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9日星期一

新《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二条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七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五十八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第六十七条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第六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七十六条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完) 

2008年12月28日星期日

我在中国软件发展高峰论坛主题演讲的PPT

以下是google docs在线演示链接
http://docs.google.com/Presentation?id=a6c35kx8zgh_1427d89gx9hm

北京高院判定百度MP3搜索合法 提供歌词存瑕疵

北京高院判定百度MP3搜索合法 提供歌词存瑕疵

  【搜狐IT消息】12月22日消息,搜狐IT获悉,北京高院就泛亚公司(又称娱乐基地)起诉百度MP3搜索侵权案做出一审裁定,裁定百度MP3搜索合法。

    法院同时裁定,百度在MP3中歌词搜索中提供的歌词快照服务直接向用户提供歌词的方式存在瑕疵,判决百度对此项整改,给予娱乐基地5.2万元赔偿,原告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54.18万元的大部分44.65万元。


  北京高院在判决中确认,百度网站的服务器上并未上载或存储被链接的涉案歌曲,百度提供的是定位和链接服务,并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百度以搜索框输入关键词的搜索方式向网络用户提供MP3搜索服务的行为不构成对相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泛亚公司认为,以"歌曲名+歌手名"关键词的通知方式能够使百度确定侵权作品的网址,百度负有查找侵权作品的义务。

    法院确认,就MP3搜索而言,搜索引擎的现有技术尚无法实现根据音频文件内容来进行搜索,只能基于关键词进行搜索,如果将原告主张权利的歌曲按歌曲名称进 行屏蔽,可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出现删除或屏蔽错误的情形,因而仅提供关键词而没有具体链接地址的通知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权利通知的 要求。

  从2005年4月第一次起诉百度起,泛亚公司先后5次将百度诉上法庭,诉讼索赔标的也从500万元一直到1个亿。

    专家分析,北京高院的最终判决使搜索引擎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明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2008年12月27日星期六

于国富律师参加中国软件高峰论坛并发表主题演讲

12月27日,2008中国软件发展高峰论坛在沭阳召开。此次会议是在中国IT业面临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的背景下召开的。大会的主题是"和谐创新 开放共赢",它既是一次对2008软件业的回顾和总结,也是对2009软件发展趋势的探讨。


本次大会受到了相关领导部门的高度重视。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副巡视员高素梅、财务司财务处副处长孙以林,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理事会理事长兼秘书长胡�山、副秘书长朱芸,中国科学院院士倪光南等莅临本次论坛。江苏省和沭阳县政府等多位领导也参加了此次论坛。

此次论坛云集了国内软件行业众多知名人士,到场的嘉宾主要有:暴风影音CEO冯鑫,瑞星副总裁毛一丁,康盛创想CEO戴志康,多玩网CEO,美图大师265网络总裁蔡文胜,站长网CEO图王,前网易总编李学凌,CSDN总裁蒋涛等软件和互联网企业高管。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国富律师作为特邀嘉宾参加了本次大会,并发表了题为《软件产业的知识产权问题》的主题演讲。


会场盛况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理事会理事长兼秘书长胡�山先生讲话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知识产权律师于国富发表主题演讲

2008年12月24日星期三

不应盲目打击"山寨“

一段时间以来,"山寨"一词在互联网上面泛滥。先是出现了"山寨手机",后又出现了"山寨网站"甚至"山寨春晚"。一时间,山寨满天下。
有人对山寨嗤之以鼻,认为这些"山寨"都是非正规军,甚至都是非法的。这一点我们不能苟同。
首先,法律上并没有"山寨"一词,更没有规定"山寨"就是"非法"或者侵权事物。
本人认为,当"山寨货"是通过假冒/仿冒/抄袭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或者服务时,这些"山寨货"实际上是我们法律上讲的"侵权产品或者服务",对于这种山寨货的打击,显然是有法可依的。
但是,另外一类"山寨货",例如"山寨春晚"等,它们仅仅是因为出身"草根",既无名气,又无资金支持,而被列入了"山寨"的行列,细究起来,它们没有任何违法/侵权之处。对于这种"山寨货",我举双手赞成。因为我们知道,现在的所谓大品牌,往往也是由草根、小作坊发展而来的。就像现在世界闻名的惠普公司,就是从当年的一间车库起家的,那是相当的"山寨"了。谁又能断定,当今的山寨手机厂商不会发展成为未来的中国惠普、中国诺基亚?
尤其是在春晚越来越不好看的今天,有一个民间的"山寨"春晚又有何不可呢?

