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9日星期日

google打赢了官司

记得大学时阅读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从法理学和法哲学的角度来分析了法的起源及本质。其高度远远高于我们当今"本本主义"的法官大人们。
在网络领域,由于没有真正的网络成文法,法官们更加可以大显神通。我建议法官们去读一读法理学、法哲学的著作。可能会对他们判案有所帮助。
  2004年,Parker控告Google公司自动将其Usenet文章编入其资料库,并在搜索结果内提供摘要,有违著作版权法。不过,位于费城东区的联邦地方法院10日判决,Google的行为,类似一般的网络服务商(ISP),并未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当IPS业者在没有人为干预下,自动且暂时储存资料,以便系统运作和传输资料予其使用者,决断的要素(侵犯之故意)并不存在。"判决书也提到,今年1月内华达州的联邦法院就Field
v. Google一案,认定Google在许多搜索结果中提供快速存取的网页,并未侵犯著作权之判例。

  洛杉矶的联邦法官上月表示,Google的影像搜索功能显示Perfect
10和其他色情网站的照片缩图,可能有违美国著作版权法。所谓树大招风,Google还面临美国作家与出版社团体就其图书馆计划所提出的侵权诉讼,和Agence
France Press的官司。世界报业协会(World Association of
Newspapers)也因Google未经同意或提供补偿即使用各报的新闻标题和照片,威胁采取法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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