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1日星期三

重视商标战略,别再落后时代

    商标是企业在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战略资产。
    一个企业,除了机器设备、人力资源、流动资金以外,最值钱的恐怕就应该算是无形资产了。
    机器设备随着使用,会发生折旧,甚至报废的情况;人力资源,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今天,已经成为一项高成本的资产,而且随时可能发生"跳槽"等"资产流失"情况;然而,无形资产,无论是商标还是专利权,都是国家通过相关证书所赋予你的,具有相当大的稳定性。相比其余的资产,无形资产已经成为更加优质的资产。
    国外巨头早在我们之前就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通过大量储备商标专利,他们在知识经济中已经领先。仅以微软公司为例,目前我们查到的以"微软公司"名义在中国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就已经达到了500多个。(见图)
    考虑到很多大公司都因为保密需要,通过代理公司注册并持有商标,微软实际上持有的中国商标的数量应该大大超过可以公开查询到的数据。
    让我们尽快行动起来,抢占知识经济的"领土"吧。

盛峰律师事务所2009元旦年会照片――感言


盛峰律师事务所2009年元旦年会上――感言

盛峰律师事务所2009元旦年会照片――时装秀


盛峰律师事务所2009年元旦年会上表演的时装秀

商标代理部门/软件著作权登记部门/专利代理部门 )

盛峰律师事务所2009元旦年会照片――时装秀


盛峰律师事务所2009年元旦年会上表演的时装秀(商标代理部 钱辉)

盛峰律师事务所2009元旦年会照片――双人舞


盛峰律师事务所2009年元旦年会上表演的双人舞


盛峰律师事务所2009元旦年会照片――四位主持人

盛峰律师事务所2009年元旦年会的四位主持人

盛峰律师事务所2009元旦年会照片――四位主持人

盛峰律师事务所2009年元旦年会的四位主持人


盛峰律师事务所2009元旦年会照片――领导致辞

盛峰律师事务所领导在2009年元旦年会上发表新年贺词

盛峰律师事务所2009元旦年会照片――领导致辞

盛峰律师事务所领导在2009年元旦年会上发表新年贺词

2009年1月19日星期一

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是可笑的

    最近,有媒体报道,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认为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是可笑的。
 
    首先,人肉搜索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搜寻方式,它充分利用了比计算机智能程度更高的人类大脑进行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检索,并且已经被证明是有效的。
    "人肉搜索"之所以被反感,是因为部分人肉搜索是通过侵犯他人隐私权等"网络暴力"方式进行的。但是,毕竟并非所有人肉搜索都是网络暴力,我们不能因噎废食。
 
    其次,根据"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在上位法没有关于登载他人个人信息或者单位信息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一个地方性条例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
 
    事实上,以往的人肉搜索有时会演变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网络暴力行为,究其原因,是因为此前的法律规定中对于"隐私权"的界定不清造成的。例如,到底一个人的婚姻状况是不是隐私?家庭地址是不是?公司地址是不是?没有人能够回答,因为中国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名誉权的司法解释中提到过揭露他人隐私材料可以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但是,也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隐私。
 
    在没有对"什么是隐私"进行明确回答的情况下,"禁止公布他人隐私信息"这样的规定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律师、法官都会无所适从。

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是可笑的

    最近,有媒体报道,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认为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是可笑的。
 
    首先,人肉搜索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搜寻方式,它充分利用了比计算机智能程度更高的人类大脑进行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检索,并且已经被证明是有效的。
    "人肉搜索"之所以被反感,是因为部分人肉搜索是通过侵犯他人隐私权等"网络暴力"方式进行的。但是,毕竟并非所有人肉搜索都是网络暴力,我们不能因噎废食。
 
    其次,根据"发布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在上位法没有关于登载他人个人信息或者单位信息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一个地方性条例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
 
    事实上,以往的人肉搜索有时会演变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网络暴力行为,究其原因,是因为此前的法律规定中对于"隐私权"的界定不清造成的。例如,到底一个人的婚姻状况是不是隐私?家庭地址是不是?公司地址是不是?没有人能够回答,因为中国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名誉权的司法解释中提到过揭露他人隐私材料可以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但是,也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隐私。
 
