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能说,作为一款国外开发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确实需要通过相关国家机关的审批。应该说,现在是法治社会了,《行政许可法》已经颁布并且运行了一段时间。只要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行政许可职能和权限的过程中没有违反行政许可法和相关专门法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没有行政不作为,或者错误的行政行为,我们就不能对他施加外部压力。这也是我们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尊重。
应该说,大家的狂暴恐怕更多的来源于对行政机关办事程序的不了解(或者更详细的说是”误解“)。经过查询新闻出版署的网站,我找到了行政机关的办事程序和依据,和大家分享:
许可审批的程序:
一、由互联网出版机构或电子出版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经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三、新闻出版总署审核相关材料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出版引进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含有以下内容的《引进版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出版申请表》:
(一)互联网游戏出版物的中外文名称;
(二)著作权人情况(中外文名称、所在国家或地区、经营情况等);
(三)引进前的运营情况;
(四)详细的作品内容介绍;
(五)出版机构的审读意见;
(六)计划的出版(公测)时间;
(七)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称。
二、著作权合同备案机构出具的《著作权合同备案证书》;
三、互联网游戏出版物中文脚本全文;
四、彩色打印图片和演示光盘。表现互联网游戏出版物中的主要人物、场景、道具、情节、功能设置等,能反映互联网游戏出版物的基本面貌;
五、提供用于审查监管的“管理人员”帐号、客户端各3个;
六、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具体负责单位:
新闻出版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网络出版管理处
通过上面的介绍,大家也可以解决掉一个经常被问到的问题。那就是:”魔兽之前就已经被审批过,现在为什么需要重新审批一次?“
我认为,新闻出版署的审批对象中,不仅包括这款游戏的内容,而且包括具体的申请单位情况。在申请人不同的情况下,显然现在审批的是一件新的申请,而不是原来申请的简单重复。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