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5日星期二

为反垄断法第一案叫好

 有媒体报道,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北京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一中院,成就了反垄断法第一案。据香港联交所披露的公开信息显示,中信国检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于2005年1月20日组建。最初股东包括:中信21世纪电讯公司、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中国华信邮电。
反垄断法,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Sherman
Act)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从而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美国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义,即"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中国有中国的国情。那就是,我们是从计划经济体制走过来的。一直到今天,私营经济还是国有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地位。由此,我们的市场经济中充斥了政府机构的"亲儿子",他们在"无意"之中垄断了改政府机构管辖下的市场领域。
防伪服务,属于质检总局管理,质检总局参股的防伪企业显然就收到了非常特殊的关照。那些"庶出"或者没有亲缘关系的企业,自然要受到行政权力有意无意的打击和孤立。至此,"与民争利"成了我国大量政府三产企业、分流企业的本行。
在8月1日之前,很多记者采访我,让我预测一下微软会不会成为被因反垄断法而起诉的单位,我表示没有办法预测。现在看来,微软应该是很荣幸的避免了这个"第一"。
可能谁也没有想到第一个被"撞了一下腰"的是国家质检总局和他的子公司。不过,反过来想一想,这也很正常――微软的地位毕竟也是人家技术创新和市场打拼建立起来的,相比之下,最危险的还是那些与国家行政权力捆绑在一起的"官商"对国民经济影响最大。他们往往可以在一夜之间"成长起来",并且利用他们"老子"的行政命令,将竞争对手"一剑封喉",实在是可怕呀!
因此,我们要为反垄断法第一案叫好!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反垄断法》规定: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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