    在没有对"什么是隐私"进行明确回答的情况下,"禁止公布他人隐私信息"这样的规定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律师、法官都会无所适从。

做客人民网《无线政策访谈》

   1月15日,无线行业知名博主于国富律师、王峰、霍庆川、华占豪、刘兴亮、杨金钰做客人民网《无线政策访谈》,针对移动互联网中出现的低俗文化现象,在场的嘉宾围绕如何整治低俗文化之风建言建策,并期盼"整治网络低俗化标准"越发完善。

    人民网《无线政策访谈》――最权威 最广泛 最畅通 无线行业对话平台。解读行业政策、剖析产业问题、传达民声民意、搭建沟通桥梁。
 

网游盗号定罪将有法可依

网游盗号定罪将有法可依 北京商报 2009-1-12 16:24
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于国富律师告诉记者:"草案新增的规定适用面更加广阔,细致到已经将犯罪对象扩展到几乎所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针对网游账号被盗等情况他还提别提醒玩家,如果发现自己的虚拟财产或者账号被盗,在没有能力取得证据的情况下首先要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然后公检法部门会进行调查取证。 此前,...

 

激动结盟起诉土豆 视频分享模式遭遇考验 (1)

激动结盟起诉土豆 视频分享模式遭遇考验 (1) 赛迪网 2009-1-8 08:29
不过,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国富告诉记者,这也并非意味着网站只要事后删除就能完全避免侵权责任。 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

科技日报报道

科技日报:虚拟的货币 现实的税 中网资讯中心 2008-12-25 15:18
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于国富认为,个人通过网络交易虚拟货币往往具有额度小、地理距离远、征税成本高、难以计量等问题,开征个税能否顺利执行尚未可知。而且,虚拟货币交易征个税只是网上交易税收中的问题之一。网上交易征税怎么解决,是个需要系统研究解决的大问题,...


2009年1月17日星期六

公司经理另起炉灶揽业务 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

     中国法院网讯   一家从事金属表面热处理技术公司的总经理伙同两名公司部门经理,窃取公司技术资料另起炉灶开设公司揽取业务,非法获利人民币97万余元。今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人魏成刚和李迪准分别处以有期徒刑1年3个月,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的判决。
    法国HEF公司是一家从事机械零部件表面高技术处理的公司,上海舍福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为该法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998年7月,舍福公司获法国公司授权,使用金属表面热处理技术,并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
    2001年2月至5月,舍福公司总经理许某与市场部经理魏成刚共谋成立从事金属表面热处理的上海欧本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同年3月,许某以舍福公司的"硫氮碳共渗盐浴炉的温度控制采用加热室和盐浴的双重控制温度技术"要求向舍福公司的设备供应商浙江一电炉厂定制3台电炉,于同年6月交付欧本公司使用。
    许某作为欧本公司总经理,负责欧本公司经营、管理,魏成刚任副总经理,具体负责质量控制等事务。许、魏以高薪等利诱舍福公司技术部经理李迪准至欧本公司任职。同年8月,李迪准利用其担任舍福公司技术部经理的工作便利,将该公司《作业指导书》、《质量管理手册中的程序文件》、《工艺流程卡》等文件复制在电脑软盘中,随即向舍福公司辞职,至欧本公司担任技术质量部经理。之后,许某、魏成刚以低价揽取了原由舍福公司承接的客户公司的业务。魏成刚、李迪准按照窃取的上述主要文件的技术要求,编制了欧本公司的相关文件。
    2001年7月至2003年12月,许某、魏成刚、李迪准利用掌握的舍福公司的材料表面盐浴氮化、氧化处理技术以及按照舍福公司技术要求定制的盐浴炉等工具设备,为上海及浙江的多家单位进行金属表面热处理加工业务,共获利人民币97万余元,造成舍福公司重大损失。
    2008年6月,一审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魏成刚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相同罪名判处被告人李迪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两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魏成刚、李迪准与他人共同窃取舍福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所有人舍福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魏成刚、李迪准犯罪的事实、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到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对两名被告人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析:
 