2008年12月21日星期日

两则关于电子商务的新闻


支付宝陷套现风波 公司称增加银行风险控制难度 中国经济网 2008-11-26 07:23
对此,法律专家于国富律师表示,目前我国对电子支付方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支付宝也不是人民银行批准的法定金融机构,不能适用于相关金融机构的法律,所以在相关法律还处于缺位的情况下,相关企业更应担负起自身的责任。 事件回顾: 从上个月开始,...

虚拟交易征税实施难度较大 法规仍待完善 天极网 2008-11-25 13:39
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于国富认为,个人通过网络交易虚拟货币往往具有额度小、地理距离远、征税成本高、难以计量等问题,开征个税能否顺利执行尚未可知。而且,虚拟货币交易征个税只是解决了网上交易税收问题中的一个小问题.网上交易征税怎么解决,是个需要系统研究解决的大问题,...


关于央视报道谷歌存在“虚假广告”事宜

关于央视报道谷歌存在"虚假广告"事宜,以下是南方都市报对我采访的内容。为了避免我的意思被误读,我需要补充一点:
如果真正到了法庭上,把央视和google作为控辩双方的话。
央视首先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拍摄/报道的内容属实。
在央视完成其举证责任后,谷歌才有义务举证证明自己是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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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近期百度"竞价门"引起轩然大波之后,近日,央视再度曝光,全球知名搜索引擎谷歌在其中文页面中也出现关于糖尿病的虚假广告,同时搜狗、雅虎中国等中文搜索网站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此后,谷歌方面迅速做出回应,称谷歌在中国一直有很强大的广告审核团队专门从事广告词的相关审核工作,无法确定央视所指广告从何而来。不过与此同时,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则表示,谷歌有责任进行举证。

  Google:被央视报道误伤

   根据央视所称,在谷歌中输入"糖尿病"、"偏瘫"、"中风"等关键字后,一些宣称对疑难杂症有很好"治愈率"、"有效率"的内容出现在了"赞助商链接 "(即谷歌广告)栏目中。其中记者打开的一家名为"中国中医科学院糖尿病研究中心"的网站,宣称它们有一种有效率达到100%,但随后记者暗访发现,并未 发现有相关机构存在。

  据谷歌大中华区总裁李开复解释,谷歌中国有很强大的广告审核团队在专门从事广告词的相关审核工作,"我们已经是业内最干净的搜索",他同时表示,无法确认央视所指的虚假广告"从何而来",但是并不排除有被第三方"攻入"的可能。

  律师:虚假广告有三种可能

   "有三种可能,"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对记者分析称,"第一是央视使用了虚假的证据;第二是确实有第三方篡改了谷歌的网页;第三种可能就是 确实是谷歌自己的内容,但是谷歌作为有强大技术积累的公司,其网页结果是可能动态生成的,有的内容可能前一秒钟还能读到,但是后一秒钟就没有了。"

  但同时,于国富表示,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从举证质证的角度来说,谷歌也负有举证的责任,"因为通常意义上来讲,在网站出现的广告都会被认为是经营者提供的,除非谷歌提出反证。"

  而与此同时,也有专家表示,对于搜索广告这种新型广告形式,虽然因为客户众多而在核查其广告内容方面存在相当的难度,但行业已经到了进行必须规范的关键时刻。本报记者 李宽宽

腾讯51.com燃“QQ之战”15被挖员工成焦点

"软件著作权登记"只是初步证明著作权人对某款计算机软件所享有的各项著作权,而不能据此就认定该软件没有侵犯到其他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 陈寿福和他创作的"珊瑚虫QQ"一度占据了修改版QQ的大半壁江山,...

