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9日星期三

国外的隐私权立法和司法实践


    早在美国的《独立宣言》中宣称公民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种种迹象表明,合众国的开国元勋们已经考虑到了某种"不被干涉的权利",但是,当时并没有明确的出现"隐私权"这个字眼。


    1890年波士顿两个年轻的律师:塞缪尔・瓦伦和路易斯・布兰德斯在《哈佛法律研究》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论文,敦促法律界对保护隐私的问题予以重视。这是法学界第一次提到隐私权。

    12年之后,纽约的罗伯逊案件催生了第一个有关隐私权的成文法规。罗伯逊小姐的肖像被用作面粉广告,而未经她本人的许可。纽约地方法院判决面粉商赔偿15, 000美元,但在纽约上诉法院,罗伯逊小姐败诉了。理由是,由于没有先例,所以隐私权之说不能成立。舆论对罗伯逊小姐是颇为同情的。第二年,即1903年,纽约立法机构通过法令规定:如果未经同意,在广告或其他商业活动中运用某人的姓名、肖像或照片,即构成侵权和轻罪。


    今日,在讨论著名的社交网站facebook的广告模式是否合法的时候, 法学界还引用了纽约州隐私法案的相关内容。据说,这个法案中规定:在没有获得同意的情况下,人的名字及他们的爱好不能出现在广告中。
可见,美国社会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已经相当完备。
 
 
   加拿大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因特网隐私法。根据这项法律,所有收集信息数据的网站必须向它们的客户说明是谁在收集信息以及为何收集信息。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