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保护商业秘密的日常措施:
1.明确公司商业秘密信息,并采取保密措施;
2.与涉密人员签署足够的协议,防止其泄露商业秘密;
 
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措施:
1.聘请专业律师设计商业秘密保护战略,完善保护措施;
2.加强商业秘密监控,及早发现商业秘密泄漏或者丢失;
3.及时采取法律措施,通过民事诉讼、刑事追究等手段追究商业秘密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我们对于制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设计并辅助实施商业秘密保护各项措施、代理商业秘密民事和刑事案件有丰富的经验。可以与各界分享。
 
 
 

2009年1月15日星期四

盛峰律师参与人民网访谈

    新年伊始,国新办等七部门组织、部署的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全面启动,对网上低俗信息进行集中整治,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针对此次专项行动,人民网策划了"整顿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专题访谈",盛峰律师事务所于国富律师作为嘉宾受邀出席了这次访谈会,并发表了主题演讲。
    于国富律师认为,七部委联手整顿互联网低俗之风行动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明确禁止制作、传播、复制淫秽色情内容,并且规定了相应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同时,于国富律 师对此次专项行动也表达了一定的担心。一方面,鉴于互联网存储量大、内容复制传输方便等特点,如果这次专项行动仅仅是"一阵风",相关低俗信息有可能在短 时间内卷土重来;另一方面,由于如何界定"低俗"内容缺乏科学、操作性强的标准,可能会导致专项行动的指引功能和惩罚功能大打折扣。

2009年1月12日星期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尹尉民

二○○九年一月一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二○○九年一月一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七条 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八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九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第十条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 (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仲裁建议书、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回执等。

副卷包括:评议记录、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

第二十七条 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五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九条 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记明情况附卷。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四十三条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六条 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并裁决。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就该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出具调解书。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第五十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五十一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二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三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在庭审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人事争议仲裁涉及事项,依照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规定的 "三日"、 "五日",指工作日。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8日原劳动部颁布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1999年9月6日原人事部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同时废止。

2009年1月6日星期二

刑法修正案新内容 盗号最高判七年

  
  自互联网诞生以来,疯狂的黑客和病毒就让无数用户深受其害却无 法可究。近日,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了如下规定: "侵入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增规定妥善解决了当前刑法在保障网络安全方面的不足,对利用电脑进行攻击构成犯罪的规定更为细化。新规基于目前社会上大多数公民利益相关的,涉及公民隐私、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一些计算机犯罪行为,关乎社会上大多数公民的利益。以后,即便用户QQ、网游账号被盗,也可以依据刑法追究盗号者的刑事责任。
  
  此前,刑法规定,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构成犯罪,或侵入国家特定系统如国防系统等危害到国家安全的将构成犯罪。但实际上,绝大部分"病毒"、"黑客"案件是针对网游服务器、网友账号和密码、电子银行系统等民用系统进行的,这些民用服务系统都不属于"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因此,也就无法构成"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如果这些黑客只是窃取信息,而不进行任何改动和破坏活动,按照此前刑法286条的规定,又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由此,黑客侵入这些服务器可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越来越多的"病毒"、"黑客"案件时,无所适从,捉襟见肘。
  
  目前,病毒制造者和黑客已经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链。新规定通过追究病毒编写者的刑事责任,可以对黑客产业链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那些编写"病毒"、"木马"程序的电脑高手,也无法继续"逍遥法外";那些明知他人实施黑客行为而为其编写程序的人,即使没有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黑客行为,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账号和密码、电子银行系统关系到大量网民的信息安全和虚拟财产安全,如果被侵入,势必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有鉴于此,对现行刑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是一件利国利民,并且有利于中国信息安全和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立法活动。同时,也给法官、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具体使用法律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2009年1月5日星期一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国富律师与人民大学法学院郭禾教授亲切交谈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国富律师与人民大学法学院郭禾教授亲切交谈

