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近日发布的DS363《中国:影响部分出版物和音像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利和销售服务措施》报告,是应美国发起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咨询 (consultation)要求,成立专门委员会并调查后得出的结论。2007年4月,美国对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发起咨询要求;2007年11 月,WTO成立专门小组着手调查。
WTO认为,中国政府对阅读出版物、家庭娱乐影音制品(DVD)、音乐制品(CD)和影院电影的进口限制违反了《中国加入WTO议定 书》(Accession Protocol)的相关规定;中国对读物、DVD、音乐制品的外资经销商的限制措施,违反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国对上述进口产品 在本国市场实施了歧视性措施,违反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 1994)。
鉴于此,WTO小组呼吁中国遵守入世协定及WTO规则,允许美国(及欧盟)企业对中国出口上述出版物,消除针对进口出版物外资经销商的歧视措施;中国应允许美国(及欧盟)与中国成立合资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音乐专辑。
美国东部时间8月12日中午,美国贸易代表(USTR)荣・柯克(Ron Kirk)发表声明称,美国对WTO裁决表示欢迎,WTO的结论是确保美国合法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及美国出口商和经销商获得市场准入的重要一步。“这标志着美国创新行业的一个重大胜利。”
笔者经过研究此案件的裁决书,发现,美国此次投诉所针对的领域涉及中国如下几个法律法规中的行业限制性规定:
(1) 《电影管理条例》;2
(2)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3
(3) 《出版管理条例》;4
(4)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5
(5)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6
(6) 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7
(7)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8
(8)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9
(9)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10 以及
(10)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11
重要的是,这些行业限制性规定并非只限制了外国企业的进入。这些规定中的行业准入特权绝大部分都是给与了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控股公司。也就是说,这次对决是国家的亲儿子和外族之间的纠纷。作为中国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民营企业,既没有一个强大的外国政府撑腰讨说法,也没有国内的一个亲老子给特权。
这次裁决美国人胜利了,如果中国的上诉并没有改变这个决定的话,美国人无疑能够取得和“亲儿子们一样的”国民待遇。而国营民企则可能面对更加尴尬的,接受两面夹击的“非国民待遇”。这是我们非常不愿意看到的。
当我们口口声声喊着对外开放,甚至被迫对外开放的时候,我们能不能先考虑一下对内开放?让国内的民企也享受一下国民待遇,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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