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9日星期一

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是可笑的

    最近,有媒体报道,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认为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是可笑的。
 
    首先,人肉搜索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搜寻方式,它充分利用了比计算机智能程度更高的人类大脑进行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检索,并且已经被证明是有效的。
    "人肉搜索"之所以被反感,是因为部分人肉搜索是通过侵犯他人隐私权等"网络暴力"方式进行的。但是,毕竟并非所有人肉搜索都是网络暴力,我们不能因噎废食。
 
    其次,根据"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在上位法没有关于登载他人个人信息或者单位信息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一个地方性条例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
 
    事实上,以往的人肉搜索有时会演变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网络暴力行为,究其原因,是因为此前的法律规定中对于"隐私权"的界定不清造成的。例如,到底一个人的婚姻状况是不是隐私?家庭地址是不是?公司地址是不是?没有人能够回答,因为中国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名誉权的司法解释中提到过揭露他人隐私材料可以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但是,也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隐私。
 
    在没有对"什么是隐私"进行明确回答的情况下,"禁止公布他人隐私信息"这样的规定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律师、法官都会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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