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3日星期二

也谈“谷歌”受处罚

近日,有媒体报道说,谷歌中国由于控制低俗信息不利,先后受到了中国中央电视台相关节目、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的谴责以及来自互联网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谷歌到底怎么了,它的“不作恶”原则错了么?我们做一个粗浅的分析:

1.谷歌崇尚的“不作恶”原则和“网络中立”原则不应当被滥用。
    谷歌崇尚的不作恶原则,一直被业界所称道,并被谷歌奉为立身之本。但是,随着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中地位的不断提高,这种不作恶的内涵恐怕需要我们进行重新审视。是否对搜索结果不进行人工干涉就算是“不作恶”呢,笔者不同意这个观点。
    我们可以打个比方:一个饭馆老板,放任满屋子的苍蝇乱飞而不进行驱赶,反而告诉你,我是要让你看到一个真实的餐饮环境,你会怎么想?我想,你一定会转身走出这家饭馆,找一家干净一点的饭馆吃饭,让那个老板自己去“享受”自己的自然环境去。
    由于互联网本身的特性使然,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有害信息可以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得到广泛的传播。如果不及时制止有害信息的提供和链接,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因此,对于互联网有害信息的监管,就要更加严格于传统的不良信息监管尺度。
    搜索引擎在互联网用户获取网络信息方面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浏览用户甚至超过了很多门户网站。在这种情形下,搜索引擎对于不良信息的姑息和放任,其本身就是一种作恶行为。
    即使是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对于互联网传播信息也是有严格的管理尺度的,根据相关报道,谷歌在西方国家遭到抵制和处罚的情形也并不少见。

2.对于谷歌的处罚,并非将谷歌作为故意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人,而是仍然将其看作一个互联网搜索引擎平台服务层面的,对其处罚仍然是基于其未尽必要注意义务的过失进行的。
     我们知道,故意传播淫秽色情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而我国相关部门仅仅是对谷歌做出了停止其国外搜索结果和停止其关键词联想服务两项行政禁令。这一行政行为传达出了三个方面的含义:
A 谷歌还没有被认定为故意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而是被认定为一个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的搜索引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B 谷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过失已经相当严重,不给予相关禁令无法达到警示和有效整改的效果。
C 中国政府对于通过互联网传播低俗内容决不姑息,哪怕是厂商依靠搜索引擎等商业模式,或者“不作恶”等商业口号来作为辩解。

3.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对于互联网网站不得上传、链接淫秽色情等内容,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在《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已经明确严格禁止“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并且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明知是淫秽色情内容而在自己的网站上建立链接的行为,也规定是犯罪行为,并明确规定了打击尺度。
    因此,对于网络低速信息的治理,我国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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