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7日星期日

回答电脑报关于人肉搜索相关法律问题

记者:这次采访所服务的选题是王菲起诉天涯、大旗等网站的案例,也有人称之为"人肉搜索第一案"。具体问题如下:

1:人肉搜索属于网民个人行为,网站是否具有连带责任?您认为本案中王菲起诉三家网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首先,人肉搜索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根据我的理解,人肉搜索实际上是网友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互动,汇集大量参与人提供的信息,从而取得最终搜索结果的一种方式。这个过程显然离不开作为信息交流平台的网站。
但是,网站是否会因此承担法律上的连带责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对于仅仅提供BBS、博客等交流平台的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来讲,他们只有在明知内容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在收到权利人的投诉后,仍然不删除相关侵权内容时才具有主观过错,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那些将相关内容作为自己网站的内容,并有编辑整理汇编的IC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来讲,他们负有谨慎核实内容的责任,如果因为没有尽到谨慎义务而刊登了侵权信息,他们要承担法律责任。

至于王菲起诉三家网站的法律依据,由于我没有看到相关的起诉状等法律材料,我不好对此进行猜测。


2:国内关于保护隐私的相关法律有哪些?与国外相比,是否在保护互联网隐私上,国内立法还有些地方有待加强?

答:我国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法规非常少,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没有就隐私权做出规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取间接保护方法,通过名誉权涵盖隐私权,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也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上述法律规定对于何为隐私,隐私权的范围,隐私的保护方式等基本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把隐私权和名誉权保护混淆起来,让隐私权成为名誉权的下位概念,是不妥的。
因此,我国对于隐私权的立法确实有待加强。

3:国外是否有过互联网隐私侵权的案例呢?最终结果是怎样的?可以简单介绍一下么?

建议通过网络搜索。

4:在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中,虽然多数网民是怀着同情心和正义感的,但过程中难免有些过激行为,进而衍生出网络暴力。您认为现行遏制网络暴力的有效手段有哪些呢?

答:首先,每个社会生活的参加者都应当洁身自好,避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认的道德习惯,否则,可能会造成整个社会对其评价降低。
其次,互联网参与者在参与互联网信息交流的过程中,应当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避免侵犯他人的隐私和不当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我们应当意识到,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正常生活免受他人非法打扰的权利,否则,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再有,也是我们一直呼吁的,国家应当加快隐私权保护立法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让互联网参与者和公检法机关有法可依,否则,网民无法界定言论自由和侵犯隐私之间的界限,容易在"无意间"侵害他人隐私。

5:"人肉搜索"本身具有两面性,虽然网民的行为个王菲的生活带来困扰,但也正是迫于网民的压力,王菲才最终签字,姜岩的遗体在停放20余天后终于入土为安,这也是"人肉搜索"作为舆论监督积极的一面。如何引导网民,实现"人肉搜索"这种正面的影响呢?需要哪几方面共同努力呢?

答:引导网民正确进行信息交流最主要的也是这几个方面:
1.完善立法,明确隐私权的界限,让网民有法可依;
2.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避免侵权;
3.加强对相关网站的监督管理机制,避免网站放纵甚至直接参与侵权事件。


6:对这起侵权案件,您是否还有其他的看法或意见?
答:这个事件中,王菲既是始作俑者又是受害者。这里面有很深刻的社会、法律因素。
首先,我们要承认,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法律规定对社会生活的指引通常只是规定一个"底线",而道德在调整人们的社会生活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就像王菲的律师所说的那样,王菲的婚外情和提出离婚,并不触犯法律。这并不是说法律就鼓励和提倡类似的行为,此类行为还应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
如果王菲的婚外情属实,那么,仅仅因为其婚外情被揭露而导致他的社会评价降低,应当由其自身承担责任。

其次,互联网的力量是非常强大的,作为一个强大的工具,如果得到有效的引导和利用,它的积极作用非常巨大;但是,如果没有有效引导和规范,他所产生的消极作用也会非常明显。因此,互联网应当引起立法界、司法界的重视,应当进行严谨的分析论证,并针对互联网的特点进行规范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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