒体报道,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北京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一中院,成就了反垄断法第一案。据香港联交所披露的公开信息显示,中信国检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于2005年1月20日组建。最初股东包括:中信21世纪电讯公司、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中国华信邮电。
反垄断法,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Sherman
Act)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从而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美国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义,即"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中国有中国的国情。那就是,我们是从计划经济体制走过来的。一直到今天,私营经济还是国有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地位。由此,我们的市场经济中充斥了政府机构的"亲儿子",他们在"无意"之中垄断了改政府机构管辖下的市场领域。
防伪服务,属于质检总局管理,质检总局参股的防伪企业显然就收到了非常特殊的关照。那些"庶出"或者没有亲缘关系的企业,自然要受到行政权力有意无意的打击和孤立。至此,"与民争利"成了我国大量政府三产企业、分流企业的本行。
在8月1日之前,很多记者采访我,让我预测一下微软会不会成为被因反垄断法而起诉的单位,我表示没有办法预测。现在看来,微软应该是很荣幸的避免了这个"第一"。
可能谁也没有想到第一个被"撞了一下腰"的是国家质检总局和他的子公司。不过,反过来想一想,这也很正常――微软的地位毕竟也是人家技术创新和市场打拼建立起来的,相比之下,最危险的还是那些与国家行政权力捆绑在一起的"官商"对国民经济影响最大。他们往往可以在一夜之间"成长起来",并且利用他们"老子"的行政命令,将竞争对手"一剑封喉",实在是可怕呀!
因此,我们要为反垄断法第一案叫好!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反垄断法》规定: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