腾讯51.com燃"QQ之战"15被挖员工成焦点 新华网 2008-12-4 08:47

虚拟货币交易征税引发争论 被指难监控靠自觉

虚拟货币交易征税引发争论 被指难监控靠自觉 四川在线 2008-12-2 07:05
而对于所有权的界定问题,于国富认为,税法只规定对公民的收入进行征收,而未规定所有权的归属,两者层面不一样,归属的问题应该是物权法来规定的。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曹红辉认为,税务部门只对交易行为及其所得征税,并无界定或确认交易行为合法性的职能。"...


2008年12月19日星期五

虚拟货币交易征税:有的放矢还是随口一说

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认为,对虚拟货币征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的规定,对于财产转让所得的增值部分应该予以征收。而对于所有权的界定问题,于国富认为,税法只规定对公民的收入进行征收,而未规定所有权的归属,两者层面不一样,归属的问题应该是物权法来规定的。 ...

虚拟货币交易征税:有的放矢还是随口一说 金融界 2008-12-2 00:33

“网络狗仔队”何以横行无忌?

于国富说,就拿个人信息中最重要的"隐私"来说,现行民法中并未规定"隐私权",只是在司法解释中将宣扬他人隐私和侮辱、诽谤等行为等同视作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其实隐私权和名誉权是两个内涵和外延都不相同的权利,不能混为一谈。...

"网络狗仔队"何以横行无忌? 中网资讯中心 2008-12-10 09:35


网游代练事件追踪:律师称发照不代表国家承认



于国富律师认为工商部门向网游代练公司核发营业执照,不能被解读为国家对于这种行业和行为的法律认可。 "严格来讲这不是立法",于国富律师指出立法需经全国人大批准,有着严格的程序。但他也认为现在的确有必要对网游行业加以规范。 网游公司普遍反感代练行为 目前,网游代练的业务分类已经相当明确,...



全国法院知产司法保护30年大事记






  1979年9月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负责审理包括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在内的经济纠纷案件。

  1985年2月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收案范围、管辖、诉讼程序以及假冒他人专利犯罪刑事责任等问题。

  1988年3月 最高人民法院在天津宝坻召开华北五省市人身权、著作权问题研讨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专门召开的研究著作权审判问题的会议。

  1992年5月 最高人民法院在经济审判庭内设立工业产权审判组,专门负责审理专利、商标纠纷案件。

  1993年8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

  1995年10月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印章启用时间1996年10月30日),与经济审判庭合署办公,负责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指导监督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1997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公布5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例。

  1997年11月 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吴县召开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这是人民法院发展史上首次以知识产权审判为主题的全国性专业工作会议。

  1998年7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十大电影制片厂诉北京天都电影版权代理中心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的庭审,第一次向全国公众现场直播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全过程。

  2000年9月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更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并正式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独立建制的内设机构。

  2000年12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

  2001年6月12日至15日 第一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

  2001年6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公布。

  2001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

  2002年3月 最高人民法院对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诉江阴金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提审案作出判决,这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首次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专利侵权。

  2002年10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

  2003年10月 首次全国法院专利审判工作座谈会在山东济南召开。

  2004年9月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通知》。

  2005年9月 最高人民法院对许文庆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申请再审案作出判决。这是自专利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个提审改判的专利无效行政案件。

  2006年3月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

  2006年8月 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件。

  2007年1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2008年2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

