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3日星期三

免费正版化(三):GNU通用公共许可证研究

谈到开源免费软件,就不能不研究《GNU通用公共许可证》。不论开源的操作系统linux,还是开源的办公软件openoffice,抑或是著名的gaim(现在已经改名),都是在这样的版权声明下发展的。
传统的版权法(著作权法)赋予了作者一定的合法的"霸权"。作者有权利对自己的劳动成果行使包括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修改权等等权利(中国的著作权法中对此做了详细的规定,列举了十几项权利)。
毕竟作者为了创作作品,投入了巨大的时间、精力和财力,法律对作者的上述保护是对其获得回报的必要保障。在传统的环境下,只有保护作者,让他们能够通过创作出来的作品获得丰厚的回报,他们才会有兴趣去创作更多的作品,来丰富全人类的精神世界,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
但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类已经进入到了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这个社会知识财富已经丰富到了一定的程度,以至于有时单凭某一个或者某几个人的力量是无法创作出更加激动人心的作品的。
《GNU通用公共许可证》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通俗的解释,《GNU通用公共许可证》是一种许可协议,或者版权声明,他通常应用于软件领域。它授予程序接受人以下权利,或称"自由":
以任何目的运行此程序的自由;
以学习程序工作机理为目的,对程序进行修改的自由(能得到源代码是前提);
再发行复制件的自由;
改进此程序,并公开发布改进的自由(能得到源代码是前提)
(文档领域里也有类似的一个,叫做《GNU自由文档许可证》)
我们看一下传统的以著作权法为基础的软件用户协议,他们几乎从不授予用户任何权利(除了使用的权利),甚至可能限制法律允许的行为,比如逆向工程等。
GNU通用公共许可证与其他一些更"许可的"自由软件许可证(比如BSD许可证)相比,主要区别就在于GPL寻求确保上述自由能在复制件及演绎作品中得到保障。它通过一种由斯托曼发明的叫Copyleft的法律机制实现,即要求GPL程序的演绎作品也要在GPL之下。相反,BSD式的许可证并不禁止演绎作品变成专有软件。
由于某些原因,GPL成为了自由软件和开源软件的最流行许可证。到2004年4月,GPL已占Freshmeat上所列的自由软件的约75%,SourceForge的约68%。类似的,2001年一项关于Red
Hat Linux 7.1的调查显示一般的代码都以GPL发布。著名的GPL自由软件包括Linux核心和GCC。
最新版的《GNU通用公共许可证》可以在gnu基金会的网站上得到,这是他的纯文本链接:http://www.gnu.org/licenses/gpl.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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