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7日星期日

回答《今晚报》关于金莎与斯琴格日乐名誉权案件的采访

记者.金莎在其个人博客中称斯琴格日乐是"泼妇",并指出斯琴格日乐确实与歌迷发生过冲突,并有激烈举动,因此自己才说她是"泼妇",并认为自己在博客中刊登的事实,既然是"事实",法院为何还认定金莎败诉呢?

于国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对于金莎所言是否属实,由于我没有看到相关证据材料,不好作出判断。
但是,从上面的法律规定来看,即使所述属实,但是言语中含有侮辱诽谤的词语,也是可能被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

记者:在以前的案件中也发生过类似情况,博客互骂,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被骂对象如何为自己维权?
于国富:博客沈阳和张明之间的名誉权纠纷,当时法院判定侵权成立,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律师认为,博客文章也是公开给所有上网用户的信息,这些信息如果具有侮辱诽谤的言辞或者存在虚假事实或者他人隐私,不仅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污染整个网络文明秩序。因此,遇到这种情况的当事人甚至普通上网用户,可以通过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等方式解决;无法解决的,可以在保留必要证据的前提下起诉到法院,寻求法律保护。

记者:这个案子再次给我们敲响警钟,博客文章是要受法律约束的,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并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也就是说,写博客时还要防范哪些法律问题。
于国富:如前所述,博客文章也是暴露在公共视线中的公开信息。这些信息可能会发生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名誉权、肖像权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一般来说,如果法院判定侵权成立,都会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对于侵犯人身权的情况)、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记者:现在很多人写博客,希望您能从专家学者的角度,对于普通网民写博客,给予一些指导意见。
于国富:首先要守法,这是我们每个人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遵守的底线;
其次要注意维护网络安全和良好的网络秩序,避免在博客上面与他人打嘴仗,甚至互相攻击;
再有,需要提醒广大博客写作者,在写作博客的过程中,避免泄露个人信息,注意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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