  2008年8月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

2008年12月18日星期四

《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2008年11月1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就该《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12日。《征求意见稿》已全文发布在中国法院网上,请将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spc_ipr@sina.com,或者以纸质形式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收,邮编100745。《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为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第二条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认定驰名商标作为构成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根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一)原告以被告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
  (二)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
 (三)原告以被告的企业名称使用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
  (四)原告以被告使用的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被告以被诉侵权商标为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不侵权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民事纠纷案件;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认定:

  (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民事纠纷案件;
  (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符合其他法律要件而不成立的民事纠纷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素。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以其在中国境内主要地域驰名的事实为根据。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考虑其在中国境外驰名的事实。

  第五条 当事人以认定驰名商标作为构成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根据的,应当对该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经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可以提供下列证据证明商标驰名: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量、销售收入、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的事实;
  (二)该商标被持续使用时间的事实;
  (三)涉及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的事实;
  (四)该商标享有市场声誉的事实;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事实,包括曾被侵权并受到保护的情况、市场调查报告、专门评估机构出具的能够客观反映该商标市场价值的报告、行业协会出具的涉及该商标的有关资料等。
  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事实,可以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
  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其实际驰名程度的事实为依据,不以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为必要条件;对其使用时间、使用该商标的企业的行业排名等相关证据,应当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全面、客观的考虑。

  第六条 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但人民法院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对于前款规定的商标驰名的事实,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应当对该事实负举证责任。

  被告在第一审程序中对第一款规定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但在第二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提出异议的,应当对其持异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人民法院认定商标驰名,不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自认规则。

  第七条 对于在中国境内为一般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人民法院应当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提供其商标驰名的初步证据,或者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

  第八条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包括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包括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其经营者之间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者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

  第九条 人民法院禁止被告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应当考虑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在被控侵权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以及相关商品的关联程度等情形。

  第十条 原告以被告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其在先的未注册或者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禁止使用该商标。但被控侵权的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已经超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撤销期限的;
  (二)被告提出注册申请时,原告的商标尚不驰名的。
  第十一条 原告以被诉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可以其被诉商标构成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进行抗辩,并可以据此提起禁止原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反诉。
  被告依据前款规定提出抗辩或者反诉的,应当对其在先未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请求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主文,也不在调解书中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请求保护驰名商标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会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另一种意见:当事人请求保护驰名商标的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08年12月12日星期五

视频分享服务提供商的内容责任

    视频网络存储服务是一种特殊的互联网服务,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认知、检索、过滤有巨大的难度。传统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例如电子公告服务提供商,主要是通过对于文字的检索来进行内容的过滤和控制,并将其中明显违法内容、敏感内容、侮辱诽谤内容予以屏蔽处理。

    但是,由于目前全世界对于视频内容的自动检索、过滤、筛选,仍然没有突破性的解决方案。即使是世界公认的互联网技术公司google、微软、雅虎也无法针对视频内容进行自动的检索和筛选。    同时,鉴于视频内容的版权问题涉及到制作者、拍摄者、发布者甚至邻接权人,仅仅通过自动方式根本无法自动探测或者感知视频文件的版权状况。

    综上所述,要求视频网络存储提供商自动认知、删除或者限制版权侵权的视频内容,从技术上是不可能的。 

    另外,即使是进行人工检索,鉴于视频内容的特性,视频审核人员不可能像文字审核人员那样可以通过简单的"查找"、"替换"功能进行审核。如果要严格审核视频内容的话,必须将整个视频从头看到尾。 考虑到上诉人经营的土豆网的注册用户上传视频内容的总数量已经达到天文数字。如果每个内容都经过人工严格审核的话,将会需要太多的人的太多时间。考虑到上诉人提供的在线存储空间是向注册用户免费提供的,这种审核方式从经济上是不可能做到的,从具体经营角度也是无法实现的。 
 
    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在判定视频分享服务网站在内容侵权上是否有过错时,显然不能与传统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相等同。当前国内的司法判决往往倾向于要求互联网视频分享服务提供商承担超过其技术能力和经济能力的责任,显然是值得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