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7日星期日

P2P法律研究笔记(一):危险的P2P

    根据wiki百科上的解释:"对点技术(peer-to-peer, 简称P2P)又称对等互联网络技术,是一种网络新技术,依赖网络中参与者的计算能力和带宽,而不是把依赖都聚集在较少的几台服务器上。P2P网络通常用于通过Ad Hoc连接来连接节点。这类网络可以用于多种用途,各种文件共享软件已经得到了广泛的使用。P2P技术也被使用在类似VoIP等实时媒体业务的数据通信中。

    纯点对点网络没有客户端或服务器的概念,只有平等的同级节点,同时对网络上的其它节点充当客户端和服务器。这种网络设计模型不同于客户端-服务器模型,在客户端-服务器模型中通信通常来往于一个中央服务器。

    有些网络(如Napster,OpenNAP, 或IRC @find )的一些功能(比如搜索)使用客户端-服务器结构,而使用P2P结构来实现另外一些功能。类似GnutellaFreenet的网络则使用纯P2P结构来实现全部的任务。"

    P2P技术已经不是一项新技术了,据说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在1969年4月7日第一份RFC文档"RFC1,主机软件" 中。这项技术引起广泛关注起源于最近的一系列的法律案件,以及这些法律案件背后的巨大利益分歧。

    近日,据报道,"美国一家联邦地方法院陪审团4日裁定,30岁女子杰米・托马斯从网上下载和共享音乐侵犯了版权,判处其罚款22.2万美元, 这是美国首次判决网络音乐下载案。"

    结合此前就已经被广为提及的"Napster案" 与"Grokster案"、"Sharman案"、台湾地区Kuro与ezPeer案、香港地区的陈乃明案件等等著名案件,P2P领域里已经产生了太多的著名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提供P2P服务的公司有的通过调解达成赔款协议,有的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甚至有p2p技术的用户因为下载和共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被判令承担刑事责任。P2P技术显然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危险领域"!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