北京盛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顾问于国栋先生参加山寨问题法律论坛

北京盛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顾问于国栋先生参加山寨问题法律论坛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国富律师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法官交谈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国富律师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法官交谈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国富律师与中国法律(香港)杂志社总编茅院生先生会谈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国富律师与中国法律(香港)杂志社总编茅院生先生会谈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国富律师与中国法律(香港)杂志社总编茅院生先生会谈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国富律师与中国法律(香港)杂志社总编茅院生先生会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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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山寨”现象法学观察与社会学观察研讨会

今天,由《中国法律》(香港)杂志社、《法制日报》、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山寨"现象法学观察与社会学观察研讨会在北京师范大学京师大厦举行。张平、郭禾、李明德、蒋志培、金海军等法学权威教授出席了会议,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于国富主任律师和北京盛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顾问于国栋作为特邀嘉宾出席了会议并参与了研讨。

以下链接是这次会议的相关图片:
http://picasaweb.google.com/yuguofu/JOiziJ?feat=directlink

2009年1月3日星期六

于国富:尚无数据显示新浪并购分众导致垄断


于国富:尚无数据显示新浪并购分众导致垄断 和讯 2008-12-22 20:46
于国富表示,要判断双方并购之后是否形成市场的垄断主要通过两个方面的条件判断: 第一,双方合并之后户外广告市场的占有率以及互联网广告市场的占有率数据是否超过反垄断法的比例; 第二,双方合并之后,是否具有左右市场的主导优势; 于国富表示,目前尚无相关数据,因此无法做出判断新浪并购 导致垄断; ...


深圳宣判一起盗版微软软件案件,最高获型六年零六个月

根据搜狐IT的消息,微软在中国的反盗版行动又有了一个标志性的案例。
1月1日消息,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昨日对全球最大软件侵权造假集团的11位主要犯罪人做出宣判,其刑期从1年6个月至
6年6个月不等。这是迄今为止中国针对此类知识产权犯罪所处的最高刑罚。
在中国公安机关和美国联邦调查局的共同努力下,位于广东省的这个犯罪团伙于
2007年7月被缉拿归案。微软及其数百家客户及合作伙伴为协助侦破此案提供了相关信息。这11名被告来自同一个犯罪集团。该团伙多年来负责制作并分销侵权的微软软件,其总价值超过20亿美元。这些侵权软件分散于全球五大洲的36个国家,涉及至少11种语言,侵权版本覆盖了19种微软最为广泛被应用的产品。

  微软认为,作为中国软件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美合作第一案,此案件的宣判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进程中意义重大。目前,软件盗版与假冒已经逐步形成全球性的复杂贸易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需要业界共同努力。据2008年BSA和IDC全球软件盗版调查报告数据示,
2007年,由于盗版和假冒造成的全球经济损失就高达500亿美元;同一年的另外一项调查显示,从2008年到2011年,全球范围内盗版率如果降低
10%,全球范围内将会增多60万个就业机会、240亿美元税收和1410多亿美元的经济增长。

  微软全球副总法律顾问、大中华区副总裁刘凤鸣称:"软件盗版妨碍本地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抑制创新热情、剥夺合法分销渠道商的业务机会、并给客户及业务发展带来风险。知识产权执法对于培育一个创新和公平竞争的环境尤为重要。多年来,微软一直密切配合中国政府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近几年来,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与保护力度逐步加大,使得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有了显著的改善,微软对中国政府为保护软件知识产权所作出的努力以及所取得成就表示赞赏与感谢。未来,我们将与政府相关机构继续保持紧密合作,确保侵权软件不会影响中国知识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进一步努力。"

  微软负责全球反盗版事务的副总法律顾问David
Finn表示:"微软对中国执法机关在严厉打击全球侵权造假软件集团方面所做出的努力表示感谢与赞赏。事实上,今天软件侵权已经成为一项全球性的、跨国的违法行为,犯罪分子可能身在全球不同区域,并且可能说着不同的语言,但他们却在同时侵害着全世界客户和合作伙伴的利益。这个案件说明了,无论犯罪份子身处何方,微软与各国政府机关和地方执法机构之间的紧密协作对于将犯罪份子绳之以法至关重要。"

  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委员会主席、国际刑法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中国刑法界知名教授赵秉志表示:"该案件也有力地表明了中国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