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海关措施,专家组认为,虽然中国海关对进口冒牌货仅摘除非法标志的处置方式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但美国没能证明捐赠给社会公益机构、卖给权利人等处置方式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美国也没能证明中国有关拍卖的规定影响了海关销毁货物的权力。此外,专家组还认为,中国海关措施适用于出口货物,高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义务。
(三)关于我国著作权法,专家组认为,虽然对未能通过审查的作品、通过审查的作品中被删除的部分不提供著作权保护,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伯尔尼公约》,但在从未提交审查的作品、在等待审查结果的作品、通过审查作品之未修改版本等方面,美国未能证明中国的做法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专家组还强调,其裁决不影响中国的内容审查权。
事件回放:
2007年4月10日,美国以中国相关法律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为由,提起WTO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磋商,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门槛、海关处置侵权货物的措施、依法禁止出版传播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等问题。
2007年6月,中美双方在日内瓦进行了磋商。
2008年1月和3月,美国、中国分别提交了第一次书面陈述。
2008年4月,第一次听证会和第三方会议在日内瓦召开。
2008年6月,第二次听证会在日内瓦召开。
2008年11月,专家组向中美双方提交了最终报告。
2009年1月,专家组报告向WTO成员公布,对三项争议分别作出了裁决。
2009年3月,争端解决机构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专家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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